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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2字硕士毕业论文陪审制度在中国的起源、价值及发展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3332字
论点:陪审制度,制度,司法
论文概述:

陪审制的价值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这种司法公正是通过陪审这种民主的司法形式来实现的。陪审制的两种表现形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各有千秋,参审制的运作需要具有较高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

论文正文:

引言陪审制度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革命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目的是反对封建法制,克服法官审理案件可能导致的司法腐败。它的诞生经历决定了陪审制度与其他诉讼制度的显著区别。陪审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也是陪审制度在新政权建立之初具有强大生命力并随着政权的稳定而开始衰落的原因。 近年来,关于陪审团制度的存在或废除一直有争论。陪审团制度该何去何从已经成为许多法律学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在司法民主日益高涨的今天,一个最能体现司法民主和正义的诉讼制度无法成功实施。是由于陪审制度的内在缺陷,还是由于陪审制度实施过程中特定制度的不完善?笔者研究陪审制度的目的是试图证明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要构建一个由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组成的审判制度,以便实践能够检验哪种审判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司法环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 由于知识水平的有限和客观条件的相对限制,笔者的观点与专业法学家相比过于单薄,但我仍然希望我的研究能够在构建和实施有利于我国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司法体系的过程中发挥微薄的作用。 第一章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1。国外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在古希腊,奴隶主或自由人集体裁决解决居民之间的争端。 公元前6世纪,雅典著名政治家梭伦进行了司法改革,建立了陪审团法庭。 陪审团法官是从30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出的。他们轮流按一定的顺序参加案件的审理。陪审团法官通过投票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 关于这一改革,顾淮安在他的希腊城邦制度中写道:“古希腊的梭伦开创了陪审团法庭的新制度 其初衷是“公民作为法院”,其实际情况无非是行政官员在市场日对市场上的案件进行陪审团审理,一些公民参加空自由时间。然而,将这种法律制度化是司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①梭伦改革后,公元前509年又进行了一次“基督教改革” 革命提出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为陪审员的机会,“500人大会”的成员和行政官员,并建立了陪审团制度,规定每个部落应从30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出若干陪审员,组成“陪审团法庭”。审理重大案件时,陪审员应当负责案件的调查,陪审团法院应当成立委员会进行公正审判。 (2)在古罗马国王统治时期,人民议会具有司法职能,人民议会对刑事案件拥有最终管辖权。 罗马宪法时期出现了一个独立的陪审团。 \"这块铜手表\"记录:法律规定,在贿赂罪的审判中,应选择陪审团,地方法官应准备一份从骑士中选出的50名公民的名单。每起诉讼的原告应从该名单中选出100人,并将胜诉候选人名单通知被告,被告应从100人中选出50人组成陪审团。 在诉讼程序结束时,陪审团将进行表决:这意味着释放或处罚,治安法官将不参加表决。 ③公元二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了刑事法庭。刑事法院的法官是从公民中选出的,规定每个案件应由30至40名法官集体审理。 这种案件集体审判模式具有陪审制度的思想内涵 虽然古希腊罗马的陪审制度不具备当代陪审制度的要素,但它是古希腊罗马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奴隶制文明的重要体现。正是这种文明的源头为欧洲法律文化播下了民主的种子,并形成了欧洲法律文化中外行人参与司法程序的传统。它对后来的欧洲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通过欧洲对世界地区产生了影响。 陪审团一词来自英美国家。 英美法中的陪审团被称为“陪审团”、“教授”,德国法中的陪审团被称为“格塞沃恩”、“沃克-斯利赫特尔”、“埃雷那姆利赫贝伊斯泽”和“索霍夫”。这些概念在具体意义上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非专业法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司法制度。 (1)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运用法律做出裁决;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由合议庭代表,合议庭由陪审员和专业法官组成,审理案件,包括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2)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陪审制度的基础是民主宪政制度 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原则之一。正是由于这种深刻而广泛的价值观念,陪审团制度才能从肥沃的土壤中受益和发展。 主权原则属于人民,即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正是因为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了人民,人民才有热情和主动性把他们的智慧和智慧奉献给国家。让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主权的重要体现。让公民参与审判也是公民作为主权者对国家司法权的监督。蒙特西宏认为,权势者轻易滥用权力是一种永恒的体验。 其次,陪审制度既有实体内容,也有程序内容。 所谓实体法内容,是指制度能够明确表现出一定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陪审制度的实体法内容。所谓程序法内容是指为实现实体法内容而制定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资格的确认、陪审员的选择、陪审员在庭审中对事实的确定以及适用法律的判决过程是程序法的内容。 (3)陪审制度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内容的制度 如果没有实体法内容,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主体将无法因其真正的权利而成为一个完整的人格主体。如果没有程序法内容,陪审制度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施。因此,陪审团制度的两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防止滥用权力的最好方法是用权利来限制权力。陪审制度是一种监督和限制司法权的权力。 第一章是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二是陪审团制度的两种模式。目前,对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16:陪审团制度和司法民主。16: 2。陪审团制度和司法公正。18: 3。陪审团制度与司法腐败的预防。19: 4。陪审制度与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第五、陪审制度与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第三章,中国陪审制度及其重构,第一、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四、第三、第四、第四、第四、第三、第四、第四、第四、第三、第四、第四、第四、第四、第四、 第四、第四、第四、第四、第四、第四、第五、第四、第四、第四,人民陪审制度应该改革…… 29结论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这是通过陪审的民主司法形式来实现的。 陪审制度和参与制度各有利弊。参与制度的运作需要具有高道德标准和专业素质的法官和陪审员的有效运作。由于现实中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参与制度的概念在法治不发达的国家无法理想地实现。 面对这种困境,我们在改革陪审制度时,应该大胆探索。除了完善原有的人民陪审制度外,我们还应该尝试引入陪审制度。 纵观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由于陪审制度的科学运行机制和陪审法官职责的明确划分,陪审员的独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虽然目前陪审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但笔者认为,随着多元化陪审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实施,陪审制度最终将走出历史低谷,重获生机。 参考文献1,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王雅军、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2、柴法邦主编:《诉讼制度的制度改革与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 3.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4.何维方:《中国司法行政体制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6、陈胜庆主编:《外国法律制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 7.陈桂明:《诉讼正义与程序价值》,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 8.王黎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9、姜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 肖建国、肖建光《论陪审制度》,河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