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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60字
论点:同居,婚姻,要件
论文概述:

我国非婚同居数量的增加,同居关系持续时间的变长,非婚同居者逐渐成为一个阶层。随着两性关系的多元化,家庭结合方式的多样性,非婚同居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被证明是符合历史

论文正文:

一、非婚同居概述

清晰的概念含义是研究的基础。正如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必要和不可或缺的工具。没有严格和具体的概念,我们就无法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研究非婚同居,有必要界定什么是“非婚”和“同居”。

(一)非婚
“非婚”相当于婚姻,是指一个人未结婚的国家。为了澄清婚姻的概念,有必要澄清非婚姻的概念。由于人们的地位是按婚姻划分的,所以分为已婚和未婚,而无婚姻状况的情况又进一步分为未婚、离婚和丧偶。婚姻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民族、宗教和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释。用现代法律理论解释婚姻。婚姻包括缔结婚姻的行为和婚姻关系。婚姻的特征包括:首先,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异性的,这是由人类的自然属性所调节和决定的;第二,形成共同的生活主体,包括社会的物质和精神层面,以及婚姻的核心内容——性关系;最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公开的。无论是宗教婚姻、世俗婚姻还是婚姻登记制度,夫妻双方的身份都是公开的。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是建立婚姻的正式要求,即婚姻应包括两个部分: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只有具备两个重要条件的婚姻才受到法律保护。广义而言,“婚外”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或实质性要求的两性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缺乏实质性要素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事实婚姻”都属于非婚姻范畴。当然,一些学者认为“无效婚姻”直到现在还不是婚姻,作者也持积极的态度。从狭义上说,“婚外”指的是不符合婚姻基本和正式要求的关系。这种关系根本不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非法的。

(二)同居

1。同居的内涵
同居一词在古罗马文学中已有记载,婚姻是一种被社会习俗和法律确认和认可的夫妻关系。同居和婚姻起源相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和社会认可程度。“同居”一词最早见于我国的《云梦秦简》。“什么是同居?”一个是“家庭是同居”,另一个是“同居只是一个家庭”。1《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的解释如下:“同居,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辞源》解释道:“汉朝把不住在大家庭里的兄弟和兄弟的儿子叫做同居”。在古代,同居不是指夫妻之间的财富分享,而是指家庭之间的财富分享。法国学者德维尔(Dewever)曾经定义同居:广义上,“同居”是恋人之间稳定的性关系,但它并不同时建立家庭。狭义上,“同居家庭”是指一对像已婚夫妇一样生活在一起的男女,甚至有孩子,但没有合法的婚姻程序。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关系,重新开始自己的独立生活,或者与他人建立另一种亲密关系。根据当时的法国法律和先例,同居有五个特征:第一,它必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第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是存在的。第三,在一起的时间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密切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偶然的和平,如“一夜情”或寻求性好处,并不被认为是同居的一个基本要素。第四,缺乏形式。与婚姻宣传和法律承认及登记制度相比,同居者不涉及任何社会因素。纯粹是因为双方都希望生活在一起。第五,它是为一对异性准备的。传统意义上的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居的主体被定义为男女之间,如果不是,就不构成同居。同居关系是男女共同生活的核心内容和基础。没有性关系的男女的共同生活不属于同居。然而,性生活是否是同居的必要因素是有争议的。法语中的“同居”一词来自拉丁语和cubare,意思是“床上的社区”,狭义地理解为普通的性生活。然而,同居还包括分享食物和睡眠、物质生活中的相互支持和帮助以及精神安慰。这包括性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性是同居的基本因素,但不是必要因素。如果把它作为判断是否同居的唯一标准,那它就是有偏见的。如果无性同居是一种,关键仍然取决于两者在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程度。

二。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

未婚同居是不可避免且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它不会因为无视法律而消失或改变。笔者之所以认为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非婚同居法律规范,是因为非婚同居现象在当今社会大量存在,或者将来还会出现更多。非婚同居是否立法在中国法律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它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派别:第一,支持肯定派。他们的主张主要是婚外同居是人们选择与男女共同生活的各种方式之一。有了这项权利,法律应该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提出了“准婚姻关系”的概念。第二,等候小组。他们声称时机尚未成熟。他们认为,虽然我国存在非婚同居现象,但还没有达到立法水平,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庞大的阶层。至于选择婚外同居的当事人,他们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因为他们选择了这样的生活方式。第三,负面影响。典型的代表是北京大学的夏学銮教授,他主张完全否定。他们认为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的基础和基石。如果非婚同居立法的保护对传统婚姻制度造成巨大冲击,那就是历史和法律的倒退,旧社会的不良现象将会再现和蔓延。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是合理的。随着科学技术和女性主义的发展,婚姻的个人依恋功能被弱化。非婚同居不会因为中国没有立法而减少或消失,非婚同居现象也不会因为立法而急剧增加。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没有体现在对非婚同居中弱者的保护上。为了保护非婚同居中人和财产的权益,立法是必要和可行的。

二。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 8
(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8
(二)当代社会非婚同居的客观要求…… 10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缺失…… 16
三。国外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制度…… 21
(一)瑞士........21
(二)法国........23
(三)日本........25
iv。对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建议........28
(一)立法原则........28
(二)具体监管设计........29

结论

随着我国非婚同居数量的增加,同居时间变长,非婚同居者逐渐成为一个阶层。随着两性关系的多样化和家庭的结合,非婚同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符合历史发展趋势。非婚同居现象的急剧增加必然会与传统婚姻相抗衡。传统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合理地限制非婚同居现象。因此,非婚同居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多元化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权利。法制建设应形成与时俱进、开放宽容、多层次的法制体系。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维护当前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在非婚同居与婚姻之间,法律应当保护合法婚姻,不设立鼓励非婚同居的法规,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使人们在选择生活方式前有明确的期望,减少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盲目性,避免影响婚姻的权威地位和对传统婚姻制度造成重大影响。

参考
[1]陈伟:《涉外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大众出版社,2006年。
[2]陈伟:《家庭法研究》,大众出版社,2009年。
[3]陈伟:《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大众出版社,2005年。
[4]陈伟:《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5]江悦和何立新:《中国非婚同居立法与规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
[6]江悦:《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
[7]彭程心:《继承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
[8]陈桂明:《民事诉讼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
[9]王黎明:《民法通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10]吴昌珍:《婚姻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