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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运用侵权责任法原则解读《侵权责任法》第10条

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本条的规定旨在减轻证明受害人因果关系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素和豁免理由时,不能偏离规范的目的。除了基本的构成要素之外,共同危险行为还有两个重要的构成要素。一是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

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

(1)本文是关于共同侵权制度的规定 它的目的是确定当许多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配。 (二)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3)构成共同侵权,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主体的多元性,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运用侵权责任法原则解读《侵权责任法》第10条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本条的规定旨在减轻证明受害人因果关系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素和豁免理由时,不能偏离规范的目的。除了基本的构成要素之外,共同危险行为还有两个重要的构成要素。一是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

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

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范文

本篇文章目录导航:
【题目】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平台的责任问题探析
【第一章】网约车互联网企业事故责任研究引言
【第二章】网约车模式概述
【第三章】司法实务中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认定
【第四章】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
【第五章】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标准及原则
【参考文献】网约车经营方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网络平台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

4.1共享经济模式和新法规兴起的背景。
网络汽车预订平台的兴起是互联网移动技术快速发展和商业领域共享经济模式逐步推广的结果。所谓共享经济(shared economy)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时匹配的经济模式,促使供需双方形成短而分散的交易。硬件网络汽车服务模式是共享经济模式的典型现象。它通过网络平台的大数据和需求方的精确匹配,使服务提供商和接收者能够以最低的交易成本达成交易。这是对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又一次验证。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模式和系统也会发生变化,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然而,尽管网上汽车服务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满足了供需双方临时分散的交易需求,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但也导致了雇佣关系和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和模糊化。在移动网络汽车服务模式下,双方表现出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既不能用现有的劳动关系清单来概括,也不能归类为其他具体的法律关系。在这方面,有必要在实践中认真展示这种情况。
2016年7月新法规的出台为网上购车法律关系的论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和监管依据。在《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四方协议》的雇佣模式涉及四方,即网络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和司机,包括租赁关系、劳动关系和普通合同关系等。这非常复杂。《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网上预约与网上预约平台公司的关系被单独提出和规定,简化了以前“四方协议”下复杂的雇佣模式。[21]新法规出台后,在线汽车服务模式的法律关系应主要考虑三方关系,即在线汽车服务平台、在线汽车服务司机和接受在线汽车服务的乘客。当然,新法规主要处理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该条例只是简单提及,我们仍需在理论上进一步讨论。
4.2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新法规的出台使得网上订票服务模式背后的法律关系成为一根管子,并成为网上订票平台、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本小节将进一步分析这一点。
4.2.1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新法规颁布之前,对于在线汽车预订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劳资关系,这是基于美国对优步和司机的相关规定。U21的第二种观点是双方签约,司机从平台上签约。第三个观点是双方都是中间人。[24]在在线汽车预订平台方面,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他们经常不承认自己的雇主关系。这是一系列侵权事件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在承担责任方面可以置身事外的根本因素。《在线预约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第16条首次规定在线预约平台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第18条规定在线预约平台应根据工作时间、服务频率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网上订票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确定汽车定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购买、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等服务评价系统和乘客投诉处理系统;第二十条规定,网上租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上租车的价格,明确标注价格,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根据新规定,在线汽车预订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可以签署劳动合同或协议。根据后一项协议,新规则没有具体说明双方将形成何种关系。在实际情况中,驾驶员注册网络和汽车预订平台签订的协议都是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上。然后,如何判断网络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当双方签订了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时。

