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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电力立法中的“电网侵权责任”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侵权,责任,电力
论文概述:

目前随着陆续出台的新规及条例,供电企业需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在随之不断增加,增加的新义务必然地会与责任相联系,也必然地导致了电网侵权责任面临着更多的新规定。

论文正文:

第一章电网侵权责任概述

一、电网侵权责任的定义

二。电网侵权责任类型
在与电力相关的民事法律事件中,合同关系是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正式合同关系和事实合同关系。具体来说,前者是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书面供电和使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实际供用电关系,即未签订正式合同但以自己名义缴纳电费的实际供用电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通常在于,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前者可以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而后者通常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诸法律。
电网侵权责任的对方主要是没有正式或事实供电合同关系的对方。同时,还包括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一致时,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用户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声明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侵权往往会单独出现或与合同一起出现在权力纠纷案件中。它在权力案件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表现形式多样。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事件中表现出不同的结果,主要集中在三类:停电造成的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电磁辐射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高压电击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第二程序前的权力立法制度
在我国,权力立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权力相关的专门立法。另一部分是其他非电力特别法中规定的与电力有关的法律规范。后者包括专门指出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不具体涉及电力但涵盖电力相关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电网侵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在电力专项立法中占据核心地位,于1995年1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1996年4月1日生效。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电力,保护和促进电力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2。国务院1996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供电使用条例》。在中国,电力系统是由发电、输电、配电和利用组成的生产和消费系统。其功能是通过电力装置(如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辅助生产系统)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转化为电能,然后通过输配电系统向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然后通过各种设备将其转化为电力、热和光等不同形式的能量,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主要分为发电和输配电两类。前者主要指发电厂,而后者是供电企业。

第二章讨论了几种特殊类型的电网侵权

如前一章所述,电网侵权责任内涵丰富,表现形式丰富,类型多样。然而,笔者选择了最典型的三种电网侵权行为进行分段阐述。这三种特殊侵权责任是电网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电力案件发生频率最高的类型。它们承载着电网侵权责任的主要和重要特征。

第1节断电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
由于大多数电力设施都暴露在外,它们容易因各种外力而失效。汽车、钓鱼竿、气球和拖缆都可能成为电网故障的导火索。此外,供电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许多不可控因素,包括电力设施被盗、用户容量过大、现有技术水平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电力系统不稳定、电压波动、频率不稳定、电网破裂、大规模停电等严重后果。从而导致一系列情况,如设备损坏、产品损失、可用利润损失等。因停电而发生在用户身上,损害用户财产利益。因此,在电网侵权责任中,因停电造成财产损失的索赔纠纷是典型的。

一、断电财产损害责任概述
断电是指因不同原因导致电力运行故障造成的供电中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表现在这种侵权行为上。在司法实践中,供电企业还将被赋予更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影响供电企业向用户持续供电的原因,以及供电企业是否履行了《电力法》和《供电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如设备的计划维护是否按规定进行,设备是否进行日常检查或是否存在误操作等)。),否则很容易被判定为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停电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有多种类型:根据故障原因,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的财产损失侵权责任,即第三方的过错、用户自身的过错或疏忽、不可抗力和电力运行事故。根据受害者的类型,他们可以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非自然人也可以分为许多种类的侵权责任,如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政府机构等。从上海地区停电造成财产损失侵权纠纷的特点来看,申请主体逐渐从简单弱势群体(如农产品农户)扩大到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同时,赔偿金额从原来的直接损失扩大到包括预期利润的所有损失,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风险极高的行业的利润。

第二章几种特殊类型的电网侵权............................14-34
第一节断电财产损坏的责任............................14-20
第二节电磁辐射污染侵权责任............................20-27
第三节高压电击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27-34
第三章电网侵权责任............................34-39
............................34-36 [/BR/]第一节承担电网侵权责任;............................第二节36-39电网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结论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有书面合同的用户,如果他们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也会以侵权诉讼为由提起诉讼。在侵权诉讼中,法官的自由判断更受重视。判断供电企业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统一的依据。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大多会承担不良后果。然而,事实上,《合同法》第10章将供电合同作为著名的合同纳入了《合同法》。其订立、履行和解散受《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管辖。供电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贯穿于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供电企业的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在合同文本中。同时,供电企业可以考虑发布企业服务行业标准作为标准,明确判断供电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目前的情况是供电企业无法依法行使电力管理职能,由于人力有限等原因,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行使电力管理职能或只行使了一小部分,导致电力管理职能缺失,影响明显。目前,存在大量危害电力设施和非法用电的现象。供电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由于目前技术水平有限,不得不在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大多数人利益以及较低阶层利益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然而,无论如何选择,他们都无法逃脱承担责任的尴尬局面。因此,无论是保障供电安全还是维护国家利益,政府主管部门都迫切需要及时协调处理,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不同职责,明确具体的职能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