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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0字硕士毕业论文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90字
论点:原告,资格,行政诉讼
论文概述:

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学者的著述颇丰,或钻研既有规则的涵义,或指出现有规则的不足并提倡立法变革。然而,对原告资格研究的基础,即现有实在法规则的内容及意义难以形成共识,在

论文正文:

前 言 本文以原告资格现有的相关规则为出发点,尽力挖掘规则的可能意义,结合我国及国外立法与实践,构建原告资格要件结构并对其完善提出设想,从而期望有助于在实践中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处理。作者认为,对原告资格的研究,从既有规则入手,尝试放宽起诉条件、降低公民进入法院的门槛,一方面是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另一方面又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诉,是兼顾谨慎与有效的合理方法。 第一章 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 一、原告及原告资格的概念 (一)原告的概念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明确表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政程序发生的前提。没有行为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原告行使了起诉权,人民法院才能对起诉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是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二)原告资格的概念 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原告资格,又称“起诉资格”(standing to sue)是指某人所享有的将司法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享有法院应给与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我国学者关于原告资格的概念,有“条件说”、“限制说”、“利害关系说”三种。“条件说”为多数人主张,认为原告资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而并非所有不满行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都能提起行政诉讼。持“限制说”者认为,设定原告资格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诉讼的有效性、经济性,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并防止行政管理始终处于变动不稳定的状态,“资格即限制”。1持这种观点者还认为,设定原告资格必须受行政诉讼宗旨和目的的制约,不能妨碍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利害关系说”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2本文认为,“资格”就意味着一定的限制或条件,也意味着“权利”,即起诉权。原告资格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并不要求真正发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实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不影响原告资格的确认,只影响原告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即能否胜诉的问题。 二、原告资格的性质 传统理论把原告限定为正当原告,将原告资格归入到起诉条件之中。本文试借用民事诉讼理论对此予以分析。从民事诉讼理论上来看,将原告资格归为诉讼成立要件还是归为权利保护要件,是和诉权学说密切相关的,具体诉权说认为原告资格是权利保护要件,如不具备,法院应以诉无理由驳回诉讼,从实务上来看,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这种做法。但是本案请求权说则认为原告资格属于诉讼成立要件,如不具备,法院应以诉不合法驳回起诉。这在德日等国处于通说地位,也是实务中的通行做法。3应当说,相比较而言,无论将原告资格作为诉讼成立要件还是作为权利保护要件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前者的优点是:(1)程序简单,无须经过言词辩论即可作出判决,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2)条件具备时,有关原告仍可以提起诉讼。其缺点是:(1)由于没有涉及实质问题,因而纠纷并未得到解决;(2)条件具备时,有关原告还可以起诉,因而被告处于随时被再次起诉的状态,不利于法的稳定。后者的优点是:(1)涉及到了实质问题,解决了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纷争;(2)维护了法的秩序。其缺点是:(1)虽然通过审理程序对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审理,涉及到了实质问题,但是并不能解决,不符合诉讼效益的原则;(2)仅仅通过程序审查就能发现没有原告资格的,如果还作为权利保护要件进行审理,作出实体判决,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第二章是比较研究

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与各国的司法权概念、法院的作用和定位、行政诉讼制度和立法规定密切相关,因此在确定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近年来,随着西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和福利管理日益增多。行政权迅速扩张,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伴随着人权意识的普遍高涨,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等各种新兴权利纷纷涌现,影响广泛。因此,西方国家正在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要求。

一、各国(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做法

(1)美国法律

美国是宪法审查制度的创始成员,各级法院同时拥有违宪审查和非法审查的双重权力。其司法判决的效力很难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美国,尽管许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但法院总是遵守基于司法性质和立法限制的某些程序限制,原告资格就是其中之一。虽然在美国,宪法和联邦诉讼法都有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极其模糊,关于原告资格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判例产生的。1940年以前,在美国,诉讼当事人只有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具有原告资格。如果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即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重大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没有法律错误的损害,当事人也没有资格起诉。最高法院1938年在阿拉巴马州电力公司诉伊克斯一案中的判决可以作为代表。187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数据处理服务组织诉货币总监坎普(Monetary Director Kemp)一案中放弃了传统的权利标准,确定了利益范围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当事人主张的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调整的利益范围内,就有资格被起诉。至于当事人主张的利益实际上是否在法律规定或保护的利益范围内,这是本案的实际问题,只能在审查完成后确定,而不是在决定起诉资格时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福利行政和社会行政日益增多。在传统要求不具备原告资格的环境、公共支出和社会政策等地方,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开始要求司法干预,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美国最高法院在1940年桑德斯兄弟广播电台诉联邦委员会案中承认原告的竞争对手资格,并在101943年第二上诉法院在纽约工业联合会诉艾克斯案中承认原告的消费者资格。

