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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失中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探析,票据损失的救济

票据丢失中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探析

票据损失的救济措施票据损失分为绝对损失和相对损失,前者又称为损失,后者又称为损失。救济措施包括挂失、暂停支付、公告、诉讼等。第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通知付款人票据的损失,并指示付款人停止付款。申请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持有人和遗失的票据

票据丢失中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探析

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内容摘要:票据的遗失意味着票据持有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失去对票据的占有。这是基于违反持票人的意志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权。 票据遗失是票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异常状态,严重损害了原持票人的权利,影响了票据的流通。这是时效法规。 预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存在某些民事实体权利的时期 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将导致民事权利的消灭。 预定期限仅适用于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根据其发展到目前的一般观点,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单方。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持票人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即期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在某一固定日期、发行后的某一固定时间或见票后的某一固定时间付款的汇票,须在其到期日起计10天内呈交承兑人付款 持有人未遵守前款规定的期限的,

票据损失的救济

票据损失的救济措施票据损失分为绝对损失和相对损失,前者又称为损失,后者又称为损失。救济措施包括挂失、暂停支付、公告、诉讼等。第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通知付款人票据的损失,并指示付款人停止付款。申请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持有人和遗失的票据

票据丢失中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探析

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票据丢失中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探析范文

摘要:近年来,票据利用率不断提高,票据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加。《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商法的最终目标是有效提高效率。因此,《票据法》和民法的规定是不同的,有些甚至大相径庭。因此,正确区分《票据法》与民法的规定非常重要。

关键词:银行汇票;委托付款;账单不见了;权利救济;

票据丢失中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探析

一.案件背景

(一)[简报/s2/]

原告:合肥市节能设备厂(以下简称“节能设备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分行”)

原告的节能设备厂是一家国有企业。为参与省外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组织的投标和保险活动,委托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于2008年4月22日发行银行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的发行由中国工商银行的一家分行进行。收款人是中材公司。发行日期为2008年4月22日。有效期为一个月,发行金额为44万元。由于节能设备厂在招标活动中没有中标,所以中国物资总公司将账单退还给了节能设备厂。2017年6月,节能设备厂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单位人员因自身原因丢失账单。在节能设备厂和一家工商银行分行确认账单至今未被接受后,节能设备厂和一家工商银行分行就账单上相应款项的返还进行了协商,但均被拒绝。因此,节能设备厂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返还相应款项。[1]

(二)案例焦点和不同意见

本案有两个诉讼原因,一个是合同纠纷,另一个是票据纠纷。如何选择诉讼事由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对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银行作为收款人的付款人提供的票据。票据来源于开证行,以实际结算资金为基础。这是银行提供的免费服务。银行票据可以分为现金银行票据和转账银行票据。

从上面的解释和银行票据的相关知识可以看出,银行票据是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银行申请。银行汇票的有效期为1个月。持票人可以背书或转让票据。付款银行将即期付款。

2.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票据来自抽屉,相似之处在于服务也是免费的。以承兑人为分类标准,商业汇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承兑汇票,其承兑人为银行;另一类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为企业或机构。

商业票据不是来自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收款人或付款人,付款人也是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付款人是银行。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或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商业票据有效期为6个月,可以背书转让。

根据以上对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解释,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银行汇票的发行主体不同。银行汇票的发行主体是银行。个人和企业可以委托银行签发汇票,而商业汇票的签发主体是出票人(企业或个人)。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节能设备厂向工商银行的一家分行填写了“账单申请表”。作为申请人,节能设备厂在工商银行分行存入440,000元,银行汇票由工商银行分行开具(有效期为一个月),并根据出票时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因此,节能设备厂与工商银行分行之间存在信任关系。节能设备厂提交的“票据申请表”相当于与工商银行分行签订的简单形式的委托合同。工商银行分行批准节能设备厂申请并出具银行汇票时,委托合同成立。

中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这就是“任意终止委托合同的权利”[2。在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厂委托工商银行分行开具银行汇票属于一种委托支付关系,但这种委托关系与普通委托关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银行有独立的支付义务,客户在汇票有效期内终止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付款人向付款人和承兑人授予权利的期限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对于即期付款方式,如果超过票据权利规定的期限,票据权利的效力将失效,不需要行使。因此,票据权利限制到期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失,即持票人无权要求银行根据票据权利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人与银行之间的票据基础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银行某分行至今未能履行对中国物资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本案涉及的票据已超过票据权利限制近十年,工商银行某分行无需实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节能设备厂作为主体,当然可以根据其与工商银行分行的委托合同关系行使撤销权。这不会影响票据关系中票据的流通性、流通性和其他特征,也不会对票据流通的安全性造成障碍。即使双方合同的解除已经影响到银行,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如果对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遭受损失,并且确定责任不在对方,则应支付赔偿。这一条款也充分保护了银行的权益。对于非本行原因造成的损失,本行可向客户要求赔偿。因此,取消委托合同既不会增加银行的义务,也不会损害银行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节能设备厂可以就委托合同向工行分行提起争议诉讼,通过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实现权利救济。

