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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50字硕士毕业论文新闻侵权抗辩理由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850字
论点:抗辩,事由,新闻
论文概述:

新闻的质即新闻报道所应该具有新闻价值,也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实现新闻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在新闻质的方面的抗辩事由的提高与完善,将对丰富新闻

论文正文:

介绍

 随着新闻媒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担任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舆论监督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然而新闻媒体侵权案件中居高不下的诉讼率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如何才能使新闻媒体更好地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如何平衡公众人格权保护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新闻侵权尽管没有被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写入法律,但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抗辩事由也就有了自身特有的属性。本文针对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基本类型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对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要性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几点具体措施。综上所述,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展开论证,在行文的过程中深知自己理论基础薄弱,对文中有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一、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现状 了解我国立法的层面上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相关规定和学界对此问题的观点有助于我们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理论问题进行准确的定位,同时也为我们将这个问题进行展开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理论背景。因此,笔者在文章的开篇之章将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探究,为下文对此问题的展开打好基础。为理解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本章将通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学界的观点两方面出发,从而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在我国的发展进行深入地探讨,从而使之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整体上有一个更加清晰而完整的认知,同时也为整篇文章提出完善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提出相应的思路作了良好的理论铺垫。 (一)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立法现状 新闻侵权在侵权形式上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有着自已的特点,但由于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行为来规定,因此其也属于一种普通的侵权行为,也受侵权行为法一般规则的调整。但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和新闻出版法等专门针对新闻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尽管如此,但鉴于新闻侵权的自身特点,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对其进行规范的特殊规则。为了更好的了解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现状,笔者将对其进行简单的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五条对公民的政治自由有这样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以上两条规定是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及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宪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及舆论监督权。 (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研究现状 我国新闻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权益主要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在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规定明确的抗辩事由,其在在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也未达成一致。在法学理论界讨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过程中也是对这两种主要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进行了简单区分,以下笔者将分开论述侵犯这两种权益的抗辩事由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例证,为更完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提供参考。 1. 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包括传播内容真实、消息来源权威、公正评论和受害人同意等四项基本内容。2四元论者将权威的信息来源和受害人同意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将抗辩事由的范围扩大,将消息来源权威作为抗辩事由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新闻媒介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担负着向社会提供重要信息、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因而,新闻媒介客观准确地报道有关党和国家机关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公共事务,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予以特别保护。只要报道是对党和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件、行为、事务的客观引用和描述,即使内容对特定人的名誉有损,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包括:第一,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行为、事务关系到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第二,我国新闻媒介处于各级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党和政府部门要求新闻媒介发表和播出的文件,新闻单位不仅应予以发表、播出,同时也不可能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第三,新闻单位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行业团体的各种会议(如人代会、党代会、工作会议)的报道,包括对参加会议者发表的言论的报道也难以核实内容。1受害人同意作为新闻的抗辩事由也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其指的是涉及特定人的新闻作品的创作,往往要采访特定人本人的或由其提供材料。如果作者根据特定人自己的陈述或提供发表的材料写成文章发表,这应该视为特定人同意。即使文章中有损名誉的内容,也不能主张侵权。
