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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0000字
论点:赔偿金,死亡,赔偿
论文概述: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与2003年的《解释》以及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包含死亡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规定不同。

论文正文:

介绍

 死亡赔偿是在因侵权而导致的各类赔偿中是应用比较广泛的,争议较大,而且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问题。其在理论和实践中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概念、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相互之间有许多的冲突之处等等,最终将损害司法的统一性。2003年的《解释》第十七条还规定要赔偿死亡人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仅规定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没有规定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侵权责任法》与2003年的《解释》对是否应该包含死亡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规定的有冲突。前者取消了后两者对死亡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赔偿,将其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然而后者却在实践当中仍被广泛的适用。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又将死亡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加以规定。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与2003年的《解释》以及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包含死亡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规定不同。到底何者规定更为合理,理论界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理解,对受害人赔偿数额不同,起到的保护程度也就有所不同。所以,在侵权纠纷突出的今天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非常有价值和意义。本文作者将通过悉心地研究,对死亡赔偿金的诸多方面进行深度地挖掘解析,最终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起到一定的帮助。 1死亡赔偿金概念的统一的必要性 死亡赔偿金是在造成人身损害结果并且死亡后产生的赔偿项目。我国现有的法律的体系对该项目表述有多种叫法,如:或者叫做“死亡赔偿金”、或者叫做“抚恤费”、或者叫做“死亡补偿费”、甚至有的规定还叫做“死亡补助费”,不仅造成了相关赔偿权利主体的不清晰,还导致了其性质上的界定模糊。这种状况既会损害到我国法制的统一性,更会给司法层面的实践操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做简单的研究,以体现死亡赔偿金概念统一的必要性。 1.1 “死亡赔偿金”概念不统一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适用)》明确规定了 “安抚费”是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进行的补偿,除此之外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表述,都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何者有权进行请求的明确规定。如果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给付于死者本人的一种物质性的赔偿,抑或是一种精神性质的损害赔偿,那么近亲属有权对遗产进行继承或者遗产分割。但如果死亡赔偿金仅仅是死者的近亲属的一种赔偿,并非对死者的赔偿的话,则就没有遗产继承和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于是我们就可以得出有权利来请求死亡赔偿金的人则非受害人的近亲属莫属。那么死亡赔偿金究竟该如何定性,是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性损害赔偿,则对赔偿的计算标准以及赔偿的数额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有许多词语与丧葬费并列使用用来表达对于死亡结果的赔偿,如:“安抚费”、“抚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其中前三者明确地规定了是对死者的近亲属所进行的对其因被侵权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一种慰藉,通过给予其金钱的补偿来弥补因失去亲人带来的精神痛苦。但是“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两者的概念从字面上看不出这些金钱到底是对何者的损害赔偿。此外,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认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不无法在概念上达成共识。 1死亡赔偿金概念的统一的必要性.........21.1“死亡赔偿金”概念不统一的影响.........21.2死亡赔偿金的概念统一.........3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62.1死亡赔偿金概说.........62.1.1精神抚慰说.........62.1.2扶养丧失说.........62.1.3继承丧失说.........72.1.4双重性质说.........82.1.5命价说.........82.2死亡赔偿金救济的对象.........92.3死亡赔偿金属于何种性质的赔偿.........103死亡赔偿的范围.........123.1物质性损害赔偿.........133.1.1直接财产损失赔偿.........133.1.2间接财产损失赔偿.........143.2精神损害赔偿.........154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84.1确定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 .........194.2按地区确定赔偿标准.........204.3其他的一些观点.........205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真正被取消.........265.1《侵权责任法》的位阶效力.........275.2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在实践中独立存在的必要性.........285.3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无法解决一些问题.........295.4 一脉相传的法律体系.........305.5被扶养人生活费所采用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32 结论:本文除前沿外,共分为五大部分。笔者分别从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的范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真的取消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死亡赔偿金,对死亡赔偿金做了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旨在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因为采用了新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所以在2010年薪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我们没有看到传统的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被罗列出来,以至于许多人产生了误解,认为其已经被取消了。更有人对《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产生了强烈质疑,认为这一赔偿项目的取消不利于对因侵权而导致死亡的死者及其近亲属权益的保护。经过我们的深入分析研究,我们知道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计入死亡赔偿金,也即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所明确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视为2003《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所做的规定计算出的数额,再加上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删去了 “被扶养人生活费”,取而代之将其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因为《侵权责任法》是在总结和扬弃我国改革开放后30多年尤其是《民法通则》以来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在理论与实践上作广泛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后,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基础做出的第十六条规定,是顺应时代潮流,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更是符合国内外立法趋势的。但是为了避免产生误解,期待最高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1].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John F. 0’ Connell, Remedies in a Nutshell, West Publishing Co., 2nd ed., 1982,p. 207..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一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李慧志.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