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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0字硕士毕业论文行政诉讼法论文参考资料:行政诉讼类型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50字
论点:行政诉讼,类型,诉讼
论文概述:

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型,因标准的不同而有各种分类,以诉讼内容为标准划分的三类基本诉讼的关系问题,是行政诉讼类型理论中的又一重要问题。

论文正文:

前言

 行政诉讼类型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诉讼类型一方面决定了原告在行政诉讼上可主张的救济方法,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法院的审理规则、诉讼程序的设计、判决种类的选择无不受行政诉讼类型设置的影响。一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寡及其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该国公民行政诉权的保障以及法院司法审查功能的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程序和审判规则的科学设计,具有提供适当的权利保护类型、统一处理和筛选适当的诉讼方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 第一部分类型理论应用价值分析 人在日常实践中,为了达到对某一类事物共同的本质特征或规律的认识,就需要对所获得的有关这类事物的感性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分类、抽象、概括的认识加工,从而得到对这类事物本质或规律的一般性认识。本文运用类型理论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的研究即是着眼于事物之间联系的普遍哇以及个体分类和类与类之间的关系,运用抽象的分析和综合的方法达到对同类事物足以与他类事物相区别的思维加工,以正确反映行政行为、公民权利、当事人行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法制发展状·况等因素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为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诉讼体系服务。 一、类型理论的立法与司法应用类型的一般定义 与哲学概念是不同的。一般意义上,类型是指“群体(elass)、级别(grade)和类别,即具有共同特征的事物所形成的种类。辞海对类型的定义是:“具有相同性质和特征的事物所形成的类别”。在哲学意义上,类型则是一种“以整体J性的方式被认知理解的普遍事物”。作为人类抽象思维认识加工的方法,类型具有“开放性”、“意义性”、“直观性,,和整体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类型化方法 刘建立科学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科学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体系化、规范化的制度,对当事人来说应当是能够迅速解决纠纷,有效救济权利的制度;对于法院来说则是程序设置合理明晰,利于正确裁判的制度;对于社会来说既是,快速并引氏成本地平息纷争.,安定社会的制度。诉讼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社会纠纷,并且措‘此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其它法律目的的一种法律机制。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为人们平等、自由地参功口社会生产排除障碍,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诉讼的直接目的则在于解决纠纷本身,解决纠纷是它的首要功能。诉讼的任务是明确和调整已经复杂化了的社会关系(复杂化是以发生了权利、义务的冲突为标志的)。而调整复杂化的社会关系始终需要一种可预测、明确的、易操作的诉讼规范为诉讼主体提供指导或引导,并在最终决断案件实质问题时作为裁判的最具说服力的理由。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它既与公民的权利有关,又与国家权力、社会公共权力有关。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双向的,既要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又要维护行政法秩序、处理行政纠纷、制约行政权力以及弓}导行政的走向。科学的行政诉讼程序是确保行政诉讼功能充分发挥的关键。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状况评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状况及原因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很不发达,呈现非类型化的状况。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及适用条件,但不能将判决的种类等同于诉讼类型。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状况分析 从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存在着诉讼的非类型化。但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类型并不等于说我国不存在行政诉讼种类,“每一个具体个案均构成一独特之诉讼类型”‘。我们常常见到的公民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请求颁发证照案件、请求给付抚恤金的案件等多种多样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类型,只是这些诉讼种类未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归纳、整理并设置湘应的程序·,处于“原始状态”,属于未类型化的诉讼种类。有学者仅仍良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魂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判决类型,就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六种诉讼类型,这是不科学的。从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推定行政诉讼类型的做法忽略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和行政诉讼类型之间的区别。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就行政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而行政诉讼类型则涉及行政案件的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的整个过程,可以说,行政诉讼类型一定意义上决定了行政判决的类型。因此,以判决类型逆推诉讼类型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二)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原因分析 1、对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理论的忽视类型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刑法中关于犯罪种类的划分、民法中关于侵权厅示为的分类、行政法理论关于行政行为种类的区分,都是类型方法运用的佐证。按照主体一客体、内容、社会影响、法律适用等标准,对已经发生或者潜在的社会纠纷进行分门别类,在此基础上研究与其相应的诉讼救济途径则是类型研究方法在诉讼法学中的应用。然而,尽管所有的部门法学都运用分类方法,但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方法,类型化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在诉讼法的研究中更显薄弱,‘而行政诉讼作为最近一二十年才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类型化方法的运用仍处于初级阶段。2、对行政诉权的理解狭隘行政诉权,是指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权利。‘任何行政诉讼都与行政诉权相关,行政诉权的内涵、性质不同,决定了诉讼利益的差别,决定了各类诉讼所需要的审判程序不同。诉权最基本的内涵是诉讼请求权,即启动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障合法权益。诉权是提起和进行行政诉讼的基础,对诉权的理解和规定的不同,将影响诉讼类型的限制或扩展。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有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对行政诉权理解过于狭隘,认为行政诉权的唯一功能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权也就仅局限于相对人的起诉权,利害关系人也就等同于行政相对人了。从行政诉权的形成和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权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在于维护行政法秩序。行政诉权的多功能决定了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对行政诉权功能的单一理解导致了公益诉讼、机关诉讼等客观诉讼类型在我国的缺失。 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与实践准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准备 尽管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研究在我国一直未引起行政法学界的重视,尽管现有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深入,但毕竟我们听到了行政法学者为行政诉讼类型化呐喊的声音。以薛刚凌、马怀德为代表的一些行政法学者已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进路上迈出了一大步。早在1999年,薛刚凌教授在其《行政诉权研究》一书中就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行政诉讼类型化问题。她从诉权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状况及产生的原因,通过比较研究各国行政诉讼的类型,指出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状况的弊端,并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建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另一个较为系统研究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学者是马怀德博士,其主编的《行政诉讼原理》一书,专章对行政诉讼类型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行政诉讼类型的机能和划分标准,对现行行政诉讼类型进行了反思,指出其在立法上的不足和研究上的欠缺,认为以往的理论研究停留于现行法律的实然哇规定,缺乏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应然性思考,批判了以判决形式区分诉讼种类的错误,并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建方案。江必新法官也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撤销诉讼、给付诉讼、变更诉讼及确认诉讼的构建提出了设想。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司法尝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诉讼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三大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作为类案件以划分案件类别为基本方法,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作为案由的第一个要素,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则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即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俐于政行为种类。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适用作为类案件案由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点,其确定方法为: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的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贝勘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十行政赔偿。对于难以确定案由的案件,则作为例外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状况评析...........13一、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状况及原因分析...........13(一)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状况分析...........13(二)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原因分析...........14第三部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要素分析...........24一、影响行政诉讼类型设定的因素...........24二、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31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36一、基本诉讼类型的构建...........36(一)撤销诉讼...........36 结论 诉讼类型是实践上的概念,它建基于对各种具体行政争一议的综合、比较、归纳以及抽象概括的研究之上,这种研究的价值即在于以开放性的思维方式为权利提供最大、也最具有一致性的法律保护,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但需说明的是,诉讼类型适用于个案时,虽然可以为设置适当的权利保护模式,统一处理某一类案件提供重要的判断标准或考量因素,但也可能因为忽视个案的特殊性而未能提供适当的解决方.式。因此,诉讼类型必须随着时代的需求而不断发展,否则将会流于僵化。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3、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一兼论类型理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4、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重庆出版社20沮年版5、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6、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陈计男:《行政诉讼法释论》,台湾:三民书局200。年版8、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9、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一个规范的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10、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