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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0字硕士毕业论文相关民事诉讼活动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的辨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50字
论点:范畴,民事诉讼,法学
论文概述:

本文通过研究“民事诉讼职权”和“民事诉讼职责”两个基本范畴,分析了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不仅有利于两个术语的规范的运用,也对理论本身有了一定的思考。

论文正文:

前言本文的题目是《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论》。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范畴,特别是基本范畴进行专题研究,建立基本范畴的理论体系,对基本范畴的具体内容进行广泛而集中的探讨,为民事诉讼法范畴理论的形成奠定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民事诉讼法理论的深化。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介绍 汉语中的词类来源于《尚书·洪范》,其中包含“洪范旧州”一词 然而,在中国古代,“范”和“丑”并没有一起用作专有名词。范畴是翻译西方理论产生的名词。 在英语中,范畴被称为范畴(category),起源于希腊语kategoria,其原意是指示和证明,是一种概念。 在哲学发展史上,我们所谈论的“范畴”一词来自古希腊,而“范畴”这个名称是由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 在此之前,哲学家如塔利斯、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研究范畴,但没有明确使用“范畴”一词。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明确使用“范畴”一词,研究和讨论了一系列哲学范畴,建立了古希腊范畴史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范畴列表,并撰写了专著《范畴》 ①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十个基本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势、条件、活动、痛苦”。(2)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系统地论述了哲学范畴,他们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中国也存在范畴研究。中国古代哲学虽然没有范畴,但确实有自己的范畴,如儒家的“仁”、“义”、“礼”、“智”、“信”,魏晋玄学的“精”、“实”、“自然”、“存在” 我们一般对范畴的内涵定义如下:“1 .人类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 每门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类别2、类型;范围”③ 哲学对范畴的定义一般是“人类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这是各种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 特定的类别可以表示特定物质的深度和客观事物特定联系的广度。 在人类思维发展过程中,范畴不仅是辩证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积极认知活动的思维工具。 (4)或“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性质和关系的总结” 类别和语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语言来讨论类别。没有哲学家或法学家讨论空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知道任何类别的表达形式都是语言,特别是语言中的术语。 范畴是内容,而语言是形式,范畴是通过语言中的术语来表达的。术语作为语言符号,具有多种属性,给范畴的使用和研究带来了一些问题。 范畴术语只是思维的一般表达,作为反映客观事物的范畴,它的内容不可避免地成为讨论的焦点 我们讨论的是法律语言也是用术语来表达的。 当一个语言术语被用来表达一个法律范畴时,它就变成了一种法律语言。 毫无疑问,法律中专业术语形成的独立指示类别与原始申请必然会有所不同。因此,纵观法律语言的现状,大量法律术语的词源学发展亟待理顺和澄清。 应该说,每个词都有一条相对独立的线索,它在学科中的法律文化原因和价值必须由词源学来解释和支持 (2)本文所讨论的民事诉讼法范畴也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因此必须注意范畴与术语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的定义和特征 顾名思义,民事诉讼法范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中的一些高度概括的概念。 具体来说,《新华字典》对“基本”的解释如下:“1 .基础:人是国家的基础。基本面:基本矛盾。主要:基本条件,基本群众。” (1)在2001年版的《新华字典》中,“基本”和“主要”的两个定义加在一起甚至更多。 (2)通过对这一条目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有一个基本和主要的含义,它与次要和一般相反,是一个比较概念 所谓“根本”不是指最低层次,而是指对其他事物的调节,这是贯穿整个过程的不可或缺和不可动摇的特征。所谓“主要”是指支配和支配其他事物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来说,如果基本范畴的基本性质只被理解为基本,那么范围就显得太窄了 这样,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仅仅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主体范畴和核心范畴 因此,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的基本性质也应具有主要含义,即在某一主要阶段,一个重要方面起着主要作用,并在其他范畴和概念中起着主导和主导作用。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有三个特点:一是基本范畴属于民事诉讼中等级较高的范畴,高于一般范畴;其次,基本范畴不一定要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而只需要抽象重要或主要诉讼活动或阶段的本质和联系。第三,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本身,它必须具有较高的抽象概括性。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范畴应该涵盖诉讼中的一些相关问题。 (2)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的内容和制度建设如上所述。虽然范畴是最高层次的概念,但范畴之间也有差异和内在联系。这是我们对范畴理论研究的需要。类别是系统的,必须有一定的层次。 张文显在《法律基本范畴研究》中对法律基本范畴体系做了总体概述,指出:“法律范畴体系是指法律中一系列个别范畴体系的有机集合 个别类别是法律现象的部分反映。 范畴体系是法律现象的全面反映,是法律认知成果的总结和概括。 (1)张文显将法律的基本范畴划分为:法律、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 “研究任何复杂事物的最好方法就是对其进行分类,对法律范畴体系的研究也不例外。 这种划分不仅保证了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揭示了范畴体系的内在联系。从制度便利性的角度来看,该制度的划分不仅在外部相对较长,符合逻辑要求,而且采用了制度内部相应类别的矛盾分析方法,有利于揭示民事诉讼法类别理论发展中的矛盾根源,便于人们掌握这一类别制度。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主体类别1。传统民事诉讼教科书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总和,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相应地,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而制定或批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有两点值得分析:一是除了审理民事案件外,民事诉讼还适用于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和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二是民事诉讼不仅是活动,也是法律关系,即民事诉讼是活动和法律关系 首先,民事诉讼的范围已经从传统的仅解决民事纠纷扩大到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海事案件和一些劳动案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将继续扩大。各种新的类型也将出现,如期货诉讼、票据诉讼、保险诉讼、房地产诉讼等。在英国和美国,传统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仍然被用来调整所有的纠纷。这反映了诉讼程序本身的中立性,它与实体法不是一一对应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至于第二点,中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之所以认为民事诉讼不仅是一种活动,而且是一种关系,对此的代表性解释是:“诉讼行为或诉讼活动产生、改变和破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通过诉讼行为或诉讼活动反映出来的 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活动或诉讼与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内容。 (2)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既是一种活动,也是一种关系。 这种活动和关系是依法进行和产生的。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③因此,传统理论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包括诉讼活动和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主体类别……181、民事诉讼……18 (1)民事诉讼定义……18 (2)民事诉讼的性质……20 (3)民事诉讼和利益歧视……21第三部分民事诉讼核心范畴……261、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26 (1)权利和义务概述……26第四部分民事诉讼立法的范围……37 1、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诉讼原则……37 (1)民事诉讼原则概述……37 (2)民事诉讼规则概述……38 .在国内法领域,对基本结论类别的研究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接受。根本原因是我们在吸收西方法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范畴理论的基本地位。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范畴研究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启示是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应从范畴研究入手。 没有成熟的范畴研究,就不会有成熟的法律研究。 总之,范畴理论的研究是广泛而深刻的。范畴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天的事情,也不能被本文有限的篇幅所涵盖。 由于时间和知识的不足,本文只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进行了粗略的思考,必然会有很多遗憾。 我想利用本文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希望能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有所借鉴。如果我能达到这个目标,我会非常满意的。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2.李小春、刘梨竹:《程序法基本范畴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 3.杨守康:《亚里士多德范畴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4.钱魏亮:《语言与实践——实践唯物主义语言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5.范崇义主编:《诉讼原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 6.张岱年:《论中国古典哲学的概念范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7.张方川:《古希腊哲学的逻辑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8.谢辉:《法律范畴矛盾之争》,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9.张文显:《法律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孙国华:《法律的形成与行动原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