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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立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作用与改革,为什么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立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作用与改革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经济法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整体社会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为了满足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渴望,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平衡,经济法取代了民法来调整经济领域。其次,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基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利益至上

经济立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作用与改革

试论加强经济立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1)经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即体现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这就是用途!法律的形式预先有计划地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走向符合经济法的轨道,从而从法律上确保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瑞典政府审计制度及其评论发表时间:2006-8-10 08:53作者:行政来源:普罗坦·王腾格(南昌)大学论坛(Forum)-前湖论坛-研究生入学考试论坛-二级市场字体:中小|印刷一、政治、经济背景瑞典全称瑞典(瑞典王国) 这是北欧的经济力量吗?这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政治话题吗?评论?它感觉非常流畅,似乎已经背诵了(1)材料一个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材料2反映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特征 (2) (1)市场经济的合法性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有健全的法律基础,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市场经济只有一个严肃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协调和处理经济。

为什么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经济法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整体社会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为了满足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渴望,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平衡,经济法取代了民法来调整经济领域。其次,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基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利益至上

经济立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作用与改革

试论加强经济立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经济立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作用与改革范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辟了新的领域。如何使法律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做出相应的变革,已成为当前法律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商品按照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通过市场渠道流通,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最佳经济效益。但是市场的每个组成部分都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管。首先,关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即哪些经济成分参与市场工作。市场经济实施后,市场主体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大量国有企业将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独立法人参与市场竞争。个人、私人、外国投资和各种经济成分的结合将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这些市场经济主体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其主体资格和地位。其次,关于市场经济的对象,即市场经济活动的对象。与原有制度相比,市场经济的对象将更加广泛。过去,包括来自国家价格的生产资料在内的商品将进入市场,市场将根据价格杠杆进行调整。债券和股票、技术、劳务、信息和房地产等证券都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对象。这些物品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管制。第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市场通过一套反映价格和竞争规律的操作规则,如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市场竞争和交付规则,扮演着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角色。这些规则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之制度化和程序化。由于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如追求利益而忽视公平,两极分化就产生了。这就要求利用法律来加强监管和控制,并将市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为了实现市场各种要素的发展,新旧体制的转变是不可或缺的,实现这种转变的关键是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通过改革管理体制等,把直接经济管理的职能从过去的“统筹规划、政策控制、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服务提供和检查监督”转变为“统筹规划、政策控制、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服务提供和检查监督”。这些职能的转变必须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障,包括目前正在实施的《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条例》。鉴于中国几十年来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更有必要强调和大力倡导法制的权威,使经济管理体制尽快摆脱旧“计划体制”下过于详细和全面的行政干预,而权力万能的模式领域使行政手段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转移。经济和行政手段也需要合法化。市场经济的所有要素和市场规则的运行都与法律的作用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第二,加强经济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法律,期望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前,经济法中的基本经济法和专业经济法比较完善,如森林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然而,仍然缺乏一些重要和全面的经济法,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

首先,要转变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在对立法的理解上,我们坚持认为法律是成熟社会关系的确认和记录。只有当社会关系稳定和成熟到一定阶段,它们才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这导致了法律在实践中的“滞后”,影响了法律的应有功能。从建立市场经济法制的新视角出发,我们应该克服以前认识的片面性。在强调法律相对稳定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更加重视对新社会关系法的规制和“超前立法”在一些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依靠立法支持和促进经济增长已成为一种更有效的方法。罗斯福的“新政”就是一个例子。1933年,为了摆脱美国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府向国会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草案。国会仅在三个月内就通过了70多项法案,涉及金融、银行、工业、农业、劳工等地方。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在经济复苏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也体现在经济立法应充分体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新特点。我们将改变以“行政命令”和“条块分割”为特征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经济管理旧模式,让政府作为裁判,运用市场规则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行为进行仲裁。

第二,应加强经济立法和法律协调。加强经济立法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扎实、稳定和及时地开展。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立法,大量法律尚未颁布时,特别需要加强立法的宏观规划,即制定中长期立法计划,使立法各方面的人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和酝酿,确保法律的质量,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必要的分工,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当然,立法规划将根据客观现实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但其指导作用不可低估。就目前的经济立法而言,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Vaya宏观调控领域,银行法、价格法、预算法、市场管理法等。即将颁布。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产品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必须以加速的方式来制定。

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强调法律的内在和谐统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原有部分必须适时进行修改。例如,《经济合同法》中有9条涉及国家“计划”的内容,共15条。法律、法律和行政法之间也必须相互统一。例如,在私营经济在宪法中确立了相应的地位后,国务院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但是,《民法通则》中的法人排除了民营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排除了民营企业的主导地位,从而造成了民营经济相关规定的法律冲突,客观上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相当多的私营企业要么是“关联”的,要么是各自经营的品牌。为了发展市场经济,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修改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学教学和科研改革。

首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法学理论。

长期以来,法律研究有片面强调法律阶段而忽视法律共同性的倾向。关于法国是否继承了纠缠在法国的“姓氏俱乐部”和“姓氏信息”,存在争议。宪法修正案、无罪推定和司法独立原则都成了可怕的“雷雨”,不敢讨论。应当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共同性,反映这些规律的法律也具有共同性。发达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实践形成的一套法律规范和管理体系有许多合理有益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移植”和“移植”它们供自己使用。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鼓起理论勇气,敢于突破“禁区”,大胆探索法学理论的新问题。在这个相互关联的话题上,我们应该警惕右倾,但主要是防止“左”倾。

第二,纠正法律政治化,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

法律政治化的长期趋势使法律屈从于政治,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例如,政策重于法律,政策被视为法律的灵魂和先导。在实践中,“繁文缛节”的效果往往高于法律。刑法比民商事经济法更受重视。在审判中,重刑轻民、强调法律专政功能的倾向依然存在,普通公民惧怕法律的倾向仍然十分普遍。注重法律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轻视法律的平等性和恒定性等。

要改革这种局面,必须强调法律的社会经济功能,以其三个“效益”来判断法律,即它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例如,如果我们借助三个因素来衡量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和“佣金”,我们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即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它们,而应该适当放宽限制,并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

第三,法律教学从“退却”转向“实践”。

从书本上改变人才培养的旧框架,尽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人才。

首先是教学方向的改革。应重视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应用型人才,提高经济学科在教学中的重要性。应在课程设置、教材选择、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等方面进行改进。如计算机、统计会计、外贸经济等。其次,教学方法的改革。我们应该加大法律实践的力度,培养适应市场经济的人才。例如,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等专业市场的管理和运作离不开精通法律实践的专业人才。

坚持“开门办学”,利用邀请学生进来搭建经济与法律之间的桥梁,聘请经济部门的专家教授相关课程,利用走出去的方式让学生尽快接触社会,这不仅缓解了专业教师的短缺,也为法律教学提供了新的课题和材料,拓宽了师生视野。对于市场急需的法律专业人员,应采取“短、中、快”的方式,通过各种中、短期培训课程、专业课程等形式,尽快提供人才,使相关课程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搭建和退出并开展。在教师允许的条件下,扩大自费学生招生,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法律只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改革,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达到调整和发展经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