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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

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须包括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是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与法律确认的人或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是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民事义务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纠纷和纠纷。当一方诉诸司法解决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不同的诉讼目的、主体、原则、证据制度和程序。 具体如下:1 .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等多个司法机关。所涉各方是私人检察官、受害者、嫌疑人和被告。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只有一个诉讼主体,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首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实体法为基础)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公民和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农村,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 .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民事纠纷(即人民起诉人民),刑事诉讼负责调查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官员起诉人民),行政诉讼负责行政纠纷(人民起诉官员) 2.诉讼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双方都有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原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应当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与原告相同。

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须包括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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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理论。通过构建价值主体与相对价值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通过静态与动态的互动揭示二者之间的联系关系。民事诉讼法程序价值的实现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程序正义可以促进实体正义,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民事诉讼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与主客体关系中的主观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明确相关主体的内涵对于更好地理解和构建民事诉讼价值具有突出的作用。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民事诉讼价值的相关主体概念,从而分析民事诉讼价值的主体特征。它可以从肤浅的知识和浅见中洗刷掉铅,找到本质,为深化司法改革和程序完善提供相关思路。

关键词:民事诉讼价值主体性;程序的主体;程序价值主体;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构建和完善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然而,与此同时,“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特征和司法理念仍然比较明显。程序相对弱化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程序的积极作用,平衡司法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诉讼法静态建构和动态运行的理论基石。它明确了民事诉讼价值所指向的主体,并根据主体的性质,更好地发挥了程序价值的优势和功能,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主体性要求

民事诉讼的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的设计和动态运行符合程序主体的意愿,同时权利主体应被赋予充分的权利。民事诉讼的价值在其初衷和目的设计上凸显了当事人程序主体的性质,旨在确保司法活动能够尊重当事人的相关要求和意愿,保护其自由选择的权利,实现上诉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它自身的特点直接关系到节目价值主体的诸多特征,或者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反映和代表节目主体性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是指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需求与满足的对立关系。程序价值的定位应与价值主体的最终结果和目的相一致,以充分发挥程序的多重功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趋向于实现价值本身。它基于正义、自由和利益三个角度,体现了不同层次的价值要求,同时又在不同的范畴内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然而,外部价值旨在强调程序外部优势的实现。通过程序约束和制度建设,可以实现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飞跃,程序可以建立一定的诉讼权威和秩序。

围绕这三个分支的内在价值,我们可以分别分析内在价值的实现与价值主体之间的本质关系。首先,从正义的角度来看,简单自然正义的实现正是抽象权利主体的抽象诉求所在。法官的绝对中立和公平价值追求的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是保证价值主体实现自身主张的要求。其次,程序自由强调保护权利主体行使选择权和处置权的自由,不受司法权力的不合理压制,不受外部权力或相关力量的影响。与此同时,程序利益要求在确保诉讼合法合理的同时,要考虑时间和金钱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正。

民事诉讼价值的外在价值是实体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是衡量基于实体目标实现的价值的标准。充分发挥程序的工具性优势,可以更好地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实体价值下降”的倾向,扩大所谓实体正义的自由裁量权,任意打破专属权力,导致程序的空普遍化和形式化,从而减损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此外,程序保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结构有助于程序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并更好地建立诉讼秩序。一方面,它限制了法官任意性的任意性可能性,也为当事人的信任利益和程序过程的预测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从工具价值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的实现和通过程序正义实现一定的程序秩序价值,可以直接作用于具体或不具体的相关权利主体,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制度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看,民事诉讼价值的主体性体现在价值的实现与价值主体的需要密切相关。因此,只有立足于其所针对的主体,明确其边界和关系,才能更准确地定位权利主体的需求和地位,进一步构建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在下文中,笔者将对民事诉讼中涉及的几种相关主体的范围进行分析,以便对民事诉讼中的相关主体进行梳理。

二。民事诉讼中目标主体的歧视

(一)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持有人和诉讼义务的承担人,是民事诉讼法中最广泛的主体范畴。就当事人(权利主体)而言,为了寻求解决纠纷和保护自身权益,他们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争议的关系。相比之下,从公共权力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权力主体的司法权和权利主体的诉权构成了诉讼过程中的一个主要基本矛盾,并形成了相应的审判法律关系。两者的地位和对立影响着诉讼过程的科学性。

由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多维度和多角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复合性。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纠纷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对立、纠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关系、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检察监督关系以及协助诉讼过程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过程并对诉讼过程有直接影响的相关人员,分为两个层次,即主持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和具有特定诉讼资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但两者的范围和界限不能混淆。通常,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是相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强调民事诉讼中静态的复合社会关系,并有多维的关系建构。民事诉讼主体强调被赋予相应的诉讼资格来推动诉讼进程,这直接影响到诉讼进程动态推进的法律地位。

(3)程序主体

诉讼主体是指在法律诉讼中依法开展相应活动的相关人员。程序的主体要素与程序的客体相对应,程序的客体是法律程序的重要要素之一,对法律程序的静态建构和动态运行起着直接的作用。诉讼程序涉及两种不同的主体结构。一方面,如何处理司法权和诉权之间的平衡是诉讼程序制度设计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到这两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基本矛盾能否得到很好的协调,防止审判中审判权的扩张和倾斜。另一方面,作为权利主体范畴中的程序主体,如何运用科学的程序形式和规则更好地解决自身纠纷,弥补和获得权益的损害和诉求,是程序建设的第一要义。

从哲学角度看,程序主体以程序为基本体系,以审判权主体和当事人为程序存在和运行的基本单位。程序的主体是程序开始、发展甚至消亡的必要动力。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程序主体相比,程序主体更注重程序中相关人员的基本作用,强调程序本身,强调程序主体不仅是程序的组成部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程序的相关特征。科学的程序将促进当事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流于形式和不合理的程序将阻碍当事人需求和目的的实现。

(4)民事诉讼的价值主体

民事诉讼价值主体相对于客体定位。民事诉讼价值的目的和归宿应当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为基础。这意味着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其诉求,是实现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义。肖建国教授以《民事诉讼价值理论》为例,分析了公共救济型程序价值的主体结构,认为在特定的主体结构下,权利主体是民事诉讼价值的主体,而相关的权力主体及其行为是民事诉讼价值的客体。在确立享有诉讼权利的相关权利主体是价值主体后,基于民事诉讼主体的价值需求,为了解决诉讼纠纷,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这一系列相关制度设置和程序规范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核心。

上述概念辨析,在民事诉讼价值中具有主体和客体的地位,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价值包含在主体和客体的实践互动中,二者相互反映,相互产生多层次、多角度的影响。

三。

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往往是通过内部主客体结构的发展和变化而外在化的,因此对与程序价值相关的主体的研究对于实现其客观价值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是法哲学范畴内对民事诉讼自然层次的探讨。通过对价值主客体与程序价值客体的结构关系等一系列要素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为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法律的发展、变化和进步往往表现为法律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程序和制度的建立日趋完善,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参考

[1]民事诉讼价值分析[。杨军,吴斌。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04)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J]。灵春。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 (01)

[3]现代司法理念视角下的民事诉讼选择权研究[J]。范·月如。法律的适用。2005 (01)

[[4]论法律关系的构成[。赵思思。法律制度与社会。2012 (15)

[5]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肖建国,2000。

[6]程序利益视角下的民事诉讼工具主义:原因、表现和解决方案[J]。徐尚浩。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8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