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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完善,如何有效处理林权和林地纠纷,在处理相关政策和...

林权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完善

如何有效处理林权和林地纠纷,在处理相关政策和...一是处理林权和林地纠纷的有效措施:1、严格区分林业民事诉讼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2.统一林地权属争议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完善行政检查程序。4.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权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完善

林权法律法规

我不知道是否应该没有规定。我们家山上的树是当地砖厂挖出来的,我们没有被要求去得到它们。它们被直接摧毁,赔偿很少。当时,我也翻了法律书籍,准备上诉,但我没有找到这样一个明确的。上面只说“国家在必要时有权征收”,还说有关林权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管理法》。 延伸阅读: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是一种财产权。 根据民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林权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森林法在我国法律史上首次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规范,是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林地不得转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程序,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旧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确认的凭证。 根据原林业部颁布的《森林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如何有效处理林权和林地纠纷,在处理相关政策和...

如何有效处理林权和林地纠纷,在处理相关政策和...一是处理林权和林地纠纷的有效措施:1、严格区分林业民事诉讼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2.统一林地权属争议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完善行政检查程序。4.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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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法律法规

林权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完善范文

摘要

议程上的环境问题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期,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遭到最严重破坏的时期。传统产业是好消息和灾难的双刃剑。由于先天不足、粗放式扩张等原因,中国规模不大的产业过早进入了破坏自然生态和环境的尴尬境地,其发展是无法想象的。新中国成立前,由于战争、饥荒、政府腐败和自然灾害,森林遭受了[之前的灾难。解放后,人口迅速膨胀,粮食供求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科技落后,粮食产量长期徘徊在低水平。林粮斗争的结果是林业让位给粮食,诸如砍伐森林和开垦土地等极端行为对林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国先后经历了三次以毁林(草)为特征的大规模土地复垦高潮。过度砍伐、砍伐森林、砍伐森林和开垦土地。我国唯一的森林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灾难。一些数据表明,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东北林区经历了严重的过度采伐。以东北地区森林覆盖率最高的黑龙江省为例,“三江平原的天然林面积在1962-1976年的14年间减少了25%。另一个例子是爱辉县北石河、西峰县西峰山和德都县小兴安岭的社区,它们的开垦地建在小兴安岭南部的山脊上。小兴安岭南部的主要兴安山脉因森林砍伐而接近被开垦。

全球森林正以每年1600万~ 2000万hm2的速度消失,地球上80%的原始森林已经消失,全球森林状况令人担忧。据粮农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估计,21世纪世界市场对木材的需求仍将大幅增加。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现代化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迅速。装饰、旅游、交通、通信、家具、展览业、餐饮业、体育等都在蓬勃发展。所有这些事业每次都构成对木材及其产品的需求。中国森林资源排名第六,仅次于俄罗斯、巴西、美国、加拿大和刚果。然而,按人均计算,中国是一个缺乏资源的国家,尤其是木材。目前,没有可用的林。

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绿色家园,建设美丽中国。社会发展将同时造福后代。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一系列政策初见成效。然而,增加林地面积远远不够。同时,应给予法律关注和保护,以保护现有资源,防止未发生的破坏,惩罚环境破坏。

2林权相关概念

要在法律上予以重视,首先要明确林权、物权等专有名词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冲突,然后才能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定来管理和限制它们。

2.1林权的概念

“林权”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一般认为“林权”主要是指法律承认的权利人对森林和林地的权利,包括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中国的森林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旧林地。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树木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护其所有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控制和排除特定客体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和占有权。设定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客体的所有权,充分发挥客体的效力[2]。

因此,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人们通常所说的“林权”被进一步界定为林业产权,必须纳入物权法的框架。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类型的财产权。首先是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9条,“业主有权拥有不动产或动产。根据法律,他们有权拥有、使用、获得和处置。”第二是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取得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同时,《物权法》第40条也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对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物权人行使他的权利。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第三是真正的安全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是占有[3]。物权持有人应有四种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物权。因此,林业物权同样有这四种类型。

2.2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拥有、使用、获利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也叫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整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可持续性三个特征。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占有权是指实际占有或控制财产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在不损害财产或改变财产性质的情况下,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使用财产的权利。使用权也可以转让给非所有者行使,使用权只能适用于非消费品。收入权是指从财产中收取利息(果实)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财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拥有、使用他人财产并从中获利的专有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拥有他人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根据法律,他们享有拥有、使用和收入的权利。”因此,使用用益物权的自然人是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收益两大权利。“占有”是对客体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是权利人实际占有客体所必需的。利用他人的客体作为使用收入,实际控制该客体是不可避免的。没有占有,客体的直接使用就无法实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水果由所有人获得。如果一件物品既有所有人又有受益所有人,则该物品产生的自然果实应由受益所有人获得。

“使用”是指根据事物的自然属性、合法用途或约定方法对事物的实际使用。“收入”是指通过使用物品获得的经济收入或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事物的使用和收益。

通过用益物权的实施,可以看出,除了无权处分外,非所有人享有与所有人同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用益物权人侵犯第三人权利时,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虽然用益物权的规定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森林、林地等资源,形成产业链,但也存在“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漏洞。

3.林权制度的完善

3.1立法

虽然中国已经通过了《物权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来严格限制林权,但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运用。为了促进《物权法》的实施,首先应提出以下四个重要方面。

(1)确立平等保护物权的理念。

(2)提高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是平等保护物权的根本要求。首先,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第二,我们应该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建立完善的控制权和权利救济机制。

(3)践行高效惠民的服务理念。

(4)深化对有限控制[的具体认识4]。

立法的完善不仅可以全面限制违法行为,而且可以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更加法治化。这是必须遵守法律、执法必须严格、违法者必须受到起诉的前提。同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完善,有利于下级机关和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从而全面有效地实现目标。

3.2执法

这里执法的完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监督处罚机制的完善。“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和动态平衡是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如果将这一核心概念放在行政管理的特定领域,就会显示出“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博弈关系。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仍然是“行政主导”,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它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导的环境法律秩序结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行政机关的权力运作。行政解决是我国解决林权纠纷的最重要方式。行政解决不仅解决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林权行政纠纷,也解决了因林权权属不明或当事人之间侵犯林权而引发的资源民事纠纷。

加强行政机关对林地所有者和用益物权所有者的监督和处罚,可以有效打击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增强国家公共权力威慑力量的同时,也可以利用这种力量保护环境和生态,使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事半功倍。

参考:

[①彭克山。中国森林资源退化分析[。科学新闻,2007-10-24。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24。

[3]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孙儒林,纪平绣。财产法和依法行政[。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5]杰克。[环境行政处罚权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