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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侦查机关司法鉴定问题探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司法鉴定,侦查,鉴定
论文概述:

自2005年10月《决定》实施以及相关配合《决定》执行的法规相继出台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已经呈现出初见成效、平稳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决定》的性质和其自身的局限,它不可能

论文正文:

导言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但相关立法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批准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此外,由于评估师的特殊身份,他们通常不必去法院进行质证和询问。在实践中,法院拒绝采纳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一些错误的鉴定结论往往可以成功地用作法院法官确定事实的依据。许多错案的“罪魁祸首”就是这样一个错误的鉴定结论 然而,由于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权分配不足,特别是司法评估作为一种侦查行为的管理问题在实践中更加突出,司法评估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诸多争议。 在此,笔者将就司法鉴定作为侦查行为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规制建议。 一、司法鉴定在侦查中的定位(I)司法鉴定在侦查中的作用和原则是由具有侦查权力的部门或机关为查明案件、查明犯罪嫌疑人、收集各种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诉讼侦查活动。 侦查是一种不同于行政侦查、一般社会侦查和其他诉讼侦查的侦查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采取调查措施或识别技术,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确认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 侦查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特殊权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开展侦查活动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事安全部门和监狱。 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在诉讼活动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鉴定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文物、字画、仲裁、保险索赔、医疗事故和工伤的鉴定,但在司法过程中,根据程序法的规定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鉴定的机构、人员、程序、标准、发起、实施、质证和鉴定的总称 从科学实证活动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历史悠久,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进步的产物 当今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文明、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手段。 司法鉴定具有科学与法律统一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它利用科技手段和技能解决专门问题;另一方面,它是通过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 (2)侦查机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和司法鉴定的双重性决定了司法鉴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鉴定结论不得用作证据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法律鉴定主体、法律鉴定材料、法律鉴定程序、法律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法律鉴定结果 第二,独立原则 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独立进行,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且鉴定机构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行使鉴定权,不受任何干涉,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中立原则 这意味着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袒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本质上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技术活动。其法律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功能,即帮助法官从科学的角度确认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判决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它具有实现程序正义的功能。鉴定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新组合。鉴定权行使程序的合理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控辩双方的对立力量。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程序中的鉴定活动是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诉讼各方违反鉴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鉴定程序是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 其次,分析我国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在侦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侦查机关长期重视司法鉴定技术的运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本部门案件管辖范围内承担着侦查阶段的技术重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也暴露出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认定”与其他侦查措施并列为“侦查”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立法中内容和层次的这种关系意味着司法鉴定是一种调查行为,司法鉴定是调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结构之间的关系,社会各方面对侦查和司法鉴定活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误解。 例如,参与调查的人员既是调查活动的执行者,也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执行者。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是侦查活动,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也等同于鉴定活动等。 根本原因是“调查”和“评估”在立法层面没有明确的区别,混淆了两者的法律性质,这也导致了实践中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识别证据、审查和核实证据的活动 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活动中,利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鉴定和判断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活动 因此,司法鉴定活动应贯穿整个诉讼阶段,与侦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诉讼活动中包括的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其他阶段密切相关。 在现行立法中,司法鉴定仅被表述为调查阶段的一种活动,这显然与现实不符。容易陷入侦查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双重身份”的误区,造成侦查与鉴定不分、侦查与鉴定混淆的局面,从而降低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一方面,在双重身份的影响下,评估人员既从事现场调查,又从事证据收集和评估活动,这容易导致为自己的结论找到满足案件需要的依据的现象。这严重违反了司法活动的原则,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难以令人信服。 另一方面,由于评估与鉴定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分,评估人员极易受到办案人员的需求和部门领导的不当干预,难以保证评估人员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极大地损害了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司法鉴定人在侦查机关的定位不够明确。《决定》颁布实施前,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的管理权不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而是属于侦查机关本身或其上级领导机关。 例如,调查机关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名册管理是调查机关本身的责任。 由于这种管理模式,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具有双重身份,其技术职称和类别与普通司法鉴定人大相径庭。 根据《决定》精神,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通过颁布部门规章,对《关于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的决定》设定了空的界限。调查阶段对专门问题的评估通常由调查机关的评估机构自己进行。 二、我国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分析……9 (1)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101.调查活动和认证活动之间的界限不明确……102.调查机关设立的认证机构管理缺乏系统性……103,……14 (1)……141.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在侦查机关中的作用……14 (3)在当事人评估权的保护制度方面,……171.赋予当事人申请开始评估的平等权利,……172.建立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制度,……18 .结论自2005年10月《决定》实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合《决定》实施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 但是,由于《决定》的性质及其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也不代表司法鉴定科学管理体系的形成。 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司法鉴定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 首先,应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证据法》等特别法,明确界定统一鉴定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和取得方式、鉴定权的启动和授予、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纳等。,并明确界定评估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此外,在司法鉴定的启动、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受理等规范性内容的调整上,要考虑两法之间的联系和两法与三程序法之间的兼容性,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其次,要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 法律解释应当有统一的口径,在同一法律条文被不同部门解释后,尽量避免不同甚至矛盾的表述和做法,以免出现新的混乱。 参考文献1。徐景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第一版,2006年4月 2.李小重:《对司法鉴定最新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3)张于冰、唐生,《当代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 4.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版。李玉华杨俊生的《司法鉴定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6.杜志春、霍单弦主编:《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7.陈瑞华:“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司法部立法和教育司编辑:“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8.孙叶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9.邹李明:《热点问题认定调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0.沈敏:《对我国司法鉴定无序体系建设的思考》,司法部法律教育司,《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