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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0字硕士毕业论文恶意欠薪的司法适用及法律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560字
论点:欠薪,恶意,劳动者
论文概述:

无论是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性还是结合现有的法律制裁和境外的法律规定,恶意欠薪行为刑法规制的条件都已充分,而且从现在社会的情势来看将其刑法规制也已势在必行,因为

论文正文:

介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和谐互利的劳资关系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然而,近年来,前所未有的金融现象从华尔街迅速蔓延到世界各地。一些恶意欠薪行为如转移资产、增加债务、带钱潜逃,甚至迫使地方政府变相将拖欠工资转化为地方政府债权等,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恶意拖欠工资的危害主要包括拖欠劳动者财产所有权和变相侵犯劳动者生存权的行为,从而容易导致暴力工资征收事件的增加和劳资矛盾的恶化。尤其是在目前中国农民工人数高达两亿至三亿的情况下,农民工越来越难以忍受拖欠工资和不支付工资。一些恶意欠薪行为直接表现为对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威胁,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导致人们对政府和中国法制的不信任。在人们对政府权威和法律法规失去基本信任的情况下,寻求异常的自我保护渠道是他们无奈的选择。黑社会组织积累所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并最终成为社会有机体的毒瘤,从根本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建设,这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迫在眉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犯罪。本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立法者在仔细考虑了刑事立法政策后创造了犯罪。他们认为民法和行政法的先行不足以遏制恶意拖欠工资的恶化。只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劳动法律关系才能得到有效平衡。这项规定将在缓解当前严重的劳资冲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指导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必要对该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刑法规范恶意工资的必要性

(1)恶意拖欠工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11年,穆某在安徽淮北濉溪承包施工现场工程时,因各种原因欠50多名农民工20多万元。遂溪县政府了解这种情况后,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在一段时间内发布了两项纠正令,但穆时平仍以该项目没有盈利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鉴于穆的行为涉嫌犯罪,濉溪县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转给了公安机关。县公安部门在调查中发现,项目开发商在Mu承包项目时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所有费用。警方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牟宗三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这也是自《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以来,安徽省第一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被捕的人。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将部分拒发劳动者工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本案中,穆某欠农民工工资20多万元。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点,认定20万元金额较大,因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在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仍未支付。他还逃避支付,主观上有直接意图,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专家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行不仅惩罚违法者,而且对其他雇主起到教育威慑作用。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范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人也应该拿起合法武器,通过正式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首先,恶意欠薪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工资是工人的核心权益。他们是工人辛苦挣来的,是他们安定下来和养家糊口的基本条件。这项权利遭到侵犯,是对工人权益的严重侵犯。”(1)劳动者和劳动者的经济实力有很大差异。劳动者维持生计的唯一保证几乎只是劳动报酬。此外,由于维权成本高,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一旦劳动者空的生存受到挤压,恶性刑事案件就会轻易滋生。近年来,大量报道称,受害者因员工恶意拖欠工资而堵塞道路、请求帮助和静静地坐着,例如在全国引起轰动的王于滨案。据统计,2011年,只有广东省处理了9879起与拖欠工资有关的紧急情况,涉及81万名工人。此外,在恶意欠薪引发严重恶性事件的情况下,基于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往往会成为“买单”的主体,地方财政最终会成为转移非法成本的对象。由此可见,恶意欠薪行为一方面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极易加剧社会矛盾,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此外,恶意拖欠工资会影响经济的有序增长,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降低社会公信力,从而导致现代商业信用机制的缺失,直接增加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成本。如果任其发展,必将破坏社会稳定,严重阻碍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其次,恶意欠薪严重挑战了社会诚信原则,降低了社会道德水平。诚信是社会有效运行的核心价值,也是人们和睦相处的基本要求。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信用、诚实和正义就像支撑整个建筑的主要支柱。如果这一支柱松动,人类社会的建设将在一瞬间崩溃。”?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被赋予了基本社会原则的法律地位,良好的劳动关系是建立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没有诚信,就很难维持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劳资关系的主要前提是双方的不平等地位,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很容易偏离诚信轨道,进而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具体来说,交易成本高、交易不安全的恶意拖欠工资的结果,不仅会导致市场参与者因缺乏信用而偏离适者生存的原则,进一步加剧贫富两极分化,更严重的是,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社会道德水平将会下降甚至消失。

二。恶意欠薪的原因及刑法规制的意义........16-21
(一)恶意工资的原因........16-17
(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的法律意义........17-21
三,恶意工资的要素和司法认定........21-32
(一)恶意工资的刑事构成........21-25
(二)恶意工资的司法认定........25-32
四。完善刑事立法,防控恶意欠薪的建议........32-39 [/溴/](一)完善刑事立法,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32-36
(二)恶意欠薪的预防和控制措施........36-39

结论

总之,无论是考虑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施加的惩罚还是现有法律制裁与海外法律规定的结合,对恶意拖欠工资进行刑事监管的条件已经足够,从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必须对刑法进行监管,因为不受刑法监管的犯罪的后果将不可避免地危及整个社会的秩序。这种危机表现在日益激烈和无休止的恶意欠薪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群体性上访和恶性群体性事件。重复禁止恶意欠薪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非法成本低。因此,改变这种状况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引入刑事制裁机制,这将大大增加非法成本,使那些敢于违法的人付出沉重代价,并将风险提高到不值得工人冒险、不愿冒险、不敢冒险的程度。令人欣慰和鼓舞的是,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符合时代的需要,及时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社会实践中,严厉的惩罚肯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它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价值。当然,只有严厉的刑事制裁远远不够。为了有效防止恶意欠薪,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拓宽职工维权渠道;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降低工人权利保护的成本;第四,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第五,呼吁回归社会诚信;第六,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等等。

参考
[1]马克昌高铭暄。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全兴,劳动法[男]。法律出版社,2004年。
[4]陈兴良。刑法的价值结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马克昌,现代西方刑法简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6]张明楷,《[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韩毅,犯罪目的的建构与实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8](英语)戈德温,何李牧。政治正义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林天山。刑法改革[。台北:台湾林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
[10](英文)亚当·斯密,姜子强。道德情操[。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