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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字论文范文第三方利益合同政策法律原则概述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37800字
论点:合同,相对性,利益
论文概述:

正义的制度需要正义的理论作铺垫,正义的社会需要正义的制度作指引。合同法中的正义不仅仅限于法律正义,它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正是合同法关注正义的体现

论文正文:

一、 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讨论从一则案例入手,具体案情如下:“原告蒋鲜丽是浙江省兰溪市墩头镇育才学校的学生,因家境贫寒无力完成学业,故通过《金华日报》向社会求助,希望能得到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寒门学子的求助很快得到了回应。2001 年 5 月 27 日,《家庭教育导报》社与浙江省女记者协会签订捐赠协议,又于 2001 年 5 月 30 日和 6 月 1 日,与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和杭州天地实验小学分别签订了捐赠协议。协议约定,‘受赠人为《家庭教育导报》社,捐款用于蒋鲜丽,可由受赠人指定专人代为保管,捐赠人有权监督捐款的使用,三笔捐款共计人民币 13041.84 元’。根据协议,受赠人《家庭教育导报》社指定该校校长陈马烈为保管人。陈马烈在收到捐款之后,将捐款全部存入自己名下,拒绝向蒋鲜丽返还。之后,蒋鲜丽将陈马烈和《家庭教育导报》社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庭,请求返还该笔捐赠款。”分析此案例,涉及到多方主体。赠与合同的双方主体为《家庭教育导报》社和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及杭州天地实验小学。陈马烈为按照合同约定,由受赠人指定的捐款代管人。而蒋鲜丽,是这个赠与合同的受益人——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让我们把案情替换如下:假如案例中赠与合同的赠与方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及杭州天地实验小学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给受赠方《家庭教育导报》社捐款,而蒋鲜丽恰恰因为得不到该笔捐款而有被学校勒令退学之虞,那么蒋鲜丽能否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赠与方支付捐款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4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又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1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见,我国《合同法》恪守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蒋鲜丽作为合同外第三人,当然是不能直接诉请履行合同的,她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家庭教育导报》社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履行合同。作为对比,我们再看一则案例。案情如下:“纽约健身脚踏车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个地区通过一个批发网络销售健身脚踏车的公司。该公司与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多个批发商签订了合同,授予这些批发商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有销售该种脚踏车的排他经营权。这些合同均包含这样一则条款:该批发商‘同意只在其获准许可的地区,而不在其他任何地区进行销售’。纽约健身脚踏车公司与韦森签订合同授予了韦森在大芝加哥地区及其周边城市进行销售的排他经营权,与密歇根脚踏车公司签订的合同授予其在密歇根州以及俄亥俄州的一些地区拥有排他经营权。然而韦森却在密歇根地区进行了销售活动,从而侵犯了密歇根健身脚踏车公司作为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于是密歇根公司起诉韦森,请求获得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有权获得这一赔偿。”分析这则案例,合同的双方主体分别是纽约健身脚踏车公司和韦森,密歇根公司即为上则案例中所介绍的第三方受益人(利益第三人)。韦森违背了他与纽约公司签订的合同,若依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密歇根公司是不能起诉韦森违约的。同样的案例如果发生在中国,那么依照我国法律,密歇根公司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有援引《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定,或者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韦森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之,密歇根公司是不能作为原告主张韦森承担违约责任的。然而,联邦法院的判决意见却是根据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联邦法院在判决意见中写道:“该纽约州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禁止被告在其获得授权的地区之外进行销售。正如初审法院所发现的,这一条款旨在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批发商进行保护。这一目的是主要的,而不是附带的。这一发现赋予了原告依第三方受益人的理论获得补偿的权利。”可见,法院在判决中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了合同中利益第三人直接起诉的权利。  二、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历史演进  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那么我们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历史演进就要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始谈起。又因为构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最大的阻力即来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那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论述就更显重要。  (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合同制度作为展现整个市场经济特征的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在普遍实行市场经济的世界中,合同制度也必然成为各国差异最小的法律制度,因为统一的市场要求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两大法系对合同本质的认识基本上是趋同的:合同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议。这点可以从两大法系对合同的定义中得到印证。法国学者波蒂埃在《合同之债(续)》中将合同定义为“由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诺的或者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允诺给予对方当事人某物品或承诺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种契约”。《法国民法典》第 1101 条也为合同下定义为“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合意”。德国学者萨维尼将合同定义为“两人以上之人在共同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合意,这些人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由此确定”。