二。

票据遗失是指票据被烧毁、毁坏、完全消失,或者票据的占有因盗窃、抢劫等因素而丧失的情形。票据的遗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消失,即票据由于一些外部因素而完全损坏,很难或不可能恢复原状。第二,它指的是相对损失,也就是说,尽管票据完好无损,但它已与持票人分离。

票据完全属于一种有价证券。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是相互依存的。该法案是行使权力的基本条件。如果持有人想出售票据权利,他必须同时交出票据。如果持票人想兑换票据所代表的金额,他必须归还票据。然而,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说,票据权利不一定会因为票据的丧失而丧失。在票据绝对丢失的情况下,不会出现票据金额被他人冒用或冒领的问题。与全损相比,相对损失更麻烦,容易发生挪用、冒领等现象。持有者不仅不能行使他们的权利,还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我国《票据法》为票据损失提供了一些救济措施,以保护票据合法持有人的利益。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解决现实中一些选票流失的办法。

(1)票据权利限制范围内的失败者权利救济

中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并停止付款,但不记载付款人或者不能识别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付款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付款。遗失票据的人应当在通知挂失后3日内停止付款,或者可以在票据遗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失败者”是指票据的最终合法拥有者。[3]

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损失有以下三种救济措施:

1.因挂失而停止付款

在票据相对遗失的情况下,持票人应立即向出票人申请补发,要求出票人拒绝核对票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银行、企业、事业单位接到持票人的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核对票据。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挂失止付的措施可以避免票据损失带来的风险,但这种方法只是一种暂时的规避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银行汇票,只有标有“现金”的银行汇票或指定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才能申请挂失和暂停付款。如果账单没有明确的付款人,很难通知所有付款人,也不可能报告损失并停止付款,因此损失风险更大。

2.向法院申请公告

通知付款人或承兑人挂失止付后,挂失止付不能完全恢复票据权利,因为挂失止付只能限制付款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付款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合理合法地行使票据权利。如果付款人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汇票,银行将终止汇票的兑换服务。因此,持票人如欲恢复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宣布审判结果后,可以向银行行使票据权利。催款公告的适用范围比挂失和止付的适用范围更广。除空白条损失无法确定,付款人不能申请催款通知外,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没有关于谁可以作为被告提起普通诉讼的详细规定,因此败诉方不能遵循,法院也不遵循,这使得这一规定毫无用处。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持证人恢复其执照权利的申请被发证单位(主要包括银行、企业、事业单位)驳回,持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介入调解。参与审判的双方的角色是:被告是为被许可方提供票据的许可方,不核对票据的付款方和承兑方。第37条规定,遗失票据的人是唯一有权行使票据的人,可以无条件要求非法持有票据的人归还票据。如果矛盾不能私下解决,失票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这两条对票损救济的普通诉讼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从而解决了诉讼主体问题,进一步保护了票损人的权利。[4]

(2)票据权利到期后对失败者权利的救济

权利限制后有两种救济。一是权利限制已经过去,但公民权利没有受到限制时,对失票人权利的救济。二是票据权利的限制和民事权利的限制同时到期时,对票据丧失人权利的救济。

1.票据权利到期但民事权利到期时的权利救济

中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付款人向付款人和承兑人授予权利的期限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对于即期付款方式,如果超过票据权利规定的期限,其有效性将失效。第18条规定,即使持票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票据或票据权利因某种原因已经失效,持票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履行其义务,并协助被许可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即使票据权利已经失效,持票人仍然可以享有法律保护并向出票人和付款人提出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票据超过规定期限或因某种原因需要退票时,持票人应将票据及相关文件提交开证行审查;如果持有人在要求退款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开证行应延长处理时间。在票据遗失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依靠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明要求银行履行其义务。因此,当票据权利的限制已经到期但民事权利的限制尚未到期时,票据丧失人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出具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从而获得票据所记载的金钱利益。[5]

2.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限制后的权利救济

对于票据权利限制和民事权利限制同时通过的情况,我国法律对票据丧失人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遗失票据的人所依据的票据基础不再存在,而且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时限内进行抗辩,遗失票据的人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基础也将丧失,遗失票据的人很难获得票据中记载的金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减轻那些丢票者的权利呢?鉴于这种情况,我曾参考一些法院的案例法,遗失的持票人很难在基于票据纠纷的诉讼事由下获得正确的救济。鉴于这种情况,首先,我国应加强法案立法,完善失踪人员救济制度,并在这方面弥补空白。其次,付款人或承兑人应加强票据管理,及时通知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此外,当票据遗失时,持票人应妥善处理票据,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寻求正确的救济。

三。

票据遗失后,票据权利人可以选择救济方式,无论是票据诉讼、侵权诉讼还是其他法律诉讼。票据权利人可以根据票据权利救济的限度、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实施救济可能遇到的风险,决定是否救助自己。就我行代理案件而言,当票据权利期限届满,票据遗失时,我行根据节能设备厂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的委托合同关系,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我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充分保护了票据丧失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s2/]

[1]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7) 0123号民事判决第4137号[字[2017]。

[2]齐建基。《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权利的限制》,[。时代经济贸易,2014 (7) :224。

[3]于颖。[流通票据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2-97。

[4]商彭彭。票据案例分析[。信息技术,2010 (1) :361。

[5]常陆。比尔损失的补救措施[】。神舟,2014 (17)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