网络平台

4.2.1.1在线汽车预订平台与司机之间雇佣关系的国外经验。
在线汽车预订平台和司机之间应该建立什么样的雇佣关系?现阶段我国不仅存在一些问题,在网上汽车预订的发源地英国和美国,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同样激烈。由于中国目前的在线汽车预订平台与司机的雇佣关系与国外优步公司的雇佣关系有很大的相似性,本章将通过讨论国外现有案例和相关经验,为中国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4.2.1.1.1英国相关案例。
在英国的判例和学说中,独立合同工有别于雇员。独立合同工与雇主签订服务合同,使用自己的设备和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场所完成具体工作。雇主付给他们报酬。独立合同工不是雇员。独立合同制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中国的劳动关系,而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劳动关系,这是非常不同的。英国法律中关于雇员的规定被指出已经过时。作为一名雇员,传统观点是雇主告诉他们在哪里和什么时候工作,如何工作,以及提供任何必要的设备。特别是,为了让一个人根据雇用合同受雇,从而成为雇员,个人和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必须有三个因素:个人服务、控制和义务的相互作用。“个人服务”是指个人必须亲自为公司承担工作。“控制”是指对公司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运作的控制程度。“义务的相互作用”是指个人为工作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公司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义务。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工人、临时工和独立承包人被使用,这种传统的就业概念在1980年代开始瓦解,这不完全符合“雇员”的现有法律定义。
2016年10月28日,英国劳工法院就Aslam等人与优步之间的劳动争议做出裁决:Aslam和优步处于雇佣关系,将享受国家最低工资和带薪休假。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优步司机是否是英国法律的雇员。用于管理驱动程序的文件名是合作关系的条款。它要求司机明确并同意优步不提供运输、物流、运输、提供商服务或其他功能,所有这些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承包商提供的,这些承包商不受雇于优步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优步不对司机提供的任何预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司机对车辆和驾驶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全权负责。优步不对乘客、司机或车辆负责。2015年10月,优步公司向司机发布了新条款。现有的驱动程序都受新条款的约束。
新条款还规定:消费者理解并同意优步是一家技术服务提供商,即该公司不提供实际的运输服务,而是扮演“运输服务搬运工”的角色。然而,法院审查了优步提供的合同文件,发现优步?带有驱动程序的文档纯粹是虚构的文档,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此外,劳工法院驳斥了优步的论点,即他们的司机是真正的自营职业者。它的结论是优步不是一家纯粹的科技公司。事实上,在审查了优步的司机如何履行职责以及优步在多大程度上控制了司机招聘、路线、票价、汽车和客户后,劳工法院认为,不管优步文件声称司机的就业状况如何,现实情况是司机为优步工作。法院指出,司机必须亲自提供工作,司机是优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步反对这一结论,并于2016年12月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4.2.1.1.2相关美国案例。
2015年6月,加州劳动委员会裁定,一名名叫巴巴兰·恩伯威克(BarbaraAnnBerwick)的司机与优步建立了雇佣关系。2015年9月,加州北部地区法院裁定优步和一名名叫奥康纳的司机之间的纠纷是一起集体诉讼。这两起案件中法官的主要观点是优步司机是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商。雇员和独立承包商之间的区别很重要,因为雇员比独立承包商享有更多的法律权利,这类似于英国法律。例如,独立承包商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在工资和税收方面与雇员有很大不同。由于加州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成文法来区分雇员和独立承包人,这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相关内容主要由现有案例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州高等法院1989年对Borello案的判决。本案形成的判决规则在随后的案件中得到加州法院的广泛遵守,并最终演变为“Borellotest”规则,主要测试雇主是否有权控制提供服务的方式。它的认证标准相当宽松。首先,Borellotest需要检查的不是雇主对雇员的实际控制程度,而是雇主在理论上有多大的权力来控制雇员工作的细节。其次,虽然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但并不要求每个因素都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只要它符合优越证据原则的要求。
在优步案例中,优步公司可以实时检查司机的工作状态,并可以随时设定终止合作的条件,这是传统就业的一个特点,但优步司机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强度,这也是独立合同工的典型特点。因此,在奥康纳诉优步案中,法院判定优步司机是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商,还依赖一些其他辅助因素,包括:1 .优步对司机的控制。2.优步对驾驶路线的控制。3.优步是否单方面支付司机费用。4.司机在工作中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了吗?司机的表现和合规性是否符合优步监控培训的要求?6.不管是6。优步有权无故终止合作。从以上加州的经验来看,不难看出,在确定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分类更加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许多考虑都围绕着主要的识别标准,即平台公司控制驱动程序的程度。目前,用于判断员工是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商的两个突出测试是假设控制测试和经济现实测试。假设控制权测试包括控制权、必要控制权和创业机会测试。假设控制权测试不是详尽无遗的,它提供了一种调查方法。假设控制的第一个测试是控制测试,它检查假设雇主是否有权控制假设雇员。控制权测试不一定意味着实际控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独立承包商也可能处于实际控制之下。然而,这并不表示他们是雇员,即所谓的雇主在行使控制权时,必须行使大量控制权。假设第二个控制测试称为必要的控制测试。这项测试比权利控制测试更具挑战性,因为它检查雇主是否保留对员工必要的业务绩效的控制,而不是控制员工的整体绩效。法院使用必要的控制测试来防止雇主放弃与雇主业务无关的控制,并试图断言失去控制意味着他们的工人是独立的承包商。
