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24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困境与出路

24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困境与出路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4000字
论点:警察,司法,人民法院
论文概述:

本文将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作总体论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具体情况,特别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从理论、立法、实践等方面探寻问题的解决途径,期望能够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充

论文正文:

一、[人民法院法警简介/br/]
(一)属性

1。警察的双重属性。警察是国家系统的一部分,有自己的特殊职能。“警察”是一门外语,起源于欧洲。在欧洲不同的历史时期,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起初,警察指的是国家的一般政府事务。在政治与宗教相结合的阶段,其活动涉及宗教内容。政治与宗教分离后,警察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和维护公共秩序。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初,警察实施了整个国家政策。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所有的国家政府事务都由警察执行,国家成为一个警察国家。18世纪初以后,警察主要从事国家内部事务,然后逐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警察,警察是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对警察有几种理解,一种是指警察组织及其人员,另一种是指警察的职能和权力,第三种是指警察活动。然而,无论如何理解,警察总是有自己的属性。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理论和列宁的国家理论,警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用强制和特殊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暴力机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警察的本质是警察是国家的重要工具之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认为:“政府是镇压的工具、权威机构、军队、官员、法官、部长和牧师。”列宁认为“常备军和警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工具”。根据上述声明,警察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必须具有阶级性质,根据国家给予的特殊手段维护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此外,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之一,显然是暴力的。毛泽东更直白地说:“军队、警察、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对敌对阶级来说,这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是暴力,不是一件好事。”
警察有各种强制手段,有权使用武器和警察装备,实施准军事组织和管理,无疑是暴力机关。然而,警察不仅要维护国家安全,还要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它也是社会的。当然,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是国家巩固统治和维护利益的保障和条件。但即便如此,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警察也必须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抛弃社会。没有社会,就没有国家可言,因此不能排除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国家,警察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改变服务的重点——从国家到社会,社会越来越社会化。..............................
............................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困境

(一)领导体制与实施问题

人民法院上级警察对下级警察的领导体制存在缺陷,尚未实施。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弱化,导致各地司法警察工作管理不统一。各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有自己的方式,主要表现在:

1。人民法院法警的上级警力使下级警力进入被动和被动状态。从条例来看,较高一级警察部队对较低一级警察部队的人事管理仅限于将较低一级警察部队首长的变动报告给较高一级警察部队备案。坦率地说,这只是一个不需要干预的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作为干预司法警察工作的机构的司法警察部门也没有成立。最高司法警察部门附属于政治部门,缺乏独立性。自然,很难积极行使其权力。较高级别的警察部队对较低级别的警察部队人员的薪金和级别待遇没有管理权。从根本上说,立法没有规定上级警察部队对下级警察部队的人员和财产没有实际控制权。一些较高层次的警察自然让较低层次警察的领导走了,未能主动把握好司法警察的工作,导致司法警察工作缺乏诚信。每支警察部队大多各走各的路,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2。大量兼职警察正在排挤警察队伍,无法实现编队管理,也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组建司法警察以来,许多法院仍有许多兼职司法警察。这些人在其他岗位上享有司法警察的待遇,但他们不作为司法警察工作,而是由他们的岗位管理,这些岗位不受司法警察部门的控制。这些法院的司法警察只能履行确保审理刑事案件的职能,而大多数职能无法履行。一些法院似乎有大量的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他们严重缺乏警察。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构成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司法警察的构成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包括任命制司法警察和任命制司法警察。就业制度下司法警察的存在应该受到质疑。就业制度下的司法警察实际上是最初由公安部门实施的合同制警察。警察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临时性,不能满足现代警察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

目录
导言..........................................................1
一、人民法院集..............................2
(一)属性.......................................................................2
(二)任务.......................................................................4
(三)任务.......................................................................4
(4)机构....................................................................5
(5)立法.....................................................................6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困境..............................8
(一)领导制度和实施问题.........................................8
(2)...............................................10
(3)........................................................12
(4)民事执行问题.................................................15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完善.............................18
(1)改变想法........................................................18
(2)完善立法........................................................18
(3)加强........................................................20
(4)统一的权力和责任..........................................................22
(5)行使民事执行权..........................................23
结束..................................................................................27
参考................................................................................28

结论

具有警察资格和资格的人员已被替换为行政人员,这不仅有利于专业和专业行政团队的建设,而且有利于人员的征聘。如果行政人员脱离法官队伍,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招聘和管理,这是解决行政人员短缺的好办法。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完全分离。它不仅能解决执法和司法警察人员的短缺,而且能事半功倍地解决司法警察和执法队伍的不稳定。这不仅有利于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也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法院的整体建设。可以说,一击即中。
人民法院的工作以司法审判为中心,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发挥辅助作用。然而,司法警察工作还有其他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和重要的“配角”地位,其“独特性”已在前一节进行了详细论述。事实上,司法警察是辅助性的,因为他们没有司法职能,也不在乎金钱或其他东西。长期以来,由于司法警察的片面“配角”地位的影响和相关法规中的某些问题,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角色和权限认识不清、不一致,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司法中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法院法警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建立司法警察的理想状态。从理论和立法上改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将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过程。从理论研究到立法修改,都需要非常系统和审慎的认证。在实施过程中,还会受到社会、文化、物质等因素的影响。随着学术界、司法界等各界的推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发展必将更加完善。

参考

[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司法警察必备》,海南出版社,2001年。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
[3]黄松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
[4]杨玲,《执法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5]胡一良《论司法警察的职能》,在2007江苏省法院司法警察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
[6]刘玉玲:《人民法院行政权改革分析》,盐城审判,2007年第3期。
[7]陈瑞华:《法律研究的三种方式》2008年10月31日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演讲
[8]刘玉玲和董纪:《警务实施的法律思考》,2007年《盐城审判》第5期,2009年江苏省法院法警研讨会二等奖。
[9]李梦:《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主体》,见江苏法院网2006年7月22日文章集。。
[10]谭秋贵,《民事执行原则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