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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精神损失

司法实践的角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不可以主张死亡...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受害人应被杀害。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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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法律的适用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制度模式选择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制度标准选择了先民后刑的模式,但立法未能处理好罪犯与人民之间的差异,使得理论与制度的冲突成为司法适用中的一个难题。通过分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价值和体系,以促进该制度的适用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正义。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冲突;法律的适用;

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在同一诉讼中进行民事赔偿和刑事审判的制度。由于民事部分的“附随”性质,立法规范将刑事程序作为主要程序,民事程序作为附随部分,附属于刑事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实体权利规范不同于普通民事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建立,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实现不再完全分离,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避免了民事法官再审造成的不必要的延误。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分析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从而解决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因规范冲突而产生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一)系统论的冲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结合的制度,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立法直接“嫁接”了这两类诉讼,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冲突,影响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适用中的目的和价值的理解。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当前主流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在于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和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同时,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弥补被害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有利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实现“结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时间可能比民事审判期和刑事审判期之间的时间差长得多,因此不便于诉讼和及时保护权利。相比之下,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共同对待民事赔偿,从而通过刑事审判促进民事赔偿,更有效地解决冲突。因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而言,“以民代刑”的做法表面上是为了促进民事赔偿的实现,但实质上是用金钱代替法律正义中的公平价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也使司法的适用陷入两难境地。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冲突

整个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逻辑在于通过定罪量刑促进民事赔偿,被认为具有较好的司法效果。然而,这种逻辑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民事赔偿的范围被故意“缩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这项规定确定,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不变的。即使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共同提出”民事赔偿,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于“物质损失”的标准进行。然而,这一规定将同时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困境,尤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冲突。

(3)法律适用中的冲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民事诉讼,即被害人要求被告赔偿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不是由民法中的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管理和不当得利造成的,而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罪犯认为构成犯罪,只能获得民事赔偿。否则,如果单独进行民事赔偿,可能会导致与刑事责任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司法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惩罚先于人民”和“惩罚与人民同时”的概念应运而生。这种将程序依附理解为法律关系的从属甚至法律关系的混合的方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非常流行,并已成为最主流的司法处理方法。刑法没有规定,民法也有规定。民法中的规定现在可以适用吗?这些问题需要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来分析,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

二。[冲突的根源/s2/]

(一)诉讼制度的差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大相径庭。刑事诉讼强调国家权力的标准,民事诉讼强调权利人的处分权。双方追求的目标和实现正义的途径也相去甚远。因此,将双方置于同一诉讼程序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制度规定将原本独立的两类诉讼同时纳入空进行审判,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判断仍应按照刑事和民事各自的规范进行,既不能适用刑事法律制度来判断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民事法律制度来判断刑事责任。更何况,民事诉讼的附带性不能作为刑事法律制度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因,时间空的附带性不能作为判决逻辑的主次,也不能假定一种诉讼应当按照另一种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进行,否则这种判决肯定会违反基本的司法法律。因此,制度规范的“合并”和各自规则体系的独立性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中各种冲突的重要原因。

(二)立法选择趋势

民事诉讼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等私权,其主要目的是解决纠纷。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的制裁更轻,证据标准更低。如果民事证明标准较低,刑事证明标准较高,就会出现某一行为的刑事证据不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水平,但达到“高概率”的水平,因而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但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构成侵权。与此同时,它也使犯罪人在得不到刑事救济的同时丧失了民事救济的权利,使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在遭受更严重的伤害后也无法获得与普通侵权行为相同的民事赔偿。这是司法中更大的不公正。最终的结果不是人们对具体案件司法判决的质疑,而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质疑。

(三)标准化技术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延迟提起、主体限制、赔偿不足和人民替代刑罚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司法实践的运作,而在于两种规则体系之间的标准技术差异。事实上,这里的区别不仅是法律部门概念的影响,也是标准技术的影响。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规范、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有大量实质性赔偿条款。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不是诉讼法的一部分,应当在实体法中规定。这种程序法超越了实体法的权威,以“强势”的方式剥夺了实体法的“属地”规范,扰乱了法律体系结构,超越了法律部门的权威。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立法技术规范使法律适用时更容易产生冲突和混乱。

3。如何走出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适用的困境

(一)明确薪酬标准制定的理念和依据

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和民事两方面尝试相同事实的原因是基于法律的一致性。犯罪行为中的刑事规范和民事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此时,法律应根据相应的部门法律进行衡量。这充分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中。无论从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逻辑还是从国际立法模式来看,一般认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的标准进行,但现行立法规定,交通事故以外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权应当按照较低的标准处理。这一“特殊”规定需要合理的解释,否则法官甚至难以说服自己为什么在申请过程中选择“刑事标准”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标准。

(二)立法层面解决冲突规范问题,明确处罚与人民之间的界限

如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范冲突包括条款不明确和法律准则不明确造成的冲突,以及不同法律概念造成的冲突和基于不同程序目的理解规范的冲突。这些冲突包括规范冲突和概念冲突。无论哪种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都无法解决。需要立法进一步澄清模糊的冲突领域,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范中明确区分刑事和公众。笔者认为,在司法适用中,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内容。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和司法解释应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项范围,民事法律应适用于该范围以外的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也不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项目来明确这些。然而,将这一模糊的领域作为一条尾巴已经成为司法应用中的一大难题。

(三)当前规定的民事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立法应当有所突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以“先罚后民”的基本模式为基础。这种立法体现在一定意义上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所倡导的民主和人权理念,也与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相去甚远。但是,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不得违反裁判的法律规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立法体现了惩罚应属于人民的基本理念。同时,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部分才能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所有部分都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甚至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进行。

四。[/s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受到两种诉讼制度的差异、立法选择的趋势和立法技术问题的限制,导致了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冲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冲突、法律适用中民事规则与刑事规则的选择的两难困境等法律适用难题。在立法方面,中国选择了刑事案件为主、民事案件为辅的“先罚后民”模式。刑事附带赔偿范围过窄,民事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标准设定的概念和依据,合理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赔偿范围远小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因并加以解决,进一步明确法律概念、法律指引和赔偿标准的范围,通过立法消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规范和民事规范的模糊区域。与此同时,对于现行法规不能充分保护公民权益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上有所突破。从法律制度的概念基础和价值等深层次问题入手,从立法制度入手,可以更客观地消除偏见,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从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更加合理,法律适用更加合理。

参考

[1]纪卫东。法治秩序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孙长勇,总编辑。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

[3]王程健。刑事诉讼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曲新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私权利的协调。法律,2003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