例如,在《劳资关系》一案中,法院裁定蔬菜收获工人不需要持续控制,因为工作简单不需要详细的监督和纪律。假设控制的第三个测试是创业机会测试。具体来说,创业机会测试询问假设的独立承包商是否有重要的创业机会可以获得或失去。然而,法院没有确定性测试来确定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不同的法院也可能设定不同的标准。例如,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解决案件的法院应用经济现实测试来确定一名工人应该被归类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经济现实测试取决于个人是否依赖于他们所服务的企业。法院考虑了以下六个因素:1 .雇主控制工作的程度。2.工人的经济损失机会。3.工人执行任务所需的设备/材料。4.工人是否使用特殊技能。5.工作时间长度。6.所提供的服务对雇主的业务是否不可或缺。经济现实测试的目的是对在更严格的控制测试下被定义为独立承包商的员工进行补救。法院用来区分雇员和独立承包商的不同测试导致法院无法就优步司机的分类达成一致。即使法院采用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法院(即使在同一管辖区内)在不同的情况下对6个因素可能有不同的权重。
4.2.1.1.3国外经验对认识两者就业关系的思考。
国外司法实践对处理网上订票平台与司机关系的启示和反思如下:
首先,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尤其是是否承认为劳动关系,应该平衡双方的利益。优步代表的跨国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利用率。然而,旨在管理共享经济业务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跟不上不断变化的市场,19世纪英国和美国发展的普通法测试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带来的创新和新的工作关系。通过比较中英两国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可以发现英美两国的司法判例明显表现出一种普遍确定雇佣关系的倾向。确定标准只需要达到高级证据的水平,甚至最低限度的控制也可以被确定为对员工工作细节的有效控制。但是,如果我们坚持建立劳动关系,把所有的社会保障和其他义务都放在平台公司身上,平台公司的就业成本将会显著增加,这将导致企业积极性的丧失,违背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精神,也阻碍新经济的发展。最终,费用将由员工和消费者支付。以滴滴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采取了灵活的就业方式,为许多闲置工人带来了就业机会,大大提高了车辆使用效率,给社会和员工带来了好处。如果平台公司和司机不被纳入传统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平台公司肯定会加强对司机的控制,司机会失去自由,对平台更加负责。他们还将调整收入分配机制,减少收入。许多司机可能被迫选择从网络上租车。车辆资源再次闲置,经济活力再次受到抑制。这不但没有达到保护员工免受测试的目标,反而适得其反。因此,如果要承认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对劳动合同法进行适当修改,以确保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特别是不要过分偏袒劳动者,还要考虑到劳动者的主观愿望。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司机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法律也需要尊重他们,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来切断这些司机增加收入的机会。
其次,我们应该调整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并根据司机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分类。贝里克案的结果无疑对优步和共享经济公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事实上,法院将所有优步司机分成雇员或独立承包商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一些优步司机应该被归类为独立承包商,其他人应该被归类为员工。显然,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检验标准在调整共享经济中遇到了巨大挑战。各种测试标准无法解决复杂的劳动关系。英美许多学者指出,测试标准应该修订,甚至预测立法部门会专门针对共享经济制定相应的法规。事实上,美国的博雷诺案测试了这一多标准的劳动关系判定标准,这比中国的劳动关系法规更为实用。但即便如此,在共享经济下调整就业关系仍存在严重障碍。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认识要求各要素过于僵化,缺乏系统的认识标准,对灵活就业的总体趋势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实践中,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标准,如就业记录、出勤记录和其他工人的证词,在网上租车行业几乎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这种简单的认定标准导致了劳动关系定义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给实践带来混乱。因此,有必要及时调整标准。显然,多样化的认同模式有利于复杂社会关系的确定。
4.2.1.2中国劳动法框架下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相关事项的通知》25]明确规定了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确认争议提供了确认依据。认定标准如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本通知中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主要是主体资格、管理和报酬关系以及组织形式的从属关系的确定。
在学术界,对劳动关系的承认是以从属关系为基础的。这里的从属关系包括个性和经济。人格从属是指“劳动者履行提供劳动服务的义务是由用人单位指示的,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将劳动者纳入其经营组织,并决定劳动服务义务的支付地点、时间和金额”。因此,经济从属是指“劳动力在资本方面的相对弱点,因此劳动力必须依靠雇主提供劳动服务来赚取工资以生存,或者寻求更多的收入和积累更多的财富”[27。其他人提出了“组织从属”[28,这意味着劳动必须服从于企业的组织系统。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具体判断因素包括: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穿工作服或有统一标志,一方是否能持续指导、管理和监督另一方的工作等。在考虑两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司法实践并不重视经济价值的等价交换,而是重视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形成的持续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认定。
