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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应对策略,“业务增长”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财务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应对策略

“业务增长”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一、“企业对企业增长”对企业的有利影响分析1。“企业对企业增长”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合作来寻求产业链的定位。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地方性家电连锁企业。在“企业对企业”运营之后,该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

财务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成本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对企业转型的发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很大影响。面对这种变化,企业的应对策略是什么?在研究之后,边肖,让我们来看看从商业到增加的转变后财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企业对企业会计变革后的财务管理策略:企业对企业会计变革实施后,企业a应对会计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分析现代服务业从该行业获得的相对收益,可以看出,大多数小企业基本上不同程度地减轻了通常可以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获得进项税收入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导致企业收入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然而,一些运输业的企业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因为税率为11%,可以扣除。一是要注意税务机关在没有单独核算的情况下严格征收各类业务收入带来的税收风险。 有些“增营”企业没有按照纳税要求单独核算各类收入,而是在纳税申报时临时分割各类收入。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遇到这种情况时,根据税法规定,为了有效控制成本,必须设置相应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并将所得税和成本费用的价格与税务会计分开,作为一项覆盖面广的减税政策。大多数试点企业受益于企业成长 今年第一季度,由于从商业到税收的转变,全国减税达到375亿元。 然而,特别是对于每个企业来说,企业对企业的转换增加了收入和利润。在企业对企业转换增加后,企业的银行费用仍计入财务费用。只有当银行可以向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您才能扣除贷款:财务费用-应付费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银行存款

“业务增长”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业务增长”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一、“企业对企业增长”对企业的有利影响分析1。“企业对企业增长”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合作来寻求产业链的定位。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地方性家电连锁企业。在“企业对企业”运营之后,该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

财务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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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应对策略范文

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的通知》(财税字〔2016〕36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营业税改征”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也是供给方面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统一了税制,开辟了增值税抵扣链,从制度层面消除了双重征税。作为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业务到增长的转变”给金融公司的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摘要:分析了“营业税改征”对金融公司的影响,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增加营业税”对金融公司的影响。

(一)“营利性增加”对金融公司的税收负担

在“企业对企业增加”政策出台后,金融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可能会略有上升。主要原因如下:

1.金融公司的税率在“营业税增加”后有所提高。

一方面,金融公司主营业务在“营业税上调”后的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改为目前增值税的6%。不考虑其他因素,金融公司在“营业税上调”后的税率上调0.66%,税率略有上调。另一方面,现行政策规定,集团成员公司不能抵消金融公司向集团成员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这意味着接受贷款服务的集团成员公司的财务成本没有像“企业对企业”变化之前那样发生重大变化。然而,金融公司一般不会在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提高贷款价格来转移税收负担,从而形成金融公司无法通过金融服务流通转移税收负担、间接增加金融公司税收负担的局面。

2.“营业税上调”后,金融公司的纳税范围有所扩大。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金融公司增值税的主要征税范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相比之下,金融公司的应税服务范围在“营业税上调”后有所扩大。一方面,保本和理财收入明确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利息收入(资本保全收入、报酬、资本占用费、报酬等)。)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包括到期日)被视为贷款服务并支付增值税。这意味着金融公司购买的所有银行保本金融产品都属于贷款服务,需要增值税。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通过上市将“银行间利息收入”定义为增值税免税项目,这在营业税项下比以前更加明确,金融公司的税收计划也有所减少空。

3.“营业税改增”后,金融公司几乎没有可抵扣项目。

“企业对企业增加”后,金融公司行业的税收负担能否减轻,取决于金融公司能否获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实际情况是,一方面,金融公司可抵扣项目来源少,金额小,金融公司日常管理费中的可抵扣项目仅包括办公费用、通讯费用、住宿费等。财务公司的资本支出项目少,办公楼多为经营性租赁,因此不能享受“增商”后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金融公司取得的免税项目的进项增值税不可抵扣,这意味着即使金融公司取得了可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能抵扣所有的进项增值税,仍应按照税收政策转出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进一步降低金融公司的实际可抵扣金额。

(2)“业务增长”对金融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1.税务会计和管理变得越来越困难。

首先,税务会计。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企[〔2016〕22号),明确规定了“转企增税”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金融公司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应付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和三级明细账户进行核算。“营业税上调”后,金融公司需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梳理业务类型,设置增值税明细核算科目,规范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比以前的营业税更加复杂。

二是纳税方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要求金融公司每季度对实际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增值税,基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金融公司在会计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导致税法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使税务管理比营业税前更加困难。

2.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待完善。

“业务增加”后,金融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一是向客户开具发票。

金融公司在开具发票前,需要从金融公司业务部获取客户真实有效的开票信息,并根据客户类型、业务类型和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第二是向供应商索要发票。

