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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0字硕士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资料: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律责任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750字
论点: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
论文概述:

有法律制裁,没有法律处罚条款,法律只能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不仅如此,法律中的罚则还是一部法律中所采用的法律措施和手段的集中体现。

论文正文:

介绍

 司法机关在所谓的诉讼效率优先的推动下,把诉讼程序视为一种障碍,或者规避程序法的规定,或者对大量违反程序法的现象视而不见,只去追求“实体真实”,其后果是导致现实审判实践中大量错案的出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公民个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无视程序法的存在,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程序义务,如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众多证人不愿意作证,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公民个人诉讼程序观念淡漠的现象导致了诉讼程序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关于轻程序的大量危害性后果虽然在理论界己经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理论及实务界已经逐渐认识到了程序的价值及其重要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诉讼实践中轻程序的现象虽有所改观,但现实中的轻视及违反程序法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为什么程序法容易被忽视或违反?其原因总的来说比较复杂也比较多,理论界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是民事诉讼法经常被忽视和违反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范的完善角度着手对其进行研究。 第一章法律责任的概念及体系重构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各部门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以往的法哲学家们基本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法律责任这一命题,笔者要研究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必须从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体系重构的角度入手,探讨理论上确立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这一命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研究寻求基本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针对法律责任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1、义务说,该类学说把法律责任定性为一种“义务”。如《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法律责任是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以及对引起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8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2、制裁说,认为法律责任归根结底是一种制裁。如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3、不利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某种“不利后果”。如赵震江、付子堂两位学者认为,“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 二、传统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分类及现代法理学对法律责任分类的突破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研究的范畴,我国传统法理学的分类是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程度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这可以说是一种主流观点吧。对传统法律责任的分类及其分类基础,因并非本文研究重点的原因,笔者将不加论述,笔者想要指出的是现代法理学对法律责任分类的突破。“传统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种类的理论,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学理论。传统法理学只有实体法上的法律责任,如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实体性法律责任,而没有与实体性法律责任相对应的程序性法律责任。但笔者在二十余种国内法理学著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学者提出了“程序法律责任”的观点,似乎可以为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找到“理论基础”。如孙笑侠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责任有不同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其中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同时作者又指出了“诉讼责任”的概念:“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如民事诉讼原告不提交证据被审判机关推定为撤诉,承担诉讼责任;被告无故不到庭,则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再如赵震江、付子堂所著的《现代法理学》中提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是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进行划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属于公法责任。一民事责任就是私法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违反民商事法律或不履行其他民商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该教科书也给出了诉讼责任的概念:“即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共同组成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 程序法是一个相对较大的研究领域,如果在研究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过程中能够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三大法律部门综合起来进行研究阐述,自然是最佳途径,但三大诉讼法虽有相通之处,毕竟各有其不同点,而且笔者的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限于笔者的能力所限,笔者仅从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角度来对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希望这种研究能够引起程序理论法学界的重视,让更多有才能的学者投入到这一研究领域,以期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律责任的概念 基于大陆法系研究法学问题的传统,笔者还是首先从概念定义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为了简易起见,笔者以下将简称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他案外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或职责,或者不当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权利(力)而侵害了他人的诉讼权利,或者对国家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了侵害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特点 笔者在前面的研究中已经明确提出并作出初步的说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与违反《民法》、《刑法》等实体法的法律责任有许多不同点,主要表现在:1、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广泛性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机关及其审判人员以及案外人都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也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之一是其责任承担主体广泛性的突出表现,如案外人参加案件的旁听,如果其扰乱法庭秩序达到了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程度,案外人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是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案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承担主体。2、违反的法律的类型不同在法学理论上,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将不同的部门法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民事诉讼法法律责任违反的是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而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的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3、违法时间阶段的特定性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开始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具体地讲,这一阶段是指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民事执行程序。与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不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只能在上述阶段产生,而实体法律责任则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启动前产生,当然,在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可能因新的违法、违约或违反义务的行为而产生新的违反实体法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初步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后,笔者将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类型等方面全面论述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即是指具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人。成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要件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要素,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法中又有相应罪名的规定,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行为人具有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独立承担其违反民事诉讼法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章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7一、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概述..........7(一)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律责任的概念..........7(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特点..........7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26一、概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26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26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29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30 结论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推进,民事诉讼各项制度的改革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点之一,这项制度的完善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从而科学地指导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本文围绕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从理论上对我国确立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概括论述,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意义,并借鉴了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民事诉讼法立法的相关经验,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应逐步加强有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继续完善该项制度。相信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以及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必将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有效的体现,并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书目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月第1版。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3.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力.人民出版社,1991年,成都。4.美.E·A·霍贝尔著,周勇译:《初民的法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5.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1月第1版。6.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7.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合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8.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9.徐听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北京第1版。10.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