此外,在正常情况下,司法实践认为,“一人一份工作”的原则适用于劳动关系下的工人。@因此,除非用人单位明确知晓并同意,否则专职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4.2.1.3网络预约汽车服务模式下双方雇佣关系的识别。
在网上订票的服务模式下,网上订票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理论上进行梳理。作者的观点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无论是签订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在这里,作者将检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不可逾越的障碍,或者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更接近劳动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判断网络拼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劳动关系的关键是网络拼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持续稳定的隶属关系。具体来说,根据理论观点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笔者认为需要调查的因素有:双方的主体资格、网上拼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管理和薪酬关系、合同内容。
首先,双方是否具备雇主和劳动者的主要资格。这里需要调查的是网络订车平台是否具备业主的主要资质。根据《[在线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br/],在线预约平台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因此,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网上汽车预订平台才能失去用人单位的资格。正常情况下,平台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和合法雇主。
其次,网络汽车预订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否形成了稳定的管理关系。所谓稳定的管理关系体现在平台是否能够规范驾驶员的乘客行为,是否能够实际控制,以及在司法违规后是否能够纠正和惩罚驾驶员。新法规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规定,服务车辆的质量、驾驶员的技术和驾驶安全以及驾驶员的职业素养应由在线汽车预订平台公司保证。根据新法规的规定,网络订票平台需要确保平台下的车辆和驾驶员能够为乘客提供满足乘客需求和一般标准的服务。根据新法规第19条的规定,出租车价格的计算方式由网络订票平台公司规定。新条例第20条规定,在线租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事实上,网络预订平台在访问网络预订时,还应该对网络预订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检查,并与相应的司机一起修理车辆,这表明网络预订平台有权控制网络预订。因此,虽然司机直接向乘客提供服务,但服务的内容、模式和价格实际上是由在线汽车预订平台规定的,司机没有自主权。从实际情况来看,站台可以惩罚司机,特别是当司机违反规定与乘客发生冲突时,站台会惩罚司机。在平台与驱动因素的关系上,平台明显被信息技术和资本的优势所主导,平台与驱动因素的关系非常明显。
同样,从薪酬关系的角度来看,双方也构成劳动关系的从属属性。平台和司机之间主要有两种收入方式。第一种方法是平台按比例扣除司机的收入。费用首先进入平台账户,扣除后由平台返还给司机。乘客获得的发票也由站台出具。换句话说,司机驾驶乘客,但是司机自己不能直接从乘客那里获得利润。相反,乘客通过支付平台向在线预订平台付费,然后在线预订平台扣除一定的费用并按比例分配利润。最低扣除率为18%,最高扣除率可达30%-40%。[31]第二,该平台将向平台下的司机提供补贴和奖金。以深圳滴滴翠的行为为例,2015年下半年的补贴政策约为10跑一天奖励100元,20跑一天奖励200元。[31]第二种类型的号码和规则都掌握在网上汽车预订平台的手中,所以司机很难对此有发言权。因此,从薪酬关系的角度来看,司机对在线汽车预订平台的依恋关系也非常明显。
最后,从合同的形式来看,尽管目前大多数网上汽车预订平台和司机都签署了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理论,这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签署了协议,因为网络汽车预订平台本身属于一个强有力的一方,它提供格式条款,所以在协议中,当然会就有利的法律关系达成一致。例如,以滴滴出行向司机提供的服务协议为例,该协议在第6部分“关系”的6.2中明确规定,“一方的任何员工不得仅根据本协议或由于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而被视为另一方的员工。”[32]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通过法规直接排除,这类似于一些公司故意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不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并排除工伤责任。因此,如果在线订票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已经形成实际劳动关系,那么格式协议中的在线订票平台排除协议并不妨碍实际劳动关系的形成。
当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网络预订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不如普通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密切,其管理和组织关系也比普通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弱。因此,完全站在传统劳动关系的框架内,不可能完全肯定网络订票平台与司机之间已经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是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对整个就业系统产生影响的结果。因此,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一种较弱的劳动关系,而这种弱化的原因是新经济关系影响下劳动关系的变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在线拼车平台已经形成了对司机的持续管理和控制。司机与在线拼车平台有明显的从属关系,这种关系持续稳定。