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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否认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万元,证明,被告
论文概述:

事实上,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相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驳(或者称为反主张)。如何认识反驳的性质、如何对反驳分类以及反驳与证明责任有何种联系,这些都是诉讼中关键问

论文正文:

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否认
[摘要]事实上,对方可以反驳(或称反诉)一方的主张。如何理解抗辩的性质,如何对抗辩进行分类,如何将抗辩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都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多困惑。

[关键词:举证责任索赔伪造抗辩否认反诉反证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一旦这个问题得到澄清,就可以区分诉讼中同一事实的双方的不同主张是抗辩还是否认。国内理论界很少对防卫与否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辩护与否认的定义和分析,澄清诉讼理论中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以利于司法公正和程序毕业论文的撰写。本文的一些新观点可能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但至少为研究类似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首先,问题是
案件:甲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15,000元。一名男子提供了一张由男子乙开具的2万元借据,称男子乙仍欠5000元和1.5万元。甲乙双方对借款一事没有异议,但辩称委托甲方出售一辆摩托车,而甲方并未从售价中支付甲乙双方18000元,因此18000元用于偿还甲方所欠15000元债务的本息..某甲不反对从某乙处收取18000元销售汽车,但也有人说,这18000元被某乙用来偿还另一笔欠某甲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某乙没有归还15000元。某甲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说法。法院应该如何做出判决?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出售的摩托车价格1.8元能否视为被告偿还15000元贷款的本息。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根据硕士论文的法律要求分类,还是根据待证明事实分类,被告都应承担要求偿还1.5万元本息的举证责任。现被告不符合还款事实“概率优先”的证明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判被告偿还1.5万元债务本息。[1]另一种观点是,原告必须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另一种债务关系。事实不清或者事实不清的,原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不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而在于确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是辩护还是否认,以及原告对被告的第二次主张是辩护还是否认。只有澄清这两个问题,我们才能正确运用举证责任理论对案件做出判断。
2。现行法律与证明理论的混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理论界将这一规定概括为“谁主张,谁提供证据”,这一直被视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句简单易懂的谚语类似于法律谚语,已经被广泛接受。
“谁主张,谁举证”在于诉讼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主张某些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的人都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事实。(第190页)
然而,随着证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证明理论的研究成果传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谁主张,谁举证”,认为从司法的实际应用来看,这一规定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第143页)
例如,在一场债务纠纷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借了他的500元,而被告称他没有借。此时,双方的声明都是主张。但是,当不清楚是否借了500元时,法院不能判断双方是否胜诉,而只能判断主张债权成立的原告。此时,“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正确引导判决结果,因为双方都是从借贷事实的正反两面提出自己的意见。根据这一原则,双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谁主张,谁举证”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第230页)
可能有进一步的理由:在上述例子中,原告认为债权的确立就是债权,而被告对这一事实的反对并不构成新的“债权”。(第339页)这种借口仍然不能解决下面例子中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意见不一。原告认为家中的电视机是共同财产,而被告认为电视机是个人婚前购买的,是个人财产。双方都无法充分证明他们的主张。这时,法院能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出裁决?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法院不能判定电视机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是个人财产,所以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双方不负责证明他们的任何主张。因此,一些学者建议从程序法中删除“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临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