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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应对措施,在中国发展商业票据融资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融资票据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应对措施

在我国发展商业票据融资的意义是什么?融资券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方式获得商业票据,并向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资金,从而实现融资目的。融资票据贴现资金通常用于投资或偿还债务。融资融券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缺乏交易背景,使得融资融券缺乏自我补偿。融资

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应对措施

融资性票据的票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赎回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发行、取得、转让、承兑、贴现、再贴现和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 而票据的取得必须基于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手段取得商业票据的事实,并向银行申请资金贴现和套利以实现融资目的 融资票据贴现资金通常用于投资或偿还债务,因此票据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将面临因出票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获得资金的成本低于普通贷款的成本 目前,中国的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贷款利率有最低限额,但贴现率和现金转移率基本上是市场化的,由市场供求决定 一般来说,贴现率比贷款利率低2-3个百分点。 这样,再加上银行承兑汇票,我国票据融资方式主要有五种:1。贴现(Discount):贴现是票据的传统融资方式,是指在票据到期前持有票据的非金融机构通过背书转让票据,在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利息后获得资金 当金融机构处理票据贴现时,他们在面值上增加“贴现”资产,以减少出资额。《电子票据前瞻性行业研究》的相关报告指出,票据是一种古老而常用的金融工具(产品,集交换、支付、结算、信用、融资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中国的《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业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其金额主要体现在票据的发行金额上。 从2006年到2008年,

在中国发展商业票据融资的意义是什么

在我国发展商业票据融资的意义是什么?融资券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方式获得商业票据,并向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资金,从而实现融资目的。融资票据贴现资金通常用于投资或偿还债务。融资融券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缺乏交易背景,使得融资融券缺乏自我补偿。融资

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应对措施

融资性票据的票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应对措施范文

摘要: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票据融资功能逐渐被探索和发挥出来。近年来,我国票据融资比重大幅上升。然而,由于“融资”票据定位不准确,票据融资参与者增多,票据市场一度非常混乱。因此,鉴于我国融资需求的大幅增长,开展票据融资创新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票据信用功能;融资票据;无因原则;

一、中国融资工具的现行做法

融资券是一个相对于真实票据的概念,它本质上是一种以票据融资功能为基础,以融资为目的的信用工具。

目前,中国不允许企业相互借款。由于信贷问题,中小企业很难申请银行贷款,法律允许短期融资券以更高的门槛发行。因此,许多融资渠道无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发展缓慢,生存周期短。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票据具有便利性高、流动性强、成本相对低廉等特点,对中小企业极具吸引力。虽然我国法律不承认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但融资融券已经在市场上客观存在。

票据法

二。中国融资工具的发展困境

(一)没有确立非致使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10条将票据的合法性限制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下,这是对票据流通性和票据融资流通性的否定。票据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促进票据流通,实现资本流通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然而,我国现行相关立法过分强调票据发行和背书流通中必须存在真实交易,严重背离了票据法的价值目标,同时也导致票据本身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否认无记名票据的合法性

根据票据对债权人的不同记录方式,票据可以分为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无记名票据的持有人只能通过持有票据来证明权利人的身份,并且可以通过交付实现票据权利或转让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应为记名票据。如果收款人没有记录,就是缺少必要的记录,这将导致票据无效。尽管支票可能是无记名票据,但出票人在提示付款和转账前仍必须授权一张补充票据。因此,我国没有真正的无记名票据,这必然会影响融资票据在市场上的流通,是融资票据制度发展的一大障碍。

(3)对票据法律类型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实际上是银行本票,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商业本票尚未得到承认。然而,具有商业本票性质的短期融资券早已在市场上流通,并引领票据市场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有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票据信用体系,票据的生命力将会大大降低,融资票据的发展将会受到限制,票据的信用功能将会被削弱。

(四)信用体系缺陷

信用是票据的基础,伴随着票据的发行、流通和支付。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不理想,市场主体信用观念薄弱,企业信用普遍低下。融资工具的灵魂是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用。然而,由于我国缺乏权威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和完善的信用查询和公告系统,无法了解金融家的偿付能力和预测其违约风险,这将极大地制约融资工具的发展。

三。关于中国发展融资工具的建议

(一)建立非致使性制度

发展融资工具的先决条件是使其合法化,并从法律角度确认其存在。无因原则是现代票据理论的灵魂。其目的是将票据的基本关系与票据的关系分开,从而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在修订票据法时,应当禁止或修改包括第十条在内的致使条款作为主张条款。《票据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持票据流通,也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要将加强金融监管、保障票据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动力融入实体规范,建立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缓解机制。

(2)授予无记名票据法律地位

中国禁止无记名票据是因为流通风险高,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然而,它的便利性远远高于记名票据。正如台湾学者郑裕波所说,“促进流通是法律对票据采取的最高原则。所有的票据法体系都以这一原则为出发点。”仅仅因为流通安全而拒绝这种票据是不恰当的。就当前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融资券的特点而言,允许无记名票据的存在,包括融资券,显然更有利于实现票据的融资功能。

(3)增加商业本票作为法定票据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是相对的。它们主要不同于抽屉,前者只是银行,后者是非银行主体。《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否定了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发行本票的权利,严重制约了商业信用机制的建设,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票据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本票应该是信用证。目前,我国将银行本票定义为即期应付票据,这严重削弱了本票的信用功能,使其沦为支付结算工具。修订《票据法》时,应保留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并将商业本票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以达到丰富票据种类、优化票据交易工具、为融资票据制度提供支持的目的。

(4)优化信用评级体系

信用评级体系对金融工具的发展至关重要。融资票据是不以真实交易为前提的自付债券,其违约风险由融资者的偿债水平和信贷价值决定。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融资票据信用评级体系,打破银行信用主导的评级趋同,净化票据市场,为融资票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
[1]郑玉波。[流通票据法。台北:台湾三明图书公司,1980年。
[2]刘子平。私人票据融资及其法律对策[。《法治研究》,2015 (01) :145-151。
[3]岳洋。中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