因此,在线拼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这被明确排除在在线汽车预订平台和司机之间签署的协议之外,也不会影响双方实际上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4.2.2站台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线汽车预订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根据《出租汽车网上订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订票平台属于承运人。因此,乘客实际上与网络订票平台形成了契约关系。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内容,双方实际上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33]因为在线汽车预订是一种新的客运形式,为需要的人提供运输服务,所以在新法规颁布之前,在线汽车预订实际上是一种载体。现在,在新法规颁布后,这种事实上的承运人地位已经得到法律法规的承认。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相应价格的合同。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在线汽车预订系统的乘客首先通过软件、电话等方式向在线汽车预订平台发送包含具体要求的报价,该报价决定起点、目的地、价格和服务类型(车型、乘坐舒适性等)。)。
网络汽车预订平台做出承诺,并指派平台下的驾驶员驾驶符合要求的车辆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运输起点。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是司机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运输行为,到达目的地后,从乘客处收取约定的价格,并向乘客开具相应的发票。交易在这里完成。
在整个过程中,乘客首先向在线汽车预订平台报价,最后以在线汽车预订平台的名义获得发票凭证。因此,司机只是网络安排汽车完成与乘客合同的必要角色,而他自己与乘客之间没有独立的合同关系。
4.3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必然结果。法律责任只能在违反法律义务的基础上触发。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网上预约出租汽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网上预约平台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
一、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或使用伪造、涂改或无效的《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上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上预约经营活动。并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与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车辆一致,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司机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作为网上出租车准入的必要程序,《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和《网上预约出租车司机证》被批评为反对“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趋势,但作为必要的安全和制度约束,笔者认为这一措施仍然是必要的。
第二,该平台确保驾驶员有驾驶证,无犯罪记录,并已获得“网上预约出租车驾驶证”。如果驾驶员故意隐瞒,导致网上订票平台被欺骗,网上订票平台应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向驾驶员追偿。因为司机是分散的,只有通过手里的关于汽车平台的网络来审查司机的安全责任。当然,《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所以规定网上预约平台应承担这一责任,也是有必要的。随着我国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未来政府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有望承担起审查驾驶员安全的责任,从而将网上订票平台从繁琐的审查义务中解放出来。
第三,在驾驶网络的过程中,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任何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向平台报告,平台应安排专门活动予以消除。这是司机最基本的安全责任,司机应该真正承担这一责任。
第四,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范围应与运输申请范围一致,运输任务应在允许的业务范围之外进行。发生事故时,平台和驾驶员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可否认,“共享经济”的界限相对模糊,但《网上预约出租车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运输服务范围与实际运输范围完全匹配,降低了网上预约车辆的利用率。然而,考虑到责任和社会保障,必须在经济和秩序之间进行权衡。
五是根据当地行政法规,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这与《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同,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备案的实际效果有限。
6。平台自身应建立一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对网上订票服务的驾驶员进行培训,确保网上订票服务符合平台的要求,并对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罚。
服务质量标准问题也是理论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出租车管理可以在网上订票平台享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应用于网上订票平台。然而,他们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管理实际上增加了在线汽车预订平台的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在线汽车预订的发展。
7对其工作期间掌握的乘客、驾驶员和其他人员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检索,也不得随意转售或披露。毫无疑问,信息安全的义务是当今社会的主题。规定在线汽车预订平台应承担这一义务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