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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环境违法刑事立法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50字
论点:环境,犯罪,刑法
论文概述:

在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充分体现了刑法保护环境的人本主义观念。

论文正文:

一、环境犯罪概述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就环境犯罪的概念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确立环境犯罪不需要严重后果。环境犯罪的规制突出了“质量”的要求,即不同社会危害性的环境犯罪被纳入环境刑法的调整范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环境犯罪概念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刑法调整的范围,有利于及时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环境犯罪的规制中更加注重“量”的要求。它们只规定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为犯罪,而不是像普通法国家那样危害环境的所有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犯罪概念的这一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刑法中的谦抑原则。环境犯罪的定义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归责模式下的环境犯罪概念。这一理念首先是保护人们的基本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犯罪概念持有这一观点。第二,现代模式下的环境犯罪概念。这一概念颠覆了刑法的传统概念,直接将环境犯罪认定为危害人类环境罪。[1]在上述两种环境犯罪概念中,前者的定义根植于传统刑法理论,更加注重对人和财产的保护,属于狭义的环境犯罪概念。后一种观点提出人类环境是刑法保护的对象,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框架,属于广义的环境犯罪概念。它正在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

(2)我国环境犯罪概念的内涵
刑法分则第6章第6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所包括的14种犯罪只是环境犯罪的一部分,不能涵盖整个环境犯罪。因此,刑法意义上的环境犯罪概念属于狭义概念。一些学者指出,从诠释法的角度解读环境犯罪的内涵仍然是一个狭义的环境犯罪概念。[2]这样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广义概念。一些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严重行为。[3]有些学者还认为,环境犯罪是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条例,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
2。环境犯罪的特征
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有一些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合法权益的复杂性。一般犯罪主要侵犯个人或财产利益,而环境犯罪不仅侵犯个人或财产利益,还包括生态环境价值。此外,从长远来看,对生态环境价值的损害比对人或财产利益的损害更为有害。第二,它是持久的、潜在的和更有害的。一般的犯罪行为会立即显示出犯罪的结果,而侵犯合法权益只是一次性的。然而,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往往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会潜伏并持续很长时间。虽然从表面上看,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不如对个人或财产利益的损害明显直观,但一旦损害结果出现,将是极其有害的,难以弥补和挽救。第三,单位犯罪的比重和危害性大于个人犯罪。环境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出现,并逐渐受到重视。然而,个人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即使它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些破坏,程度通常很轻,不足以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单位是许多自然人的集合。为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果在生产中不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就更容易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随着单位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参与者,单位犯罪在环境犯罪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并逐渐超过自然人犯罪。第四,主观上,大多数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生产过程中极其容易发生,犯罪主体基本上意识到这种可能性,但他们往往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过于自信的疏忽态度,而不是积极预防生态环境的破坏或尽量减少破坏。正是这种主观心理,无论多么幸运,导致了如此多严重的环境犯罪。第五,它具有典型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行政法的标准定义,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无法认定环境犯罪。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受到行政处罚,而刑法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危险行为。与刑法有关的环境犯罪的规定也需要以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为基础。第六,跨区域特征显著。由于环境要素的广泛存在及其相互联系,地方对任何一种环境要素的污染都可能演变为跨区域环境污染。在我国现阶段,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跨区域环境犯罪的不可避免的发生。第二个是枚举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污染土地、大气、水等生态环境,或者非法开发破坏耕地、矿产、森林或其他树木,危害野生动物、水产品等自然资源的严重行为。
二。环境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析在分析了环境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后,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犯罪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广义的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狭义的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就环境犯罪的客体达成一致意见。我国刑法学者从不同的价值取向阐述了环境犯罪的客体,并总结了他们的主要观点,形成了以下理论。1.公共安全理论。人们认为,环境犯罪侵犯了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安全。
传统的行政和民事手段已不足以有效处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刑法手段的干预势在必行。在新的环境保护背景下,我们需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保护理念,将环境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来保护,并在法律上确定公民的环境权。目前,刑法虽然对环境犯罪有所规定,但过于分散和不完善,罚金刑和资格刑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非刑罚措施也缺乏合作和适用。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国家环境刑法的介绍和分析,找出国外环境刑法的优点和我国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和吸收,以供借鉴。在未来完善环境刑法的过程中,我国应逐步确立环境法利益的独立地位,提高环境犯罪相关内容在刑法中的地位,在国外环境刑法中引入危险犯罪内容和严格责任制度,扩大环境刑法的规制范围,完善环境犯罪的财产刑、资格刑和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当然,危险犯和严格责任制度的内容来自国外。我国仍然难以直接引入环境刑法立法。有必要在理论上铺平道路,然后才能根据我国国情逐步推行。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我们必须采取这一重要步骤,因此未来的刑法学者和环境保护者也有必要提出更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总之,在“美丽中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转变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理念,提高环境犯罪在刑法章节中的地位,从新的角度看待破坏环境的行为,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管理环境犯罪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对环境犯罪的惩罚不是已经发生的破坏环境行为的最终目标。最终目标是及时修复和控制环境,及早预防,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在用刑法惩治环境犯罪时,必须采取其他方法,多管齐下,真正保护生态环境。2。复合客体理论。人们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不是单一的客体,而是包括三个理论:环境犯罪侵犯公民的所有权、人身权利和环境权。
参考
[1]赵秉志。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7。
[2]赵秉志。[环境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
[3]陈兴良。刑法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533
[4]蒋兰香。环境刑法[。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52。
[5]范林峰。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786。
[6]赵秉志、王秀梅、杜鹏。[环境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5。
[7][日本]原田商演。日本环境法[硕士]。俞敏仪。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8]陈至。运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方法[[]。市场研究,2006 (6): 78-82。
[9]王立胜。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当代法律,1991 (3): 65。
[10]邹清平。危害环境罪[。《法律评论》,1986年,
认为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双重危害性,直接危及生态系统的平衡,侵犯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即“直接客体”。它还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侵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间接客体”。[11](3)多目标理论。认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般客体是受刑法保护并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类似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公民的环境权益。[12]这一理论在中国环境犯罪研究的初级阶段很受欢迎。中国学者对环境犯罪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但他们都更注重中国的传统概念模式,通常描述犯罪主体、犯罪结果、被侵害的合法利益、被侵害的法律等。在概念上。笔者认为,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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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国外环境刑法立法述评........16
(一)大陆法系国家........16
1。德国....16
2。日本....18
(二)普通法国家........21
1。英国....21
2。美国....24
(3)国外环境刑法立法对中国的启示........26
4。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缺陷及完善.......28
(1)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分析.........28
1。刑法立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28
2。未能关注环境犯罪的客体........29
3。高定罪标准。没有为环境犯罪设立危险罪犯...29
4。犯罪监管范围狭窄...30
5。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30
6。罚金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0
7。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中资格刑的缺失...31
8。缺乏合作和适用非惩罚措施........32
(2)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32
1。在分则体系中,环境犯罪是一个独立的问题....32
2。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罪的规定........34
3。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制度.......34
4。扩大环境刑法的监管范围.......36
5。完善环境犯罪的财产刑.......36
6。完善环境犯罪的资格刑.......37
7。完善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37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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