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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0字硕士毕业论文税收政策文件范文:美国企业对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的借鉴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400字
论点:抵免,税收,所得
论文概述:

本文以中美两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为比较研究对象,通过对美国抵免税制重要规定的解读,与我国新出台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美国抵免制度中可供我国借

论文正文:

第一章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制度概述

一、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当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收入上时,就产生了国际收入双重征税。由于不同的原因,国际收入双重征税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同国家相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双重征税;二是不同国家不同税种管辖权重叠造成的双重征税。对于前者,一般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中的相关国际规范来解决。对于后者,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通常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优惠地位,并在行使其税收权利时采取各种方法减少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企业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是这些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
所谓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是指在对国内居民企业的国内外收入征税时,允许一国用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抵减本国应纳税额的做法。根据国内纳税人和国外纳税人在信用法中是否属于同一主体,信用法可以分为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直接抵免(Direct credit)是指纳税人直接向收入来源国支付的所得税抵免,适用于自然人、境内总部和境外子公司。间接抵免(Indirect credit)是指收入来源国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款抵免,适用于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实体之间。由于国内母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已经通过海外子公司在来源国征税,股息在居住国征税,因此将存在国际重叠征税。因此,与直接信贷消除合法的国际双重征税不同,间接信贷旨在消除对外国股息收入的经济国际双重征税。
根据信贷法,国内居民企业只需根据居住国税率和原籍国税率之间的差异,向居住国缴纳国外收入税。问题是,当原籍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时,是否允许信贷来弥补差额?不同的处理方式形成了两种方式:全额信贷和普通信贷。在实践中,为了保护每个国家的税收利益,所有国家都采用普通抵免法,即在居住国应纳税额的抵免额不得超过居住国对海外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国外税收和国内信贷限额之间的差额成为超额信贷额。各国对超额信贷额度也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不被允许结转,有些国家被允许结转到未来年份,还有一些国家被允许结转到前几年。作为消除或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有效方法,信托法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因为它不仅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优惠地位,而且保留了居民国对其居民企业从国外取得的收入征税的权利,从而维护了各国的税收利益。

二。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的经济功能
各国在制定涉外税收政策时,不仅要考虑税收的金融功能,还要考虑税收的经济功能,即涉外税收政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经济理论认为,使国内投资与海外投资相同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并使全球经济福利最大化。对一个国家来说,适当限制资本出口的税收政策可以使其经济福利最大化。另一方面,鼓励资本出口的税收政策也可以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应地,涉外税收政策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①资本出口中性(CEN),即国内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税收负担相同,可以采用抵扣外国所得税的做法;(2)国家中立(NN),即实施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国内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有收入征税;(3)中性资本投入(CIN),即实行单一区域管辖,不对海外收入征税。实际上,上述三个标准很难完全达到,很少有国家需要采用这种极端的调整方法。通常,这只是代表不同的政策方向,每个国家将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决定税收政策方向。例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的失业率急剧上升。为了保护国内就业,颁布了《美国创造就业法》(AJCA),其中对外国税收政策进行了若干调整,以遏制海外投资,同时鼓励外国投资,从而增加国内就业机会。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可以减轻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对居民企业海外收入的负担。信贷范围、信贷方式和超限额信贷额度的不同规定将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不同扣减,从而反映出对上述三种国际税收中性的不同政策偏好。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是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单边方式,受一国国内税法规范,易于调整。因此,许多国家调整了信贷规定,以实现鼓励、抑制或抵消资本产出的经济政策目标。

三。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1)美国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结构逐渐从商品税转向所得税。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跨国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1914年,美国海外直接投资达到26.5亿美元。随着跨国投资收入的增加,跨国收入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消除跨国投资的税收壁垒,一些国家已开始在其税法中规定单方面措施,以减少对收入的国际双重征税。1909年,美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的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扣除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所得税普遍提高。为了进一步减轻日益严重的国际双重征税负担,美国在1918年率先引入了信用法(credit law),允许纳税人用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抵消其应纳税额(credit law),并允许纳税人选择适用扣除法或信用法。从那时起,美国基本上采用了鼓励外国投资和考虑自身税收利益的中性资本出口原则。美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其经济政策取向,不断完善和调整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制度。

第二章现行美国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制度

根据个人原则和国家主权形式的领土原则,所得税管辖权分为三种类型:地区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对公司所得税既行使地区管辖权,也行使居民管辖权,即对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收入和非居民企业来自美国的收入征税。为了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美国于1918年开始实施外国所得税抵免政策,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该政策的国家。美国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基本上是基于奉行中性资本出口税政策的原则,具体内容根据整体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国内税收法》第901至9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901-908)为美国企业的外国所得税抵免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一般规定如下。

第三章中美税收抵免制度比较...................25-41
一、信贷方法...................25-30
(一)美国:...................25-26
(2)中国:...................26-27
(3)分析和参考...................27-30
二。间接信贷的申请限额...................30-32
第三,外国税收抵免的范围是...................32-34
四。延期纳税及其限制...................34-37
五.国内外收入补充的损益...................37-39
六。...................39-41
(1)美国:...................39
(2)中国:...................39
5年前(3)比较并吸取经验教训...................39-41
第四章完善中国企业海外收入税收抵免制度的建议...................41-46
一、符合实际需要。完善现行制度...................41-43
(1)采用“无国家、无分项”的授信方式...................41-42
(2)明确间接信贷的份额范围...................42
(3)...................42-43
延迟纳税,直到利润汇回二。清晰的指引,调整...................43-46
(一)增加信贷层的数量...................43
(二)允许有条件的损益互补...................43-44
(三)加强反避税法规...................44-46

结论

首先,美国的信贷体系以中性资本产出原则为基础,其制度设计总体上反映了对海外投资的激励效应。同时,它还考虑到国内税收优惠。它立法技术含量高,政策导向明显,可操作性强,值得我国借鉴。但是,参考文献应充分考虑我国涉外税收发展的现状,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不应照搬。
第二,与原有制度相比,我国现行信贷制度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间接信贷,但有些规则不匹配或不明确,影响了现行制度的运行效果。因此,建议尽快将信贷方式从“不同国家无分项目”改为“不同国家无分项目”,间接信贷持股比例的计算应限于有表决权的股份,海外投资利润的时点应从我国的“分配日”延至“汇款日”。
其次,中国目前的信贷体系仍侧重于规范纳税行为,缺乏海外投资激励措施。随着税收实践的发展和国民税收意识的提高,信用体系将有进一步优化的客观条件,更好地考虑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为进一步完善信贷体系,建议考虑增加间接信贷层的数量,允许境内外损益互补,并通过继续抵消来限制它们。同时,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等方式,将税收征管体系以外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范围,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能力。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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