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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税收执法过程与税收司法过程的联系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00字
论点:税收,程序,司法
论文概述:

税收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税收的基本法律理念,并不仅仅是税务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过程,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只有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税收司法权三者的相互独立以及

论文正文:

1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概述

1.1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的概念
税收执法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税务机关一定权力,使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采取相应措施,与纳税人及其管理对应方形成征管关系,或者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管理对应方之间的税收纠纷的一系列行政执法行为。笔者认为,税收执法程序的概念应界定为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以实现实体对税收债权、税收征收主体、税收征收决策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1.1.2税收司法程序的概念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确保准确有效地执法。”这项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案件中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在税收执行领域,《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一切税收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显然,这一规定决定了公安机关具有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主要资格。事实上,在过去十年中,公安机关在调查和处理大量涉税案件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将税收司法定义为“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涉税刑事案件、涉税行政案件和涉税民事案件的活动”。税收司法程序包括税收刑事程序、税收民事程序和税收执法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刑事侦查、司法权和检察权,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和法定程序处理相关税务的程序。

1.2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比较

1.2.1税收执行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的区别
基于以上对税收执行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概念的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第一,两者性质不同。税收执法程序从根本上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税收司法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第二,两者以不同的方式开始。在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其职能和权力主动启动税收执法程序。人民法院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举报或不予理睬”。人民法院只有在提出申请后才会启动税务司法程序。第三,两者的内容不同。目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包括税收管理程序、税收认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罚程序和税收复议程序。税务司法程序主要包括税务民事司法程序、税务刑事司法程序和税务行政司法程序。第四,两种结果不同。税收执法程序的结果是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而税收司法程序的结果是司法判决或裁定,只能间接影响纳税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

1.2.2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
虽然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它们是密切相关的。我们知道,及时和充分储存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行使税收执法权,这必须得到税收管辖权的支持。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在实践中的联系日益频繁。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的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要点是:两者都属于一个程序的范畴,都属于法律程序的范畴。同时,效率和正义是两者的基本价值追求。

1.3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必须趋同
虽然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两者在各自的运作过程中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它们大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实施。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两者之间的联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衔接符合“权力划分与制约”的理论要求。税收执法与税收正义的关系恰恰反映了这种“权力的划分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制约司法权的同时,它本身也受到税收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税收执法和司法工作需要大量的协调和过渡。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力划分,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理权;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和法律监督。因此,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可能必须处理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和司法法律关系的涉税案件。同时,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仍然需要依靠相应的司法救济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目标。

2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衔接现状分析

2.1与刑事司法程序相联系的问题
虽然税收执法和刑事司法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它们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但它们并不是独立和不相关的。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税收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犯罪。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处理和处罚,税务犯罪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和处罚。当税务违法行为被怀疑构成犯罪时,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限就会出现问题,这样两个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工作上的衔接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工作衔接上的诸多矛盾,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2.1.1税务机关移交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关联
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是指税务机关发现涉税犯罪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也违反了刑法,因此应当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由不同的机关根据不同的程序进行的。这时,有必要将两个程序有效地连接起来,并在两者之间建立连接机制,以有效避免处理同一案件时程序重叠造成的实质性不公平。目前,我国涉税犯罪转移仍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衔接现状分析
2.1税收执法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6)
2.2与民事司法程序衔接的问题..........................................................(11)
2.3与行政司法程序衔接的问题..........................................................(17)
3改善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司法程序之间的联系机制
3.1改善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联系.......................................................................(20)
3.2与民事司法程序的完美结合.......................................................................(26)
3.3与行政司法程序的完美结合.......................................................................(29)

结论

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于权力的限制和制约,税收法治作为法治的一个子系统也是如此。只有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才能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然而,目前在我国,这三种力量之间并不均衡。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不平衡,空档案经常出现在税收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当然,这种情况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长期以来,我们过于关注税收的财政保障功能,关注如何通过行使税收管理权及时获得财政收入,而往往忽视税收的宪法意义和所涉及的社会公正问题。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推进税收法治的过程中,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界都在不断致力于税收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税收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阐述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税收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进而促进我国税收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完善和完善。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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