 2. 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主张四元论的学者将抗辩事由归纳为当事人同意、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消息来源于公开渠道等四项内容;2还有的学者虽然也坚持四元论但与之前学者的的观点有些出入,其将抗辩事由的内容归纳为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正的舆论监督和当事人同意四项内容。尽管两种四元论的主张在内容上有一定的出入,但其在当事人同意、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方面是一致的。受害人同意指的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新闻报道所涉及的内容的同意,具体表现为愿意接受采访、主动给新闻媒体提供资料、协助新闻作品的完成。因为隐私权是一种自主性很强的私人权利,法律允许当事人放弃;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原则是指为了满足公众兴趣而将这些公众人物(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的隐私事项公之于众,虽然暴露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但满足了公众兴趣,新闻媒体不必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公正的舆论监督原则如前文所述,舆论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监督的对象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主观上出于善意和诚意且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就可以“公正的舆论监督”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消息来源于公开渠道是指如果新闻舆论监督所披露的消息来源于公知领域,包括:第一,对公开的档案或纪录的使用,但要注意时间因素及事件的关联性;第二,对过去的新闻报道的使用,但要符合公众兴趣;第三,资料来自于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一切都不是隐私。 二、完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必要性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今这个新闻媒体飞速发展的社会有着特殊的意义,也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本章节笔者将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利益平衡及价值需求三个方面对完善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公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新闻报道的侵害时,都会选择走司法维权的道路。由于新闻侵权纠纷案件耗费时间长、赔偿额度高、同一案件中被告数量多,且原告几乎可以将媒体发行传播范围内的任意地点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提起诉讼。据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 170件媒体侵权官司的统计,媒体的败诉率高达 80%,而美国仅 10%的败诉率。2我国的新闻媒体极易陷入败诉境地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现总结如下:第一,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并没有规范的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停留在判例或者原则性的条文里,据我国不完全统计,当前,如果我国企业或是个人起诉新闻媒体报道侵权并要求新闻单位赔偿的一审案件中,新闻单位的败诉率达 69.27%,这个数据仅指通过完整的庭审程序而不包括采取其他手段的处理的案件,例如:加入了政府的行政干预而结案,或者在法院或者第三方的调节下,双方基于合意相互妥协而以和解的形式结案。一审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新闻法的不健全,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无据可依就会倾向于保护较为规范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进一步说,新闻侵权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进行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定是否造成侵权的问题上也会带有主观的色彩,容易造成新闻媒体败诉。第二,获得赔偿金是企业或者个人提起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动力,如果打赢官司就可以获得赔偿或者获得赔偿的几率较大,那么单位和个人因此而提起诉讼的概率会大大增加。据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根据有关的统计数据,我国能够获得赔偿的概率大概是美国的十倍, “打官司就能捞钱”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此高的赔偿概率,也为企业或者个人通过选择诉讼的途径解决新闻侵权问题增加了砝码。 (二)新闻自由与人格权进行利益平衡的需要 我国作为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以如何使法律更好的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然而我国在新闻自由的保护方面做的并不是特别完善。新闻自由的保护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只是依据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公民知情权及监督权的相关保护中引申出来的,可知新闻自由只是我国的一项制度性的权利,其在保护力度上不够。但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宪法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的位阶上讲,人格权的保护在法律上的地位远高于新闻自由,但如何才能做到合理的保护新闻自由而又不影响人格权的行使呢?笔者认为,一项权利并不是因为它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受到我们的重视,而是在于其给我们带来关乎我们自身的制度效益而受到我们的推崇。“在一个民主社会里,鼓励表达自由所带来的利益超出了审查理论上能够带来,但实际中未经证明的利益。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应从问题的实质出发,对比两种权益背后所指向的价值,在个案平衡的过程中作出取舍。总之,新闻自由与人格权进行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应当侧重保护新闻自由,从而更好地去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这也是我们权衡二者关系的结果。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为了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也应该确立新闻自由优先保护原则。而今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关键时刻,为了更好发扬民主精神,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及加强廉政建设,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将会在社会中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为实现公众通过媒体间接的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法律应该给予新闻媒体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充分的自由与权利保障,因而,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公共信息利益与人格权利益发生冲突而进行权衡时,有必要向前者倾斜。 二、完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必要性...........9(一)司法实践的需要...........9 (二)新闻自由与人格权进行利益平衡的需要...........10 (三)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存在的价值...........12三、对国外法中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借鉴...........15(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1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21 四、对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思路...........24 (一)原有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完善...........24(二)新增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提出...........30  结论
新闻媒体地位上升,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在当今这个网络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媒体监督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的完善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应对新闻侵权案件时,在肯定新闻媒介或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之下,给予其进行适当抗辩的权利,从而豁免其损害赔偿的责任,让新闻媒体在报道中的风险有所降低,使其有更加充足的活动空间。这样一来,不仅使得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也保护了宪法所规定的新闻单位及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以达到两者之间最佳平衡状态。 参 考 文 献 1. 杨立新、梁书文:《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2. 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9 年版。3. 徐迅:《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4. 陈志武:《媒体、法律与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5.[美]唐.R.彭伯:《大众传媒法》,张金玺、赵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6. 王利明:《新闻侵权与法律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7. 杨立新:《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8. 王利明:《新闻侵权法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9. 徐灿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新华出版社 1998 年版。10.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