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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0字硕士毕业论文完善我国财产保全政策的法律思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500字
论点:保全,财产,程序
论文概述:

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的考察,认为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还存在众多缺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有待于完善;诉讼财产保全期间的界定未能涵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财产

论文正文:

一、财产保全制度介绍

(1)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
我国关于财产保全的概念有许多理论。一些学者从测量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例如,他们认为“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转移、消费或处分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或“限制相关转移或处分”,以确保未来的判决在人民法院就民事和经济纠纷作出判决之前生效后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另一部分学者从制度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例如,“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其职权,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未来有效判决顺利执行的制度。”笔者认为,“从措施的角度来理解更为准确,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禁止或限制该当事人处分某项财产的权利和使用某项财产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财产保全的性质和功能

1。财产保全的性质
对财产保全的性质持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它应属于强制措施或强制保护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诉讼程序。谈到财产保护,其性质是一个具有整体重要性的问题。前者认为这是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它更加强调效率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并将破坏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后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根据法律程序的含义,应平等对待有关各方,强调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及时申请救济。笔者认为,财产保全应界定为诉讼程序。在日本和德国理论界,民事保全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与财产保全相似的概念是假扣押。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立法都承认民事保全是一种诉讼程序,因此,由于民事财产保全是虚假扣押,所以应当是一种诉讼程序,而不是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共同构成民事程序。一方面,财产保全程序不是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财产保全程序不是审判程序。?因此,财产保全程序是独立的。日本颁布了单独的“民事保全”法。中国曾经把财产保全放在普通程序中,但现在是在总则中规定的。因为它是独立的,所以可以移动。财产保全措施有其独特的要求,不同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信贷和债务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在这个过程中,那些需要财产保全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而言,财产保全程序不是孤立的,不能与仲裁程序或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分开存在。因此,财产保全程序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财产保全程序的存在是为了确保保护私权目的的最终实现。它是保证民事判决顺利执行的一种保护手段或方法。它必须依赖于案件程序的存在。从内容上看,财产保全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不可分割的,不同的。一方面,审判程序被用来确定私人权利;另一方面,执行程序被用来实现私权。裁定财产保全和实施财产保全两个程序共同构成了财产保全的全过程。对财产保全作出裁决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应当遵守不起诉的原则。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显示出强烈的依职权诉讼模式的痕迹。“与此同时,判决应当以确定的事实为依据,但这一规则在作出财产保全判决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遵守。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私人权利,法院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申请进行了相对宽松的审查。”

2。财产保全的功能
理论界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包括“临时救济理论”、“利益保障理论”、“措施理论”、“便利执行理论”,但它们并不全面。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功能是保护个人权利,即公民的私人权利。从狭义上讲,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私权实现和确保正当程序的必要程序。因此,“为了实现个人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必须强制执行。防止债务人在债权人获得强制执行令之前处分或隐瞒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或改变请求标的物的现状,并制定法律程序限制债务人处分或改变国家权力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以实现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3)因此,\"财产保全措施是民事程序的一部分,应当服从民事程序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私人权利的实现,而且是为了遵守程序规则\"。“现代社会的法律思想已经从传统的事后制裁救济转变为事前预防损害和实现权利的保护手段。”财产保全制度和程序的作用是采取法律措施,防止有效判决作出后无法顺利执行。

二。财产保全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中国比英美等发达国家正式立法晚了近一个世纪,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关的详细规定。本节将考察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

(一)普通法制度中经济条件、法律来源、社会发展和其他基本因素的差异导致普通法制度和民法制度之间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有很大差异。英美法系是一个不成文的法律国家。财产保全的规定分散在每个具体案件的判例法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保全程序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但英美法系也有类似的制度或程序,如临时救济措施或禁止令。英美法系有大量判例和规则,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使其救济方法、方式等内容比我国更加完善。

1。英国财产保全
起源于伦敦市中心商业区适用的“外国扣押法”。这意味着,如果在法院管辖的地区找不到被告,一旦法院发出财产保全禁令,原告可以扣押被告的任何财产,包括金钱和货物,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告的任何财产都可以扣押。临时禁令,也称为中间禁令,是英国衡平法院在15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保全方式,以弥补普通法院救济的不足。美国称之为“特别法律救济”,而中国《特别海事诉讼法》中的海事强制令与之非常相似。临时禁令是审前救济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这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酌情采取的临时措施。一般规定,其效力将持续到案件审理完毕或发出新的禁令。(二)临时禁令的实质是禁止被告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要求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实施威胁行为,以维护案件审判结束前的判决利益。

3。中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与存在.........11
(1)我国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存在.........11
1。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应当.........11
2。外人提出异议的程序需要改进.........1
(2)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存在.........11
4。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措施.........19
(1)完善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措施.........19
1。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的例外.........19
2、完善外人异议程序.........19
(2)完善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对策.........20
1,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20
2、完善诉讼财产保全的保障模式.........20
,用列举法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措施.........20
4、建立完善的财产保全复议制度.........21
5、完善财产保全范围.........22
6、完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23

结论

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我很高兴成功完成了这篇论文。财产保全制度为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途径。我国相关的财产保全制度并不完善,但理论探讨很少。即使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也通常局限于问题的一个方面,很少有系统的讨论。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的考察,认为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也存在许多缺陷: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案件外人提出异议程序需要完善;诉讼财产保全期限的界定没有涵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和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缺乏灵活性。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解散程序没有明确界定。不可否认,现有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其缺陷不容忽视。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一些专家学者采纳了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希望在今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中,对诉讼前财产保全的例外规定、外人异议程序、诉讼中财产保全期限、担保方式、措施、范围、复议制度、错误救济责任制度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形成更加完善和系统的财产保全制度。本文对财产保全制度的研究存在一些疏漏。我希望所有的老师都会纠正他们。鉴于作者缺乏知识,其余问题将在以后进一步研究,希望对这个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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