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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论法律中的逻辑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法律,逻辑,逻辑学
论文概述:

本文主要讲述法律逻辑作为法律完成正义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历来遭到各国学者的关注。本文重点阐述逻辑在法律中的位置和运用,希望为学界愈加精确全面地把握法律逻辑提供参考

论文正文:

一是“逻辑”一词的引入是从英语“逻辑”音译而来,起源于古希腊语“逻各斯”(Logos),它最初指的是:与所有运动和变化相联系的规律是支配言语和词语合理性的基础,直到现代才被用来指逻辑学科。至于什么是法律逻辑竞争,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一些学者认为。法律逻辑没有不同于模式逻辑的特殊对象。其任务是将模式逻辑的一般原则应用于法律实践和法律工作。我国传统上理解的法律逻辑往往指模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其他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应该有一个与传统逻辑基本不同的框架体系。由于传统逻辑理论并不专门针对法律范畴的推理和论证,它并不涵盖法律思维范畴的所有推理和论证。一些学者停止综合这两个概念,认为法律逻辑的概念有双重含义:广义上,逻辑指的是方法理论,狭义上,它只涉及方法的规则。笔者认为,综合考察各国司法理论,法律对逻辑的应用(后面将详细讨论)并没有为逻辑发明一个新的研究对象,而是将模式逻辑即推理的方法应用于法律,作为法学理论研究和理论的工具。因此,本文提到的法律逻辑主要指模式逻辑。

第二,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强调逻辑在法律范畴中的作用是西方法律的传统。逻辑和法律之间的亲密关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出现与法庭辩论和亚里士多德的“战斗”密切相关。

自然法学家试图追溯各种法律的积极标准,将其作为自然法的公理。他们“开始满怀信心地系统地讨论社会和政治关系的内在正义标准和合理标准,并仔细地从几个公理出发,以欧几里得的准确性推导出人类所有的道德和法律义务”。逻辑公理化的方法对西方代码的形成也有很大的影响。拿破仑认为:“把定律转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这一思想无疑对他所控制的编纂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别强调逻辑分析在法律中的作用。他们以特定的法律制度为理论起点,通过解决停止比较的方式,从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概念、概念和特征,从而肯定共同要素,进而从这些基本要素中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

虽然各种大发学派都强调法律的逻辑传统,但也有学者对法律过于依赖逻辑的现象进行了思考。1880年,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在评论兰德尔的《案例选编》时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他看来,法哲学不在于其内在逻辑,而在于历史和人类需求。\"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管理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在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时也比三段论起着更大的作用。法律包含了一个国家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视为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马克思·韦伯指出,“法律的一般命题是用来割断生活的理想的,只有法学中讨论的‘原则’和法学家们想象的‘公理’才会让人绝望”。现代学者也不时对这一讨论做出回应。例如,一位美国教授在他的书中指出,尽管逻辑的发展在过去100年里在自身理论的深度和广度以及逻辑的应用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模式逻辑工具在法学理论中的应用仍然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