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4新增补规定

当前问题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具体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新增了以下内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处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信息基于您提供的日期,具体法律条文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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