为了完全抵销财务公司的抵扣项目,财务公司必须为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检查抵扣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及时完成税务系统的发票认证。

(3)“从经营到增加”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在“增商”政策出台后,首先,金融公司应注意过渡期合同的衔接,明确“增商”政策后的金融服务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并对“增商”政策后的合同价格和合同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其次,要加强采购管理,理清供应商资格,建立适合金融公司自身的价格比较模型,确保最低的综合采购成本。

二。“营业税改征”后金融公司的对策。

(1)研究税收政策,制定税收规划。

“营业税上调”后,金融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公司应积极研究税收政策,通过事先安排和规划业务形式、合同条款等,合法合理地降低金融公司的税负成本。

1.区分客户缴纳的税种,适当转移税负。

金融公司需要区分他们的客户是普通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但小规模纳税人在获得发票后不能获得抵扣。在同样的价格下,客户的税费已经降低,所以我们需要与客户沟通,将原来约定的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或者在不影响原有业务的情况下提高价格。

2.研究应用统一借款、统一还款方式减轻税收负担。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金融公司向集团成员发放的定期贷款须根据收取的利息收入缴纳全额增值税,而符合条件的贷款则免缴增值税。考虑到金融公司的存款主要来自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从集团整体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符合条件的资金可以按照统一借款、统一还款的方式运作,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税收成本。但是,这一政策也将导致金融公司表内业务向表外业务的转换,导致金融公司资产规模的缩小和利润总额的减少。

3.完全抵消增值税进项税,减轻税收负担。

财务公司作为增值税“从业务转向增加”后的一般纳税人,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纳税状况、采购价格和采购目的等因素。在确保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可抵扣项目应提供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及时全额抵扣,以“补应得”

4.合理规划开展票据现金转移业务,充分利用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金融公司票据贴现业务需要根据业务发生时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缴纳一次性增值税。该政策完全禁止营业税制度下根据贴现收入和现金转移业务费用净收入缴纳营业税的经营模式。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金融公司进行票据贴现后,由于公司流动性或信用规模的需求,在票据到期前的短时间内,公司可以将票据转为现金。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它可能导致金融公司增值税负担的增加和单一票据业务的损失。

因此,财务公司应在“营业税上调”后重新审查票据转换和现金回笼业务,充分考虑税收成本,在保证足够利润的同时再次进行票据转换和现金回笼业务空。

5.优先考虑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实现节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金融公司的融资租赁销售回租和定期贷款都是贷款服务,集团客户不能享受融资利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减免政策,这容易增加集团客户的融资成本。但是,融资租赁直接租赁的增值税按照租赁税目征收。集团客户可以抵消融资利息成本。在同等条件下,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可以使集团客户充分享受融资利息扣除政策,实现节税。

(2)加强合同和金融服务的价格管理。

“营业税上调”后,金融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管理文件,明确各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明确供应商选择规则,并在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条款中增加发票获取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要求,以明确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同时,要根据不同业务中不同客户的强弱状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有选择地评估转让的可接受性,并在保护原有市场份额的前提下及时调整价格策略。

(3)研究和推动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从经营到增加”后,金融公司的收入成本、增值税会计和日常发票管理发生了很大变化,变得更加困难。

目前,金融公司信息系统仅支持营业税模式下的业务运营。在过渡时期,大多数金融公司仍然需要使用大量的人工分类账来计算和输入会计凭证,工作量大,效率低。

金融公司和信息系统供应商需要在业务转换后共同研究信息系统升级方案。信息系统的升级迫在眉睫。

三。“营业税改征”政策出台后,税收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

(1)开具金融公司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金融公司可以向客户开具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发票。

但是,目前发票的开具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金融公司有大量的贷款客户和集中开票时间,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在发票传递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

第二,对于贷款客户,贷款利息费用不能扣除。经调查,客户明确表示,只要税务机关没有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必须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客户就没有必要取得发票。

第三,如果用增值税发票代替商业发票,实际上会给金融公司和客户带来更多的发票管理成本,工作效率不高。

财政税务机关应进一步研究论证金融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要性,并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继续实行营业税下的管理模式,继续使用金融公司电子签名的业务收据代替增值税发票,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2)关于金融公司向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免费结算服务作为销售的问题。

作为支持集团实体经济的内部金融机构,金融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本集团成立财务公司的原意是透过推行集中资本管理,提高本集团资本营运的效率及成效,并最大化本集团的整体利益。为了有效支持集团转型发展,金融公司将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一些免费服务。最典型的是免除集团成员企业的结算费用。大多数金融公司都这样做。那么,财务公司向集团内成员企业提供的免费结算服务是否被视为销售,需要财税部门进一步研究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