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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如何规范和保护我国新闻媒体的权利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50字
论点:采访,新闻,知情权
论文概述:

尽管现实新闻报道中记者可利用的采访方式方法较多,但由于观念问题,记者自身素质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常常走入误区,使得采访遭受争议甚至触犯法律。

论文正文:

介绍

 1.1新闻采访权课题的研究价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新闻采访权已经在社会实践中萌芽成长发展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对新闻采访权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存在争议的问题至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从体系上说,也缺少系统的理论架构。另一方面,采访权的概念本身属于边缘学科研究的范畴,需要对新闻规律和法学理论都有深入的认识和研究。新闻采访权是整个新闻活动中诸中权利最集中最完备的体现者,对它的研究将起到从法制角度把握整个新闻活动的作用。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法,尚无明确法律条文制裁侵害采访权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采访权限,解决有关采访权的纷争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学术上的探讨十分必要。本文尝试明析采访权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并归纳我国新闻媒体行使采访权所存在的实践问题,探讨规范和保护采访权的对策,以期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1.2文献综述 据文献资料显示,我国对新闻记者采访权的研究,目前己有近20年历史了。理论界对新闻记者采访权的研究,最初是从记者的新闻侵权行为切入的,然后再转向记者采访权利被侵害的研究视角上。自1987年我国颁布实施《民法通则》以来,全国各法院己经受理了不下千余件新闻侵权诉讼案件。1993年和1998年,社会曾两度兴起告新闻媒体热、告记者热。这种新闻侵权多属记者报道侵权,即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侵犯被采访对象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研究者多是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角度来研究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行为,并由此还掀起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是否合法的研究高潮。所有的这些研究,严格意义上来说,都是从侧面,即从新闻活动的相对人—报道对象—的权利,来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从新闻记者对报道对象的角度来说是义务)作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但还不是真正从正面来论述新闻记者的采访权。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从新闻侵权视角来研究新闻一记者采访权的成果主要有:召开了三次全国性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研讨会(1991年、1993年、1996年),共收到学术论文一百余篇,如《新闻官司中一些特殊性法律问题》(魏永征,刊《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论文集》,1991)、《新闻官司和举证责任》(贾安坤,刊《全国首届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论文集》,1992)等;出版了一批新闻侵权案例选编,如《新闻官司—典型案例通讯报告选》、《无冕之王走上被告席》(王瑞明等,1993)等;出版了几部新闻侵权方面的专著,如《新闻侵权与诉讼》(孙旭培主编、王晋阂、张西明著,1994)、《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魏永征,1994)、《新闻侵权法律词典》(王利明主编,1994)、《人格权和新闻侵权》(王利明、杨立新主编,1995)等;而这一时期,专门研究新闻侵权的论文比较多,有几十篇。最早的一篇应该是1986年廖晓英发表在总第15期的《新闻法通讯》上的《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一文,另外还有研究大陆第一件记者因采访报道《疯女之谜》而被起诉的论文《试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若干法律责任问题》(成涛,《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论文集》,1991)、《新闻侵权的责任分担》(王晋闽,《新闻研究资料》第54辑,1991等。 2新闻采访权理论中的几个问题 2.1新闻采访权的依据 国际新闻学会(InternationalPreSSInstitute)曾于1951年提出新闻工作者具有包括自由采访(FreeAeeesstoNews)、自由传播(FreeTransmissionofNews)、自由出版(FreePublieationofNewspaper)和自由表达(FreeExPreSSionofviews)四个方面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在内的媒体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没有法律依据和渊源。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渊源是指规定、确认和保护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规范的基本存在形式。我国通常把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前者是指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成文规范,后者是指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本章下面试图以新闻采访权法律渊源的形式来源为主,分析宪法、新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地方性规章中有关新闻采访权的规范,进而证明新闻采访权的合法性。 2.1.1言论出版自由内含采访自由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已被世界各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采访权的合法性首先在于宪法所确立的出版自由原则。在我国,采访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第35条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其中就蕴含了新闻自由和采访权。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报道自由、评论自由、编辑自由、传播自由等。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是新闻自由权利的具体实施者。新闻媒体的采访是言论及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实现的必要途径和形式之一。因此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有选择最可能挖掘到新闻事件真相的方式的权利。合法的自由采访由此成为一种法定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这也进一步佐证了记者采访权存在的合法性。采访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影响言论及出版自由权的实现状况。美国最高法院怀特大法官在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说,没有对新闻采集的某种方式的保护,出版自由也就是一句空话。 2.1.2源于宪法衍生的公众知情权 采访权的依据其次在于由宪法衍生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二战后新兴的一项人权,最早在20世纪40年代为美国著名记者、任美联社总经理25年之久的肯特.库柏明确提出。它指公众依法获悉政府及公共机构的消息、情报、资料和活动的权利,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豁免性信息例外。”‘3’知情权是当今社会一项基本人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是人按其本质应享有并且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与自由。在现代社会中离开了对信息的自由选择和获知,人就丧失了自身同社会联系的纽带,失去了自立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起码资格。“’如果一个人失去充足获取信息的可能,他所面临的世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做出正确选择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因而知情权成了理性之人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日本久田荣亚等学者认为,知情权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层次去理解。其中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监督权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所谓政治权利,即公民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参与管理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实施都建立在对国家机关政务信息与社会公共信息的充分占有基础上,因此在我国宪法中也蕴含着知情权的基本理念。总体看来,知情权和表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知情权又是表达权的基础,是一种宪法性权利。 2.2新闻采访权的内容 采访权的内容是指新闻媒体在具体采访过程中拥有的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接近新闻源、搜集新闻素材的权利。新闻采访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由于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采访权的内容应以知情权的内容为核心,并以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己任。媒体予以大量的采访报道,也是基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并履行其应尽的权利和义务。知情权表达了社会公众对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权利意识。有学者认为知情权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如今普遍被称之为“政务公开化”要求。(2)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咨询。(3)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
2采访权理论中的几个问题.............82.1采访权的依据.............82.2采访权的内容.............103采访权问题的提出.............153.1媒介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153.2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关系发生了变化.............154我国新闻媒体采访权行使现状分析.............194.1新闻媒体行使采访权的限制与约束.............194.2媒体滥用和不当行使采访权.............26 结语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类媒体数量急逮增加,记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记者采访的触角也延伸到了社会各个层面。而采访权是记者开展采访这一职业活动的法律前提,也是报道权、评论权、传播权等其他职业权利的基础。在我国,法律赋予的明确的、严格的、完整意义上的新闻采访权少之又少,加上社会对采访权的认识水平普遍不高,权利意识薄弱,记者在采访权行使过程中遭遇到不少问题。本文从新闻采访权的理论与实践上归纳了记者采访中的限制性因素与采访权行使的误区,力图对我国新闻媒体行使采访权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思路,分析制约采访权行使的限制性因素,界定采访的禁区和误区,以便使媒体更好的实现知情权。新闻采访权的明确在中国当今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社会法治的普及,人们观念的进步与认识水平的提高。本文最后以规范和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为落脚点,对于采访权的立法和保障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可能路径。 参考文献 1.顾理平著:《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12月版2.林如鹏著:《新闻采访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3.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4.魏永征著:《论采访权》【M】,《新闻法新论》,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9月版5.陈绚著《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6.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介与社会》【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版7.刘建民编著:《当代新闻学原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8.顾理平著:《隐性采访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5月版9.徐迅著:《暗访与偷拍:一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10.刘行方著:《西方传媒与西方新闻理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