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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如何保护职业伤害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工伤,职工,认定
论文概述:

社会保险型工伤保险制度最大特点在于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即国家通过立法,导人保险机制,充分利用保险制度的互助性的特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确保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及补

论文正文:

本文论述了保护工伤职工和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工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可以得到及时的医疗和经济补偿,这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由论文题目心作为一个整体提供。

一、工伤保险制度类型概述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在受伤、致残和死亡人员在生产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职业伤害后,向其遗属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的制度。该制度是在否认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并以保险赔偿取代合同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实施最广泛、立法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
社会保险型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建立工伤保险机制,即国家通过立法,引导保险机制,充分利用保险制度的互助特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确保工伤待遇和赔偿资金来源持久稳定。此外,工伤职工待遇和赔偿制度的建立,基于特定机构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救济机制,而不是通过诉讼等方式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实现了从用人单位责任到社会责任的转变,从而使劳动者无需提起法律诉讼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消除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 解决了因企业经济困难而影响工伤职工工伤福利的问题,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的雇主将不再受到指控,并将摆脱繁琐的民事诉讼,从而确保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作。这类国家约占包括中国在内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三分之二。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普通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在这些国家,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将支付残疾津贴。社会保险待遇实行免费,参保人原则上不缴费。

(2)工伤认定区域管辖规定不合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可以看出,工伤区域管辖权的确定只能基于雇主所在地的管辖权原则。换句话说,无论工伤发生在哪里,受伤职工的住所是否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哪一方是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只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才有工伤认定的管辖权。
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受害工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力和资本处于高速流动状态。因此,雇主的所在地、雇员的住所和工伤发生地往往位于该国的不同地区。规定工伤或者其直系亲属只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意味着工伤或其直系亲属必须在他们工作或居住的地方以外的第三方申请工伤鉴定。这必然给工伤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带来诸多不便,进一步影响合法权利的顺利实现。建议1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说明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的扩大,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血亲有直接关系的亲属,是指从自己的身体中或从自己的身体中出生的下一代亲属。

然而,当对行使权利的不当纠正不能演变为剥夺权利时,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这个问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建立了工伤职工获得权利保护的救济机制,减少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从而解决了工伤职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然而,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如何消除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无法行使其权利的可能性,以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正常运行。本质上,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工伤职工和其他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权。行政法中没有诉讼时效和预定期限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借鉴民法的相关规定。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诉讼权利消灭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根据这一理论,消灭效力的完成,并不排除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而只是附在权利上的上诉权。因此,不可能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就预定期限而言,借用这一期限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申请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被剥夺获得救助的权利的问题。这真的让立法者进退两难。然而,这绝不是人们容忍立法缺陷的理由。事实上,这项规例已引起市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怀疑,并动摇其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