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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中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劳动者,劳动,劳动法
论文概述:

劳动法论文:论我国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保障 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论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论文正文:

劳动法论文:硕士论文中心和硕士论文组提供的中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突破性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工人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工人的最基本利益。中国劳动人口众多,这就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把劳动者就业作为法律保护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的就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保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施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妇女在四个阶段得到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条例保证工人的平等就业和就业保障,特别是独立就业。与此同时,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至2001年底,全国总人口为1.27627亿,城镇就业人口占职工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形势》白皮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2002年5月9日。)
(2)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建立并普遍实施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各城镇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此外,原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职工经济裁减条例》、《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补偿办法》等法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标志着中国劳动就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相继制定了本地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3)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为了形成企业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的整体合法权益,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工资谈判试行办法》等。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得到逐步推广,而且在国有企业中也得到了推广。截至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集体合同65万多份,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中国的《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全国三方会议制度,举行了第一次协调劳动关系的全国三方会议。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25个省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建立了区域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5)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涵盖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童工、女性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资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基本建立最低工资制度,1万多家企业集体协商工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工资指引,88个城市发布劳动力市场指引。到2001年底,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平均提高了5.5%。
(六)在通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劳动争议的日益增多。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中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一案一案两案”处理程序截至2001年底,中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2万人。1993年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8万件,涉及劳动者236.8万人。结算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注:统计数据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2。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和成就,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劳动立法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一些急需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尚未颁布,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领域的一些问题无法依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会成为权利的侵犯者。有些问题只能根据政策进行调整。虽然有些领域有法律规定,但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还是立法水平都不高。有些法律在同一问题上仍有不一致的规定,导致实际应用中的理解不一致,影响法律的实施。例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和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项规定清楚地表明,签署或不签署集体合同是一项授权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在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拒绝根据这项规定与企业工会签署集体合同。新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实行企业管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机构平等谈判\"。第五十三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谈判”行为界定为非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经使集体合同的签署成为一项强制性规范。然而,这两部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和企业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同,其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中得到体现,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立法涵盖的工人范围相对狭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现行《劳动法》仅适用于实行企业管理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机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劳动法的平等保护,这一事实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之间没有联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不能平等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劳动权利。人事争议不能按照与劳动争议相同的法律程序和标准处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机构改革也被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工人将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因此,劳动法的保护迫在眉睫。但是,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立法中保护工人权益的重点需要加强。劳动法和民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双方的从属关系。雇主有权管理劳动力。此外,我国劳动力供给超过需求,长期难以改变。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和劳动关系运行期间,劳动力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劳动立法在内容上应区别于民法,突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法的原则,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明显滞后。中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劳动法》在肯定的基础上部分修订了这一制度。到目前为止,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实施了近10年。虽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暴露的问题是无法避免的。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太少、案件太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够完善,尤其是缺乏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仲裁上诉期限的明确规定,以及劳动者胜诉后执行困难。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难以处理日益增多和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这不仅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增加改革成本,甚至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构想
面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日益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劳资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中国的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尽快建立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应尽快颁布调整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和《劳动争议解决法》。应及时修订《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现行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统一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全方位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二,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工人的保护。今后,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要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和劳动者纳入劳动法的范围,使他们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而且随着中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加速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适用于除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法,使所有劳动者都能不受歧视地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此外,劳动立法应该不同于民法。在立法上,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应倾向于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加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会法》将这一制度视为工会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有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但力量不强,缺乏刚性。一方面,未来的劳动立法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以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建设,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作用。这包括企业工会要求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不得拒绝。企业拖延或者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法和程序。促进区域集体合同和工业集体合同的建立和发展;集体合同签订的具体规定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
第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应考虑的要点是:建立分审判和裁决的争议处理制度,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费时费力、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人纠纷、集体纠纷、权利纠纷和利益纠纷,针对不同的纠纷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快速反映和及时处理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集体劳动权利纠纷;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改革包括建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院,建立适合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组建由相关社会人物担任陪审员的合议庭,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有效的法律障碍。
第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迄今为止,中国已经批准了23项国际劳工公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资本国际化和劳动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快,劳动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多变。根据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劳动关系迫在眉睫,这在一些中国企业与一些跨国公司的合作中得到了体现。今后,我国的劳动立法应该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法的调整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最后,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制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自愿工会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责任”。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是参与各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和制定,代表和反映劳动者的意愿,使劳动立法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目前和今后,工会参与立法的重点主要是推动劳动法的修订,制定具体法律,保障全体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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