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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8字硕士毕业论文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规制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58字
论点:商标,混淆,侵权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笔者在分析国内外著名学者对商标权反向混淆定义后,并结合实践案例及自己对商标权反向混淆的理解,重新加强了对商标权反向混淆进行阐释,并通过对商标权反向混淆定

论文正文:

介绍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据我们所知,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我们一般认为小企业通过使用与大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销售自己的商品,而普通消费者也知道这些小企业侵犯了大企业的商标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的积极混淆。这种类似搭便车的商标侵权形式在商标侵权中具有代表性。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变得越来越有价值,以下形式的商标侵权也呈现出多样性。商标反向混淆越来越突出。我国学术界从浙江叶澜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蓝色风暴”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入手,对侵权形式进行了探讨。此外,近年来我国相关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最近的“恒大冰泉”商标案。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形式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现在,随着反向混淆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侵权形式,已经呈现出从不被人们接受到逐渐被人们认可的过程。然而,从全球商标立法的角度来看,相关侵权形式并没有明确的标志。即使在中国最近修订的商标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商标侵权纠纷,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商标反向混淆理论,并将其引入商标立法。随着商标反向侵权案件的增多,定向侵权理论也日益完善。虽然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商标侵权不应有太多的认定,但司法实践证明,商标反向混淆在侵权行为、侵权认定标准和侵权责任上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因此,如果商标侵权案件中不考虑和规范商标侵权的方向,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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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商标法对反向混淆理论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反向混淆的案例越来越多。2002年发生的“冰点”商标侵权纠纷案被认为是我国第一起商标反向混淆案件,是我国首次尝试运用反向混淆理论解决的案件。此外,“龙王”商标纠纷案、“ipad”商标纠纷案、“恒大冰泉”商标纠纷案都涉及反向混淆。其中,“蓝色风暴”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然而,相关的理论和法律法规不足以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中国学术界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例如,张爱国的“商标反向混淆理论初探——从案例的角度看”,冯小青的“关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几点意见”,王海英的“商标侵权反向混淆”等。这些学者在商标权反向混淆的研究中也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例如,黄辉教授认为,与商标法规定的传统混乱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关心后一商标权是否会盗用前一商标的名誉,而是与前一商标有关联的顾客是否会错误地认为他们在处理后一商标。(1)张爱国教授在商标混淆判定的调查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传统的正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问卷调查的对象是购买商标后标记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在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问卷调查的对象应该是购买商标前标记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2)然而,由于我国商标领域发展相对较晚,虽然有学者对其进行了相关研究,但权威讨论并不多,大多处于理论讨论阶段。因此,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中,仍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研究,特别是在商标立法中,我们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标反向混淆理论体系,从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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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反向混淆的定义

