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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转移定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定价,转移,预约
论文概述:

本文探讨了转移定价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两种方式:强制税收仲裁程序与预约定价协议。在转移定价争议解决机制中引入强制税收仲裁程序,其目的并不是鼓励纳税人单独使用该项程序解决争议以

论文正文:

第一章转让定价争议概述

第一节转让定价概述
在国际一级,《经合组织示范公约》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个国家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如果同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两个国家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那么位于不同国家的两个企业就是附属企业。美国国内税收法规规定,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实体或商业实体联合隶属于同一利益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于同一利益实体,均被视为相关。中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1)在资本、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二)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三)其他利益相关关系。”由于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国际转移定价,我们可以通过整合国内和国际立法,将国际经济交流中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的企业称为关联企业。

(二)转让定价

1。转让定价是一种行为
转让定价首先是一种行为。转让定价不同于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是一种静态的数量关系,即与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相关的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价格。然而,转移定价关注的是动态的交易行为,即跨国公司相关企业之间为交换商品、服务、资源等方面而确定的转移价格。

2。转让定价是一个中性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国家和税务机关一般不应干预。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应该是一种正常的企业间交易。然而,这种转让定价不能违反或侵犯一个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税收权利。如果关联企业利用企业间关系和内部控制的优势,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偏离在公开市场上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非关联方之间应达到的价格”,即通过内部交易将利润从所得税较高的国家转移到所得税较低或免税的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逃税行为, 也就是说,纳税人选择法律的形式来规避税收要求,达到经济目的,从而减轻或消除经济负担。 为了便于本研究,下文提到的转移定价是指可能导致偷税漏税的转移定价行为。

(三)公平交易原则)
br/]公平交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关联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时,应将其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转让价格应与相同或类似情况下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一致。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定价。目前,《经合组织示范公约》和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将这一原则作为调整转让定价的指导原则。

二。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与税法

(一)实质性税收原则
实质性税收原则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不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决定是否应征税,而且根据其实体和实质,特别注意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税收要素,从而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征税。当根据外观或形式没有满足税收要求的事实时,如果实体或物质满足税收要求,则必须认为已经满足税收要求。转移定价作为交易过程中的一个偷税问题,违背了实体税收原则。关联企业通过内部交易形式转让定价,虽然表面上符合税收要素并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但实际上是故意改变利益归属,从而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例如,跨国公司(母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高价销售)将其利润转让给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家的税率较低)。虽然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是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税收业务的,但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一些税收义务却被规避了。逃税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其实质是迂回达到与法律实质性冲突的目的。

(2)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税法解释和适用的核心和指导原则,转让定价与之密切相关。所谓税收法定原则(legal principle of tax revenue)是指立法者决定所有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前提,国家就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义务。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税收要素的法律原则和税收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相关纳税人、纳税对象、归属关系、纳税标准、支付程序等。应在法律中尽可能清楚和详细地规定。后者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他们随意减税、暂停或免税,更不用说增加税法规定以外的税收。从法律的稳定性来看,规定转让定价行为,即从立法的角度从根本上规范转让定价行为,是立法者的任务。目前,以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转让定价进行了有效的立法研究和法律规制,提出了许多先进的理念和有效的方法。中国转让定价立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商业交易税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转让定价。然而,应当指出,中国在立法水平、具体操作和执行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

第三章预约定价协议..............................32-43
第一节预约定价协议的定义..............................32-34
一、..............................32-33
二狭义上,..............................33广义上的
三、预先定价协议的类型..............................33-34
第二节预先定价协议的程序规则..............................34-37
一、美国预先定价协议程序..............................34-36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预先定价..............................36-37
第三节预先定价协议的实践..............................37-43
一、预定价协议运行数据分析..............................37-38
二、预先定价协议的优势..............................38-41
三。预约定价协议存在的问题..............................41-43
第四章中国转让定价争议解决机制..............................43-53
第一节中国预约定价协议的发展现状..............................43-49
一、中国的预约定价协议立法..............................43-45
二,中国的预先定价协议实践..............................45-47
三、中国的预约定价协议体系..............................47-49
第二节中国强制性税务仲裁程序..............................49-53
一,国家税务管辖区..............................50-51
二。中国将实行强制性..............................51-53未来

虽然预约定价协议由于其简单灵活,可以带来明确的预期,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预约定价协议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愿意接受的争议解决(回避)方法。至于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引入强制性税务仲裁程序条款,我们应该关注其存在和发展是否符合实践的需要,是否提高了国际税务争议解决的公平性和效率,而不仅仅是是否削弱了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最后,就我国现有的预约定价制度而言,我国应该在信息保密、关键假设的设定和中小企业特别程序等方面更多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数据收集困难,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强制性税务仲裁程序与预约定价协议制度之间的相关性还缺乏分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其次,《行政程序法》的性质尚未得到彻底探讨。上述不足之处在于,笔者需要在今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但仍希望本文能引发对这一问题的更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