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两人或者多数人为在相互之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在《合同法重述》中为合同下定义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被违反时法律给予救济或者被履行时法律以某种方式设定为义务的允诺”。可见,两大法系对合同本质的认识是趋同的,均承认合同指称了“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议”。但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又形成了不同的历史传统,我们探讨合同相对性的缘起,着实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视角上进行考察。  1. 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从词源学上讲,“债”表示彼此之间受约束的状态,也是把债权人和债务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正因为该纽带的存在,一方当事人才有义务履行某些行为或表示某种容忍,而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接受这些行为或容忍,第三人至少在原则上是不受影响的。可见,罗马法中的债天然具有相对性。早期的债还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负债的状态,也就是成为债务人,经常是与锁链、拘禁、劳役、抵债等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债务人以其人身作为债务的担保司空见惯,《十二表法》中也有这样的描述“无可还债,债权人可执行人身,杀死或者关押债务人,债务人卖身为奴”。惩罚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以债务人人身为标的的债有严格的封闭性,债既然无法流通,也就不能突破相对性而对第三人直接发生效力。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是从债的概念中分离而来的,既然相对性是债的基本属性,那么合同也必然遵循相对性原则。早期的合同相对性因为将合同限制在特定人之间的客观关系之上而缺乏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关注。但是伴随着意思理论的发展,合同相对性逐渐由关注客观关系转为关注缔约人的主观意思,尊重与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成为必然要求。在缔约双方看来,依自己的意思签订合同,与特定的当事人缔结契约,只表明与该特定人发生关系。这也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相契合,它们都是一个特定主体的主观意思逐渐得到认同以及合同自由原则逐步建立的过程。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缘起.....17(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突破的历史考察......17(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突破的实证考察......18(三)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突破的制度考察......22四、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价值和利益分析.........24(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问题阐释....24(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和利益分析......26五、对我国现行法的反思.....33(一)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33(二)立法规则的完善........35  结论  正义的制度需要正义的理论作铺垫,正义的社会需要正义的制度作指引。合同法中的正义不仅仅限于法律正义,它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正是合同法关注正义的体现,反映出法对正义的不懈追求。谈及中国社会的正义诉求,自古至今无不内含着对他人和社会的考虑。古代中国强调“礼”的观念,君子与小人之分也在于是“舍生取义”还是“舍义取生”。可见,利他思想自古而有之。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规模的扩大、交易形式的复杂,使第三人介入合同之中的概率大大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思考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法律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价值体系,自由、正义和效率都是法欲追求的价值。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根源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而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本身又孕育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种子。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对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精神的尊重。正义是对合法权益的承认和保护,当第三人因为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约款而产生信赖和期待时,对这种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保护就意味着正义。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不认可利益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结果将导致立约成本和救济成本的增加,并最终导致整个行为运转的低效率。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制度尚处于建构期,契约领域的理论问题在很多方面都有待探讨。法治的现代化除了自生自发的内源型发展之外,尚有法律移植的外源型发展模式可供借鉴。在当前世界两大法系的国家均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制度作出规定时,我们也应该作出回应,以便同世界先进法治国家接轨。一边是现实中屡见不鲜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边是相关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仅仅在单行法上对现实问题作出分散性的规定已经不合适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着眼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以满足当今高度关系化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1. 王军,戴萍:《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6 年版。2.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3.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4.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5.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6.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7. 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8.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9. 郑玉波:《民法债篇总论》,三民书局 1996 年版。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