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士毕业论文 > 38570字博士毕业论文日本劳动争议制度及其发展

38570字博士毕业论文日本劳动争议制度及其发展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70字
论点:日本,劳动,劳动争议
论文概述:

日本将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同于集体合同的这种规定似乎处理得较为合理和巧妙一些,日本的这种思路或立法技巧值得我们考虑或借鉴。

论文正文:

前言
工会在日本集体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工会能否运作或运作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它是否独立。因此,关于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日本将其纳入工会法体系,工会法是日本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劳动法体系主要分为三部分:劳动力市场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和个人劳动关系法,而工会法属于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基本法”。因此,介绍和研究日本以工会为核心的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相信对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和工会法的研究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第一章日本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日本劳动法的演变
首先,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劳动立法起步要晚得多。
纵观其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劳动立法二战前,人们普遍认为日本的劳动立法起源于明治中期。明治20年(1888年),日本农业、商业和工业部参照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组织起草了《雇员条例》和《雇员和门徒条例》。这两个草案的制定与其说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不如说是为了确保企业主的劳动力供应。真正有资格保护工人权益的是明治三十年起草的《工会法》。草案在第二年修订为《工厂法》,并提交给当地工商协会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由于工商部门的反对和各行各业的争论,直到43年前明治才提交议会审议。明治43年(1gn)通过并颁布。然而,该法律没有确定实施日期。此后,在大正五年(1916年),颁布了《工厂法实施令》,规定了《工厂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为了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一些权利和利益,该法律及其实施法令明确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12岁)、最高工作时间(未成年人和15岁以下妇女12小时)、禁止深夜加班、限制危险工作、假期和休息时间等。同时,为了保护普通员工,有关行政机关有权检查工厂的健康和安全状况,并有权作出相关决定。规定企业必须保留一份员工名单,每月至少以现金支付一次工资,以帮助因工伤死亡的员工或其家属。然而,该法规定的对象仅限于雇用15名正式工人的工厂,工厂的工作内容对人体健康是危险或有害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衰退中,日本劳工立法出现了一个小小的高潮。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来自国际压力。在1919年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LIO)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旧版本的《最低就业年龄条约》(1926年批准)和《失业条约》(1922年日本批准)。受此影响,日本于1923年颁布了《工厂工人最低年龄》和《船员最低年龄》,确立了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的原则。受《失业条约》的影响,日本于1921年颁布了《职业介绍所法》,1922年颁布了《船员职业介绍所法》,规定在国家监督下设立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所,禁止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所。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可分为两个阶段:1 .战后新劳动法体系的建立是日本战后社会民主化政策的一部分,盟军司令部积极推动日本工人保护和建立工会的相关政策。1945年12月,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劳动法审查委员会起草的劳动法完成并公布。这是日本劳动法史上的一部“旧劳动法”。该法的体系结构与日本现行工会法大致相同,但有许多重要区别。例如,工会的建立采用标准建立原则,禁止不公平的劳动行为进行处罚,并在纠正和改变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会章程、解散扰乱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工会等方面赋予行政机构对工会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权力。1946年9月,颁布了《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整程序,限制社会公益事业中的集体抗议行动,禁止国家机关公务员的集体抗议行动。1946年,日本颁布了新宪法。其第27和28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工人的权利。1947年4月,颁布了《劳动标准法》,还颁布了《工人赔偿保险法》。此后,为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现实而制定的《职业稳定法》先后由《失业补贴法》和《失业保险法》颁布。同年,根据《设立劳动部法》的规定,设立了劳动部作为主管劳动行政机构。
第二节日本劳动法的起源和体系
日本劳动法的起源是指日本劳动法的形式。根据日本劳动法的理论,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集体合同、判例和习俗。然而,在日本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判例法对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产生了真正的影响。学者们也非常积极地研究判例法,尤其是劳动法领域。这主要是因为日本劳动法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劳动法律制度不完善。正确运用判例法作为劳动法的渊源,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同时,如前所述,日本的劳动立法或劳动法修正案很可能导致激励性纠纷,而立法或修正案的阻力更大,尤其困难,这是由于劳资双方利益的对立和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院判例法,它可以在法律空和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起到填补和快速反应的作用,也可以对今后类似事件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事实上,这些案件中有许多后来成为法律。因此,判例法能否作为劳动法的一个来源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它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反复制定和基本确定,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约束力,并具有与法律规范相同或类似的效力。因此,这已经被公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劳动法的来源。当然,如果地方法院的判决也达到上述水平,也应该将其作为劳动法的渊源。
