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900字硕士毕业论文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

38900字硕士毕业论文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00字
论点:快递,服务,快递公司
论文概述:

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关系到快递公司损喪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的问题等。理论上,对于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争论

论文正文:

第一章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1.1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1.1.1快递服务的定义
不同的人对快递服务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将快递服务定义为:快速接收、发送、递送单独包装的快递或其他不必要的具有著名地址的物品,在承诺的期限内将它们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名的递送服务。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快递服务机构会在承诺的时间内将文件、包裹和其他物品送到收件人及其代理人签署的快递服务。中国2007年颁布的“快递服务(Express Service)”行业标准将“快递服务”定义为“快速接收、交付、交付单独包装、指名地址快递或其他不需要存储的物品,并在承诺期限内交付给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接收签收递送服务的快递服务”。2009年《邮政法》第84条将“快递”定义为“在承诺期限内迅速完成的递送活动”从上述学者和法律的定义可以看出,服务时限是快递服务的一个重要指标,快递服务主要依赖快递公司来完成。因此,快递服务可以定义为:快递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将邮件和包裹送达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快递服务。1985年12月3日,中国邮政成立了中国快递服务公司(EMS),成为中国第一家专业快递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的逐步改革,国际快递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民营快递公司也逐渐发展壮大。然而,快递业与邮政业的法律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新《邮政法》第6章明确界定了快递服务行业的归属,并将快递服务行业纳入邮政行业的管辖范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快递服务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有着不同于传统邮政服务行业的自身特点(本文中的传统邮政服务行业仅指邮政行业提供的万国邮政服务)。除了不同的待遇和业务范围之外,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服务的性质不同。快递服务主要是为一些有特殊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会员提供个性化的限时服务。这是一项有竞争力的商业服务。然而,传统的万国邮政服务是以满足所有公民的基本通信需求为基础的。邮政普遍服务具有低成本、包容性公共产品的属性,其经营亏损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构成。第二,时限不同。快递服务的快速实物递送决定了递送速度是反映服务质量的最重要的核心因素,递送时间不能超过快递服务公司承诺的服务时限。然而,对传统的万国邮政服务没有严格的要求。万国邮政服务的基础是遍布全国的邮政站,其中许多位于偏远地区。往返要花十多天时间。它的交付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通信权利,所以对时限没有特别的要求。第三,价格机制不同。快递服务主要以市场为导向,收费是根据快递服务的成本和市场需求的相关作用来确定的。但是,一般邮政服务收费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收费通常很低,不符合市场规则和经济法规。

1.1.2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是特殊的。快递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产生的。它采用以公司为基础的经营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目的地和利润为根本目的。然而,传统邮政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公众需求的服务。这是公共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当快递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为了平衡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邮政法》的规定,不仅要像传统邮政服务一样不赔偿普通邮政服务,还要赔偿非保险邮政服务较低的邮资损失。新《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法的规定”,规定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2.1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
快递邮件涉及从邮寄、运输到收货的许多环节,风险很大。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层出不穷。根据国家邮政局的统计,2012年共受理快件投诉137,351件,占有效投诉总数的98.3%,比2011年增加87,886件,即177.7%。其中,投诉的热点仍然是快递邮件的延误、丢失和损坏,分别占46%、16%和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快递服务引起的纠纷正在增加,暴力分拣造成的快递延误和损坏成为目标。虽然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但由于监管不力和处罚不力,快递运输损坏和丢失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作者认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找出这一现象的原因。

2.1。1快递邮件延迟
快递服务的特点是速度,速度是快递服务的灵魂。_然而,快递不愉快似乎是一种常见现象,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甚至成为消费者索赔的难点。2007年颁布的行业标准《快递服务》(Express Delivery Service)首次将快递延迟作为补偿内容之一,并定义了完全延迟的概念。快递延迟分为一般延迟和完全延迟。一般延迟(General delay)是指快递的第一次递送时间超过快递服务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但并未超过完全延迟时限。完全延迟(Complete delay)是指从快递服务机构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到客户认为快递丢失的时间间隔。《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明确规定,“除与用户达成特殊协议外,市内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的时限不得超过72小时”。它还规定,“市内快递是3 n个日历日;省内不同地方和跨境快递需要7个工作日”,这是一个完全的延误。然而,由于快递业中善与恶的混合以及快递业的服务能力远不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公司很少在这一时限内完成递送任务,快递延误时有发生。

第3章快递公司格式条款中的损害赔偿.........16
3.1快递公司格式装运字符串中的损害赔偿.........16
3.1.1立法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16
3.1.2快递公司在格式运单上的提示义务16
3.2快递公司格式合同的保证条款.........18
3.2.1快递公司格式合同保修条款争议.........18
3.2.2快递保修限额的有效性.........20
3.2.3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20
3.3快递公司格式合同的无担保条款.........22
第4号快递公司责任豁免.........27
4.1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27
4.1.1不可抗力.........27
4.1.2发送方或接收方的错误.........28
4.2事故豁免.........29
4.3快递公司规定的免责条款.........30
4.4快递公司规定的免责条款.........30

结论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快递业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空缺口。然而,由于快递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标准不完善,法律法规混乱,在发展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很大损害。在分析快递公司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原因的基础上,得出快递损害赔偿存在侵权和违约责任并存的结论,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违约或侵权。然而,由于现行快递公司格式运单格式条款中规定的赔偿混乱,消费者遭受了巨大损失,造成了不公平的赔偿。建议保险赔偿应充分考虑民法公平原则,打破原有赔偿标准,坚持最高赔偿标准,提高最高赔偿金额。免责条款应以《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免责的规定为基础,明示格式运单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快递业当前发展中价格保障和免责等补偿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的制定跟不上快递业的发展,法律水平相对较低,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因此,有必要规范现有法律法规,对快递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规制,完善价格保障体系,增加保险制度等相关内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快递业的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
[1]国家邮政局。快递条例和标准。北京:人民通信出版社,2010年2月。
[2]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中国邮政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4日。
[3]曾千千?论特快专递造成的损害赔偿。(研究生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4]张毅,贾玉平。对邮件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邮政研究,2007年1月,第1期,
[5]王利民。违约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1日。
[7]梁慧星。普通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1日。
[8]杨立新。快递服务中货物损失责任认定的三个问题。中国初审,2010年12月5日,第58期。
[9]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1日。
[10]陈诚。《人权责任法》。北京郭翀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