2.1商标反向混淆的内涵
概念是最能反映现象或事物本质的概括。只有当他们理解自己的概念时,他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现象或事物。我们对反向混淆概念的理解也是为了充分把握反向混淆。在上面,我们简要介绍了反向混淆,但是反向混淆的概念还没有完全表达出来。正如我们所说,大多数国家没有关于反向混淆的具体立法,同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法律概念。因此,要想把握反向混淆的正确概念,就必须从世界各国的反向混淆案例和相关法律话语中提炼出来。美国的霍姆斯法官(Justice Holmes)首次讨论了反向混淆:在传统商标侵权中,被告经常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以使用原告商标的名誉,而被告则通过使用原告商标的名誉来获利,这也是被告的一种手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被告被视为商标的来源。虽然相对而言,被告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仍应属于商标侵权。(1)通过霍姆斯法官关于商标反向混淆的陈述,我们可以知道商标反向混淆的特征是混淆的反向性质,即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中,原告经常被认为侵犯了被告的商标权。类似的案例也在随后的案例中讨论过,比如“轮胎分销案”,在该案中反向混淆诉讼首次胜诉,反向混淆理论首次得到明确证实。在对判决中的一般商标侵权进行讨论后,法官提出,在一般案件中,原告对其商标投入了大量资金,使得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声誉,而被告则受益于原告商标的声誉。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商标的使用使其他人认为原告借用了被告的名誉,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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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商标反向混淆的基本特征
通过以上对反向混淆概念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反向混淆也反映了其自身的一些特征:通过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定向混淆是商标反向混淆的最大特征之一。在一般商标侵权中,由于侵权人自身的规模相对较小,商品的受欢迎程度较低,他们可以更好地利用那些驰名商标所隐含的较高声誉来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为这种情况下的普通消费者,理解谁侵犯了谁的利益,或者一方与另一方有一定的商业联系并借用了他的商标通常是非常自然的。然而,在反向混淆中,侵权人经常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而普通消费者或普通人会认为商标所有人使用了侵权人的商标,或者商标所有人为了获得商标而依附侵权人。在普通人眼中,权利人被视为侵权人,侵权人被视为权利人,造成方向混乱。一般来说,商标侵权是指侵权人利用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影响,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利用被侵权商标的声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但是,在反向混淆侵权中,侵权人不使用被侵权商标的名誉。相反,侵权人经常通过商标的使用来增加被侵权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有利于被侵权商标的商品销售。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反向混淆案件首次发生时,人们并不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因此,在美国第一个反向混淆案件“野马”中,法院裁定原告败诉。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随着司法实践的探索,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反向混淆案件中,侵权人不仅使用被侵权人的商标,而且侵犯被侵权人的其他利益。例如,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商标的专有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受到阻碍,这不利于自己商标的独立发展。然而,这些危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而不是即时性和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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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商标反向混淆规制立法述评.......20
3.1外国商标反向混淆法规的立法审查.......20
3.2国外商标反向混淆规则的比较与借鉴.......22
4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现状.......23
4.1中国商标反向混淆规制现状.......23
4.1.1中国商标反向混淆立法现状.......23
4.1.2中国商标反向混淆规制的司法实践.......24
4.2中国商标反向混淆规制的制度缺陷.......26
4.2.1我国现行商标反向混淆识别系统的缺陷.......26
4.2.2商标反向混淆责任分配和承担中的制度缺陷.......27
5规范商标反向混淆的制度安排.......28
5.1商标反向混淆识别的主要影响因素........28[/溴/]5.2商标反向混淆抗辩....31
5.3商标反向混淆的分配和责任承担........33

5中国规制商标反向混淆的制度安排

5.1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所涉及的主要因素
随着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以及最近的“恒大冰泉”案,这表明在实践中更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支持。而最直接的是识别商标的反向混淆,这不仅关系到定型观念的案例,也关系到商标专有权持有人和商标后使用者的个人利益。因此,我们对商标反向混淆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以真正维护当时商标争议双方的利益。与普通商标侵权不同,反向混淆规制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商业信誉,而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及其基于商标权的商品的未来发展方向。(1)因此商标使用者未使用该商标后,该商标使用者的商业信誉不影响侵权的成立。然而,由于以下主观原因,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更多地使用小企业的商标:一是后商标用户的主观原因主要如下:一是后商标用户的意图主要是由于(1)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更符合后商标用户的发展需求,如上述“恒大冰泉”案,该案仍悬而未决。然而,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个案件的结果不超过三个。首先,恒大赢了官司。首先,恒大输了官司。最后一个是调解。如果这种情况下没有侵权,那当然是最好的。毕竟,这也是企业之间正常健康的发展。然而,如果恒大败诉,将构成我们所谓的商标权反向混淆。这种情况下的主观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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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特殊侵权方式,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危害。特别是近年来反向混淆案件的不断发生,迫切要求我们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立法来解决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体现法律公平的价值理念。尽管我国商标法刚刚修订,但仍未规定反向混淆的相关领域。然而,我国近期的“恒大冰泉案”迫切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以防止法官的过度自由裁量权和类似案件判决的巨大差异。本文以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为重点,探讨商标反向混淆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一些建议,有利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反向混淆的出现与经济密切相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以及中国商标相关领域的完善,我们相信反向混淆将得到合理和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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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