第二章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第一节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在日本劳动法中,劳动争议根据争议的对象是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是尚未形成权利和义务(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利益,也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对于权利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独立解决,他们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解决。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例如,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采取一些行政措施,如责令违反劳动标准法的用人单位改正。然而,就权利和义务而言,这仍然是对它们是否违反《劳动标准法》条款的判断。劳动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行政委员会,将从行政上审查雇主的不公平劳动行为,并对其采取行政救济措施。自然,这也是对其是否违反《工会法》第7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判断。
长期以来,日本的劳动争议大多是集体劳动争议,很少是个人劳动争议。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也针对集体劳动争议,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解决个人劳动争议。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和劳动关系现实的变化,劳动争议的类型和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二节日本的利益争端解决机制——集体谈判机制
如前所述,日本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针对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机制。就利益纠纷而言,集体劳动纠纷,除必要时外,可以按照劳动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纠纷的机制进行处理,如调解、调停和仲裁等。,他们主要通过工会或其他工人群体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来解决。基于劳动委员会的调解、调停和仲裁机制,下面还有其他章节的详细介绍,因此本节主要介绍日本劳动法律制度中关于集体谈判的相关规定。
一、集体转诊机侧概述
集体谈判机制最初是作为保护工人权益的一种手段建立的。当工人与雇主就工作条件进行谈判时,最初需要工人一个接一个地与雇主谈判。有了这样的制度,勇敢;每个工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地方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并选出一名代表与雇主就小组成员的工作条件进行集体谈判。简而言之,集体谈判机制的功能和目的是将原先关于工作条件的个别谈判一个接一个地统一成一个谈判。这一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提高工人和雇主之间的谈判能力,这往往得到集体“不出售劳动力”或罢工的支持。同时,劳动关系中的许多其他问题,通过这一机制,劳动者一方通过平等协商以形成统一的共识,这也有利于形成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集体谈判机制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即沟通和协调劳资双方的愿望、诉求、不满和意见,通过协商加深理解,并对对方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回应,从而防止一些纠纷或纠纷的发生,并在一定的程序中解决一些纠纷或纠纷。
第二,集体谈判中的主要博弈问题
1.集体谈判的形式根据工会谈判的具体组织形式,集体谈判的具体形式通常会有所不同。据此,集体谈判的典型形式可以大致概括如下:①产业内谈判(intra-industry negotiation),即由一个行业的工人组成的工会和由该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团体就该行业工人的工作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谈判。西欧国家的工会通常是工会或地区工会,所以这种形式被普遍采用。另一方面,日本主要以企业为基础组建工会,因此这种谈判形式在日本很少采用。(2)企业内部谈判(intra-enterprise negotiations)如前所述,日本绝大多数工会都是由企业组织的,所以日本的集体谈判也采用这种形式,即由同一企业的工人建立或加入的工会与企业就工人的工作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谈判。(3)工作部门谈判,这是指在企业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场所,该部门或工作场所的工人属于工会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与企业部门或工作场所的经理进行谈判。
第二章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18
第一节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18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18
二.日本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20
第三章劳动委员会行政结算制度(上)……32
第一节劳动委员会制度的演变……32
一、劳动委员会制度的建立……32
二.劳动委员会制度的发展……33
第四章劳动委员会行政结算制度(中央……47
第一节劳动关系调整法概述.........47
一、《劳动关系调整法》的主要内容……48
二.争议调整机制作用的变化……52
结论
本文在研究日本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及其最新发展的基础上,一方面希望将日本的相关制度引入中国,为国内同行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或基础数据,另一方面希望能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也正处于一个转折点。长期以来,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一直关注集体劳动争议,包括不公平劳动行为的审查和救济。《工会法》对不正当劳动行为的行政救济机制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
参考
丹尼尔·奎因·米尔斯:《劳动关系》,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
2.石美亚:《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初探》发表于2000年4月的《中国劳动》杂志上。
3.林旭霞:“关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于2000年12月福建论坛第219期
4.尹玉东:“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制度的探讨”载于《中国劳动》2003年第3期。N.
5、吴晓文:《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每一个问题》载于《中国劳动》2002年第12期
6.方华乐:“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探讨”载《前沿》2003年第10期。
7.高启月:《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时限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5期
8.游勇:《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探讨》发表于《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9.江峻青:“关于劳动争议限制若干问题的讨论”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
10.何志新,河流: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一审二审制度的质疑——兼评《河北省劳动法》第82、77、79条,1999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