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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50字
论点:借贷,民间,法律
论文概述:

在探讨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时,我们还应当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明确法律在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所应予关怀的地域及社会主体范围,并针对民间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项目背景
2011年9月,温州、浙江、鄂尔多斯、内蒙古等地区贷款被切断。货币供应紧张、贷款崩溃和资本链紧张就像危机边缘的春天,即将爆发。一些位于制造业底部的中小企业很难控制资金的突然撤出。几天后,许多企业被关闭,他们的老板逃跑,甚至跳楼自杀。当时,金融形势剧烈动荡,人们陷入恐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不受中国正规金融和法律体系约束的融资方式,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甚至导致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失控,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在此期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它在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还吸收了大量闲置的社会工作者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然而,非公共经济很少在系统内得到正式的财政支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70%以上的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但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农民)很难获得贷款。证券市场上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非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市值占总市值的60%以上,公司债券市场缺失。
财政资源的分配与实际经济结构极为不对称。非公共部门近80%的资本需求来自自我积累和私人贷款。可以说,民间贷款的存在和发展支持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缓解了农村资金的极度短缺,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逐渐受到重视并被纳入研究范围。然而,目前,我们仍然缺乏对私人贷款的明确理解。学者们对民间借贷的分析和阐述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民间借贷的研究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首先,对私人贷款的理解是不同的,有不同的定义。甚至私人贷款的名称也不一样。一些学者称之为私人借贷,一些人称之为地下金融,还有一些人直接称之为“私人借贷”。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难对私人贷款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位和理解。第二,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仍然处于非常片面和分散的状态,这使得人们很难形成对民间借贷的全面认识。第三,在许多关于民间借贷和法律研究的学术成果中,事实描述较多,理论分析较少。有些文章甚至充满了不合理的“霸王”言论。许多文章在谈到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时表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包括本金利率)的4倍,超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私人贷款利率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是违法的。一些学者还指出,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者利用了人的危险,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法律应该断然拒绝和禁止这种行为,等等。这种说法比比皆是。当然,提交人并不意味着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上述陈述是不正确的。相反,这些声明只是对中国现行私人贷款法律规定的忠实记录和描述。然而,问题在于上述声明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忠实解释和重述,没有对这些法律规定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合理依据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章私人贷款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1与民间借贷法律主体相关的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非法或不当的干预,甚至任何形式的法律干预,都不应影响主体的民事活动。这样,它排除了能力不全的人和行政机关成为民事贷款主体的可能性。首先,尽管不完全能力的人也有可能从事私人贷款,但该法案的效力仍然取决于完全能力的人是否批准。此时,批准者是建立民间借贷的决定性人物。此外,以行政机关为例,行政机关对货币交易没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因此不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一定情况下成为民事主体,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完全独立地借贷。一旦法院介入,不仅损害了平等权利的诉讼当事人,而且可能导致他们对权利的认识。导致依赖的不是党收集和提出证据的懒惰。当然,并不是私人贷款不能干预,扰乱正常秩序和金融监管体系。私人贷款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化,但它是就业的补充,而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在任何程度或范围内。例如,它不能是专业存款或高息存款,这是国家禁止放高利贷的重要原因之一。

2.2私人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是民事行为是否受现行法律制度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作者认为私人借贷不能被承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在私人借贷中,内容和形式之间有许多严重的差异。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私人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法院迫切需要介入时,这不仅会破坏诉讼当事人的平等权利,还可能导致他们的权利意识。导致依赖的不是党收集和提交证据的懒惰。在要求资金时,借款人可能有困难或求助于另一种方法获得贷款和私营部门,因此他提出接受现有的高利贷(当期利息扣除)。如果贷款合同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明确的,贷款金额必须是书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当贷款人和借款人因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尽管现行法律制度认为当前的高利贷或扣款在形式上是非法的,但贷款合同这种比私生子更直接、更有力的证据根本不存在。尽管在法庭上,许多科学家在考虑利息扣除和高利贷的现状的基础上似乎是公平的,但事实上,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借款人在利用他人危险的前提下签订的贷款合同。在法院诉讼中,法院应确定收入和信贷状况,以确定真实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章民间借贷的必然性及发展趋势........10
3.1中国民间借贷的必然性........10
3.1.1法律因素保证私人贷款的存在........10
3.1.2社会因素为私人贷款提供生活环境........10
3.1.3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看民间借贷的必然性........12
3.2中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15
第四章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民间借贷法....17
4.1关于私人贷款的国际和区域法律规定和制度.......17
4.1.1美国私人贷款....17
4.1.2日本私人贷款....18
4.1.3中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18
4.2中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
4.2.1中国现行宪法、法律和法规....20
4.2.2对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第五章法治的思考........21
监管私人贷款........23
5.1民间借贷法律价值体系和法律原则体系的构建........23
5.2充分承认中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35
5.3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42

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民间借贷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但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全社会都应该重视和发展民间借贷,把它作为一项关系到民生的事业。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体系的运行,并在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方面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以降低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应尽快颁布一项关于私人贷款的单独法律,以明确区分私人贷款与非法集资和利用人民困难缔结的合同。通过法律的建设性作用,创造一种更加科学、合理、先进的现代信用方法。应利用市场竞争自然遏制民间借贷,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参考
[1]王利民:《民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年
[2]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3]王伯亭:《现代金融问题的法律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4]陈志武:《金融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
[5]张宗新:《中国金融体系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
[6]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概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7][·奥]奥贡·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原理》,舒国盈译,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
[8]俞雨荷:《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
[9]戴建之:《民间借贷的法律实践》,法律出版社,1997年
[10]刘道荣:《另类行为与融资实现——金融深化中的西部县域民间借贷研究》,载于《金融参考》,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