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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清代“建川”法的利弊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0000字
论点:律例,继承,违法
论文概述:

“立嗣子法”律条是一种对身份和等级的确立和维护,法律所确立的原则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家庭,或者是家族内部的稳定与和谐,对于力求“民安而国固”的专制统治者来说,这就显得尤为

论文正文:

第一章导言

第一节研究对象和范围
所谓“设立官职”,是指根据官职与平民的区别选举宗涛的继任者。然而,桃子继承人的这种选举行为根据是否没有亲戚或孩子可以分为两种行为。前者指有亲生子女时桃继承人的选举行为,后者指没有亲生子女时桃继承人的选举行为。上述两种行为,具体候选人的设立和设立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所谓“非法性”,是指在宗涛继承人的选择过程中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秩序和条件,或者违反相关的选择程序,从而破坏家庭乃至整个家庭的伦理秩序的行为。宗涛的继承不同于财产的分割。要贯彻“第一代干部原则”,必须符合宗法原则。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非法”。《唐律评论》设立了一个“非法”条款,将此类行为纳入国家立法范围,尽管《清律》仍然适用。
《清法》也明确声明“建立合法儿子是非法的”。此后,雍正年间和甘龙年间关于“非法设立婚生子”的《条例》被多次增补、删除和修订。雍正十二年至五十三年间,共发生了十起“非法设立婚生子”的规定和三起案件。本文以“非法性”法规为研究对象,梳理清代“非法性”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渊源,试图揭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国家对法规实施的态度及其相关手段,考察统治者对“非法性”的理解和界定,以及法律的处罚原则和实施效果,并在尽可能客观评价的同时总结其经验教训,以期对现代有所启示。
第二节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和等级社会,身份和等级的区别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对于专制国家来说,在基层社会保持这种等级和身份上的差异可以更好地确保人们在自己的地方,做自己的事情。这种状态是维护全国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清代“非法设立婚生子”法的基本目的是规范宗涛的继承。具体来说,就是规范宗涛接班人的选举和确立。这本身就是身份和等级的建立和维护。法律确立的原则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家庭或家庭内部的稳定与和谐。这对那些为“人民的安全和国家的稳定”而奋斗的专制统治者来说尤其重要。因此,研究“合法儿子违法”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以上讨论解决以下问题:
1。结合《清法·家法·法官法》的发展演变和法规的增减修订,系统梳理了《法官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制度。
2。笔者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增删改进行考证的同时,解读了不断变化的历史原因,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考察了其变化的社会原因,并在反思当时的历史状况和积累的社会弊端时寻找规律性特征。
3。本文从“非法设立婚生子”法规与相关法律渊源的关系入手,分析其立法理念和初衷,并在具体分析其实施方法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试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一些启示。
第三节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们非常关注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尤其是宗涛的继承。同时,在这方面也有许多论文和著作。然而,从我所能收集到的作品和论文来看,没有一个单一的方法来研究宗涛的传承问题。大多数论文都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讨论宗涛的继承问题,或者说是建立继承人的问题。然而,这些著作和论文的研究丰富了本文的思路和研究视角。现在让我们谈谈我收集的信息。
3。1作品
程荣威《中国继承制度史》(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06)是一部关于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专题著作。该书认为宗道继承中长子继承是世袭政治地位的基本原则。宗涛继承中男女等级和官阶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财产继承的出现。世袭的政治地位使皇室和贵族官僚能够拥有大量的财产并需要继承它。财产继承是政治身份和社会身份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家庭财产的继承而言,也涉及宗涛的继承。司法继承规则规定了贵族官僚的特权和等级,保证了世袭政治地位和社会继承的实现,并间接影响了财产继承的方式。因此,这五种继承从不同侧面构成了传统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法律责任的集体责任(即所谓的司法继承)也是一种继承形式,值得探讨。然而,总的来说,这一关于中国继承制度的专题研究拓宽了本文的思路。
魏清源、柏华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从皇位、皇位继承和宗室制度的角度探讨“长子继承制”。根据长子继承制度,选择王子的标准是:“立长子不是凭功绩来区分的,立子不是凭功绩来区分的”((杨公传,殷墟)。这种长子继承制度的建立是王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巩固了政治上的“独治”专制制度。这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在“家庭”一章的“父权制”讨论中提到了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他对宗法制的含义、特点、内部运作和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特别是宗法制中“宗子”的相关祭祀权利和财产权,以及“封建时代封建爵位和封地只限一人继承”。因此,每一个氏族都是大大小小的,唯一的优先事项是发展官职”。这一讨论对本文的初步选择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黄宽冲,刘曾贵主编,《家庭与社会》(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文集。本书基于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基层家庭的研究,聚焦于家庭与社会的关系。特别关注家庭内部的亲属关系和道德、家庭的分支、家庭的兴衰、家庭与政府的关系以及社会活动。其中,关于服饰制度、家庭伦理关系以及兴衰原因的讨论拓宽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然而,本文集以历史发展为主线,很少关注家庭内部运作的相关制度,尤其是继承制度。就家庭史的研究而言,对家庭内部继承缺乏关注是有缺陷的。
石凤仪的《中国古代的家庭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重点分析了中国古代家庭的传承,尤其是身份与身份的传承。文章指出,中国古代非常重视祖先崇拜。宗涛的坚持与牺牲是一致的。延续家族血脉的目的是延续用来祭祀祖先的家族血脉。所谓家族路线的延续就是宗涛的继承。文章结合中国古代的社会状况,将身份和地位的继承分为宗涛的继承和头衔和食物头衔的继承,拓宽了撰写本文的思路和视角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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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达吕明。怀冯晓。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中文摘要3-4
摘要4-5
第一章引言8-15
第一节研究对象和范围8
第二节研究目的和意义8-9
第三节研究现状9-14
1.3.1图书类别9-12
1.3.2第12-14条
第四节本第14-15条的创新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违法性 2.1.1明朝“立婚生子”立法简评16-19
2.1.2清朝“非法立婚生子”法19-22
2.1.3清朝法规22-24
清朝“非法立婚生子”法24-28
2.2.1条例24-27 [的内容及修改 2.3.2案例30-33[/br/ ] 2.3.3已完成案例33-36
第三章阐明“非法设立合法儿子”的监管对象36-48
第一节“设立合法儿子”以及相关概念36-44
3.1.1“设立合法儿子”36-39
3.1.2备案以及与39-42 [备案的区别和联系 42-44[/比尔/]第二节法律责任44-48[/比尔/] 3.2.1申请人44-45[/比尔/] 3.2.2无子女者及其继承人和收养子女45-47[/比尔/] 3.2.3不同姓氏和宗族的人47-48[/比尔/]第四章实施《设立长子的非法性》第48-58[/比尔/]第一节实施《设立长子的非法性》 明确权限50-51
4.1.3吐蕃家族利用赵勇慕51-52
第2节“非法设立衙内”来实施法律的实际效力和立法理念52-58
4.2.1清代“非法生育第一个孩子”法律的实施效力52-56
4.2.2“非法生育第一个孩子”法律理念:民事安全和国家安全56-58[ 第五章清朝对“生第一个孩子的违法性”的法律评价分析58-66
第一节清朝对“生第一个孩子的违法性”的法律分析58-60
第二节
5.2.1“违法性”法规的特点相互补充60-61
5.2.2概念明确适用61-62
5.2.3明确的刑罚等级62-((清代法典示例)。清光绪二十五年原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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