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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警察最小力量原则与中国法制建设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000字
论点:警察,警械,最小
论文概述:

本文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试图建构我国的“最小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建立在该原则之上的,对中国警察武力行为进行约束的规范性机制。

论文正文:

第一章警察行政行为中的武力行为

第一节警察行政权力的内涵、分类及其与武力行为的关系
警察职业和警察权力是两个概念。警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它是随着公共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一些欧洲国家无限期地扩大了警察权力。这一时期被称为“警察国家时代”。自18世纪以来,“警察”概念的外延逐渐缩小,主要指国家内部事务活动。
当代警察行政权力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为确保公共秩序而对个人自由施加的限制,涉及公共和平、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的警察行政权力是指警察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能时,为维护日常社会秩序、防止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利益而采取的行政权力,如秩序权、审判权和强制权。1995年2月2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了这一权力的立法来源:“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虽然这篇文章只阐明了警察的任务,但它也暗示了警察权力的范围。在我国,警察行政权大致可以分为五种权力:警察命令权、警察许可权、警察确认权、警察处罚权和警察强制权。
警察行政权力在现实中的实现往往是通过警察的各种行动实现的,就其外在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强制性行政行为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警察许可权是指警察根据对方的申请允许对方从事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力。警察确认权是指警察机关依法确定和宣告对方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的决定性权力。因此,警察许可权和警察确认权通常由对应方适用或根据授权执行。实际上,没有必要通过强制手段实现权力目的。在现代行政制度中,一些警察许可也可以通过行政合同实现,这甚至排除了通过强制手段满足行政要求的可能性。警察的指挥权、惩罚权和强制权往往是通过强制手段来限制对方的意志和身体来实现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进行交通...“其中,车辆和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命令通行,这是警察具有约束力的指挥权的表现,而行政处罚本身不一定通过强制行动来实施。只有与行政强制相结合,行政处罚本身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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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br/]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的规范和实证分析以前讨论过警察武力行为的内涵,而与武力行为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原则是\"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目前,对我国警察行政法制理论的内涵和体系的探讨还不够。本文简要介绍了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的内涵和来源,并试图分析其与相关宪法和行政法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的定义和起源

一、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的定义
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意味着警察应在他们实施的行为和追求的目标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武力必须是所有可用手段中最温和和侵入性最小的,以确保对对方的损害保持在最低限度。如何理解这一原则需要首先理解两个含义:第一,最低限度使用武力的原则并不禁止警察使用武力,相反,它首先承认警察有权使用武器和警察装备。各国的警察法及其相关法律基本上赋予警察武器和警察装备等强有力的手段,以在紧急情况下有效阻止恶性局势的发展。例如,韩国《警察执行职务法》第11条规定:“为了逮捕罪犯,防止罪犯逃跑,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警察别无选择,只能使用武器镇压抵抗。当认为必要时,他们可以在合理判断其环境后,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武器。“关于法国宪兵、海关和监狱官员使用武器的条例规定,宪兵、军士和士兵可以在没有司法或行政权力的情况下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察武器条例》第7、8和9条也赋予警察使用武器和警察装备的权利。
第二,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要求警察在使用武力时符合法律条件,反映了\"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允许合法使用暴力----武力行为和实现秩序目标的前提下,武力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必须最小。英国著名的警察改革家约翰·安德松在他的《论警察事务》一书中指出,完美的警察以完美的权威和平等的谈判达到其目标。
强制力是不可或缺的,但它只能在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使用。如果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暴力事件,就不能使用手铐和脚镣等警察装备,更不用说枪支等“致命武力”武器。对警察使用武力施加如此严格限制的原因是,警察使用武力直接以侵犯亲属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为代价,而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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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警察行为中的问题........................................................25
第一节中国警察行为失范现状..........................................................25
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警察武器和武器26
2。使用武力超出了法律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对方的权利。……26
3。它不敢使用武力。.........................................26
4,....................................................................................27
5,非法执法方法,............................27
第2节滥用武力的原因...........................................27
1。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27
2。警察管理系统有很大的缺点。..........................................................28
3。警察的整体素质不高。...............................................28
4。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执法的概念落后了..............................28
v....................................................................................29
第三节警察在下列情况下不当使用武力的危害.............................................29
第四章中国警察最低限度武力原则法律制度的建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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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其余
目前,我国最少使用武力的原则仍然只是一项普遍原则,需要通过立法和其他手段进一步实施。我国现有的警力控制形式主要是立法。然而,从目前世界警察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将抽象的原则性法律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参考性的具体警察手册和警察命令已成为一种趋势。将具体规范转化为操作程序和实际案例相结合,有利于警察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参考和运用,也有利于对司法救济过程中警察使用武力的情况进行更具体的评估,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在我看来,应该向受到武力侵犯的对方提供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对武力行为提出上诉的制度。当对方受到警察不当武力侵犯时,应提供向检察机关请求救济的制度。首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不是警察机关或法院,因为警察机关的自我审查不能有效客观地评价武力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审查和纠正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救济是很自然的。其次,检察机关对暴力行为的审查标准应以行政权力理论为基础,而不是以犯罪构成为基础。也就是说,对警察使用武力的行为首先应被视为一种权力行为。如果不构成权力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的刑事宪法。另一方面,根据权力行为,警察的武力行为应符合最低限度使用武力的原则和相关的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不仅包括《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察装备和武器条例》等成文法,还包括警察机关等内部行政命令和条例,以及警察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最后,起诉方对侵犯武力行为的投诉的结果应该是给警方一个行政处分意见,因为向起诉方投诉的对方
往往因侵犯武力而遭受的伤害不那么明显,因此在赔偿不适用时可以选择投诉制度。因此,控方的最终意见不应针对对方,而应针对警察和警察,这反映在对不当使用武力的警官和直接领导人的行政制裁上,这也是控方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采取的纠正方法。

参考
1。蔡成主编:《公安概论》,公安大学出版社,1985年。
2。王明阳:《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
3,[·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共中央马列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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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调查》,法律出版社,2000年。
6。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7,李肃:“也许正在发生——中国转型中的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
8。王学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条例解释》,警察教育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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