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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00字
论点:冒名,处分,债权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拟在整理使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种类,分析冒名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之债权行为的基础上,论述冒名处分他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

论文正文:

介绍

首先,提出了
提交人对冒名顶替行为的关切来自以下案例:2007年5月,张欢在一份报纸上公布了该房屋的销售信息,刘金龙根据该信息与张欢联系,讨论购买该房屋事宜。在第三次会议和谈判中,刘金龙将“转让”预先准备好的房产证和张欢出示的房产证。后来,刘金龙提出租一个月的房子。张欢答应把钥匙给刘金龙,但没有签署租赁合同。2007年7月15日,根据张欢发布的信息中房屋查验的地址和时间,意向购买人李大庆直接前往该房屋了解情况。刘金龙自称是张欢,并与李大庆讨论了购买事宜。双方同意以每平方米11000元的价格成交,并同意于7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管部门检查无误,李大庆将立即付款。7月23日,刘金龙和妻子去房管登记部门假扮张欢和李大庆共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刘金龙出示了转让包中的房产证和他的伪造身份证(姓名:张欢,照片:刘金龙,高仿真)。登记机关确认房地产证属实。虽然身份证与机关备案的张欢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一致,假扮张欢的刘金龙签名也与备案的张欢签名不一致,但机关并未立案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天,李大庆将房价汇至刘金龙账号。三天后,李大庆关闭了电话,根据刘金龙提供的电话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他。李大庆来到所涉及的房子,见到了张欢的儿子张平。张平告诉李大庆,他父亲出差了,并提供了张欢的联系电话。李大庆在房间里看到了张欢和他妻子的结婚照,但是他没有怀疑他们或者联系张欢。十天之后,李大庆又去了涉案的房子与张欢商量,发现之前与他交易的“张欢”是个骗子。张欢拒绝进屋。第二天,李大庆收到了房屋登记证(变更登记时间为7月31日),并要求张欢再次交出房屋。双方发生了争执,张欢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此案尚未解决,刘金龙下落不明。三个月后,张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转让登记,或者要求登记部门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全部房款。
……………

其次,本文的结构
目前,学者们倾向于将冒名顶替视为未经授权的代理或未经授权的处分。然而,作者认为代理制度不能适用,因为名义承运人的身份与冒名顶替者的身份一致,冒名顶替者的行为与代理法中的“三方关系”不同,也不存在类似未经授权代理的权利。由于受冒名顶替者影响的事物的不同性质,冒名顶替者一般不能等同于未经授权的惩罚,而是应该在不同的类别中讨论。当被冒名顶替的对象是动产时,冒名顶替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没有实质性区别,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当不动产是虚假处分的主体时,由于登记中没有错误,虚假处分不属于作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前提的未经授权的处分。此时,我们应该从销售合同的建立开始,给予业主自由追偿的权利。当虚假处分的客体是债权时,虚假处分是债权的准占有之一,适用债权的准占有规则。基于以上观点,本文拟对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类型进行分析,并在分析冒名顶替他人财物和冒名顶替他人债权行为的基础上,探讨善意取得在冒名顶替他人动产处分中的适用,善意取得在冒名顶替他人不动产处分中的适用,以及债权准占有制度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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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强制歧视

第1节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类型
一般法律行为由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也由对方实施。在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不使用自己的名字,而是使用他人的名字实施行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行为的主体“名称”和“现实”不一致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当涉及到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人们会想到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直接对委托人生效的代理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当然,上面提到的狭义代理。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而我国法律只承认狭义。所谓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使其法律效力直接属于自己”然而,该机构不能涵盖主体的“名称”和“现实”不一致的所有情况。在实践中,除了代理之外,还有许多情况,如商业联系、匿名投资、冒名顶替等。为了将这些情况与代理区分开来,德国民法学者经常将代理行为称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将以他人名义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称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表述来自代理制度,这是代理的组成要素之一。4.“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是指除代理外,法律行为主体的“名称”与“现实”不一致的情形,包括以假名实施法律行为、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区分“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原因不仅仅是字面上的区别,真正的原因是这两种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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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类型

1。以另一个人的名义侵犯另一个人的个人权利
冒名顶替,顾名思义,就是未经另一个人允许而冒充另一个人。冒名顶替者可以在不知道名义承运人的情况下使用他的名字,也可以在不知道名义承运人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他的名字。因此,尽管冒名顶替在实践中有多种形式,但仅从字面意义就可以看出,所有冒名顶替行为都侵犯了被冒名顶替者的姓名权。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者所实施行为的不同性质,有些行为侵犯了冒名顶替者的其他个人权利,而其他行为则侵犯了冒名顶替者的财产权。以他人名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假名上学和以假名侵犯他人受教育权。这种行为在实践中最常见。2001年,轰动一时的“齐玉玲诉陈晓琪冒名顶替进入中专学校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称为“中国21世纪宪法的第一个大案”。结果,以虚假借口上学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许多以虚假借口上学的案件接连发生。假结婚、假结婚行为是实践中的另一种常见行为。有许多借口结婚的理由,比如以另一方的名义结婚,因为一方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另一方的名义结婚以骗取另一方的钱。使用他人姓名的后果是冒名顶替者无法再登记结婚,甚至冒名顶替者的名誉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

第三章冒名处分他人债权的法律效力.........31
第一节设定名称处分他人债权法.......31
一、设定名称处分他人债权的形式.......31
二。冒名处分他人债权行为中的法律关系.......33
第二节债务人向冒名顶替者付款的效力.........33
一,代理理论.........33
二,债权准占有理论.........35
第三节应适用于准债权占有人的债务人付款理论.......35
一,债权准占有制度的演变.......35
二,准占有人索赔范围.........37
三,债务人向冒名顶替者付款的法律效力.......37

第三章以名称处分他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债权的行为
本条所称“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债权的行为”含义广泛,即不仅指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债权的行为,还包括为他人设定债务的行为。对他人债权实施制裁的最常见行为是,犯罪人窃取或拿起他人的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然后提取或刷卡消费。例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刘光索与洛阳洛南支行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冒名顶替者持伪造的刘光索身份证,向银行报告了刘光索牡丹运通卡的丢失,重新发行了新卡,然后多次取走卡内存款。冒名顶替者只要持有借记卡、信用卡或银行存折等债权凭证,就很容易冒充债权人。盗用或取走他人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是一种冒用他人债权的行为。然而,由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冒名顶替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的性质是另一种可能性。如果演员用他人的信用卡透支,那么尽管他仍然用它作为另一个人的信用卡消费,该行为的性质就变成了用假名为另一个人设置债务的行为。因为存折、借记卡和信用卡的存款功能是取款前存入金额,在这种储蓄合同关系中,持卡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取款或信用卡消费行为是对债权的惩罚。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是先消费后还款。在这种贷款合同关系中,银行是债权人,持卡人是债务人,信用卡消费行为是举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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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首先,冒名顶替者的构成中不存在代理等三方关系,也不存在代理现象,因此代理制度不适用。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它不具备与无权代理相同的法律评价因素,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理由也不充分。其次,假冒行为的处置者无权处置标的物。这种行为在广义上可以被视为无权处分,但在法律规范中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无权处分在狭义上是无权处分。扩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就是盲目保护相对人的权利,而忽视所有人的利益。它不仅价值计量失衡,而且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不能盲目扩张。就冒用他人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而言,由于动产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冒用行为中的占有与无权处分行为中的占有相同,形成一种权利外观,交易的相对人因对权利外观的信任而与冒用者交易。这种处置与未经授权的处置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对他人动产的虚假处分应当按照无权处分处理,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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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