(2)英国法律

与美国一样,在英国,各种普通法救济的诉讼资格是由法院在其判例中逐渐形成的。然而,由于英国法院关于诉讼资格的判例存在冲突,很难在司法审查中全面准确地解释诉讼资格。根据1977年最高法院的规则,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以前,公民在具有不同诉讼资格的司法审查中申请公法救济(传讯令、限制令和执行令)和私法救济(封锁令和判决确认)。当事人应当具有私法关系中的诉讼资格,即只有当其权利受到公共机构非法决定的侵犯时,才能请求私法救济。然而,公法中的救济申请是有限的,因为它是以女王的名义提出的。只要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决定的侵害,他们就有资格提起诉讼。然而,在公法救济中,有时申请提审令、禁止令和执行令的资格不同,申请执行令的资格比申请其他两项特权令的资格更为严格。这种复杂的资格要求给公民申请司法审查造成了困难。197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了关于诉讼资格的第53号原始命令,并在其第三条规则第5款中规定,\"除非法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中有足够的利益,否则不得批准申请\"。这项规则后来被纳入1981年最高法院法令。这项规定要求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原因是,诉讼资格问题应当与案件有关,而不是与以前适用的特殊救济方法有关,因此统一的标准也适用于所有救济方法。因此,这一规定打破了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分离的原始状态,并确立了不同救济之间的共同诉讼资格。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放宽原告资格的方式,因为它规定,司法审查中的当事人,无论申请任何救济手段,都取决于在申请事项中有足够的利益,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只有在当事人享有权利时才申请某些救济手段。

二.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

纵观上述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的原告资格标准从狭义走向广义,从传统的权利标准受到损害到事实上的权利或权利标准受到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告资格标准也受制于这一趋势。行政诉讼对个人的救济日益向社会揭示。虽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从大到小发展得既快又慢,但它反映了许多共同的方面: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各国(地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生产力为基础,反映了各国(地区)在不同时期主导的社会价值观。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宽度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政诉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解。如果我们重视程序、行政诉讼权利和司法权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范围也会更广。相反,事实并非如此。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越来越广泛。任何利益受到所指控的非法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有资格作为原告,无论这些利益是个人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4.利益的非特异性。一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当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也触及对方利益时,法律仍然允许对方和其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5.可诉客体的二重性。国外(地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侵犯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不仅包括私法纠纷,也包括公法纠纷。

第二章 比较法上的考察.............6一、各国(地区)具体的规定和做法.............6二、各国共同的发展趋势.............12第三章 我国原告资格理论的发展与现状.............13一、行政诉讼原告的历史类型与发展演进.............13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缺陷............16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要件分析.............20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则的归纳..............20二、原告资格要件结构的初建.............21
 

结束语

学者们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写了很多文章,有的探讨了现行规则的含义,有的指出了现行规则的不足,有的主张立法变革。然而,对于作为原告资格研究基础的现行实在法规则的内容和意义难以达成共识,司法审查也缺乏统一的标准。通过构建原告资格分析结构,通过对该结构的规则解释和适当的比较研究,揭示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容和深层含义,并对其发展做出了合理的设想,从而阐明了相关的概念、内容和标准。在良好的祝愿和充分的努力下,但只有少数学生和紧凑的时间表,与原告资格有关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充分阐述,只有重点进行了简要分析。提高原告资格的想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是勾画了总体的前景和方向。我希望所有的老师都能批评和纠正这种粗鲁。

参 考 书 目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2.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3.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4.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5.[日]中村英郎著、陈刚等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 2001 年。6.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7.薛刚凌著:《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 1999 年。8.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9.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10.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