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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城市社区管理的法律规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420字
论点:社区,自治,城市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系统地研究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概念、内涵及理论基础及其价值,这是发展实践城市社区自治的理论依据,也是探讨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对我国基层民主

论文正文:

介绍

1。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型,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在中国蓬勃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化进程加快,单位制逐步瓦解。然而,在政府行政权力主导的社会管理中,基层自治的发展仍然受到过度干预。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区自治建设已成为时代的新课题。目前,我国社区自治建设中存在着基层政权与社区自治组织关系不清、责任不清、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社区自治法律监督缺失等诸多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的功能,不利于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民政部等部门的推动,社区自治建设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社区居民的自治程度,但仍伴随着诸多问题,整体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在社区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分析了社区自治的相关理论,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城市社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社区自治的内涵、理论基础和价值,并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现状和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系统研究城市社区自治的概念、内涵、理论基础和价值,这是城市社区自治发展和实践的理论基础,也是探讨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性的理论基础。本文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对策。本文不仅对社区自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也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没有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就不会有社区自治的建设和发展。同样,对社区自治建设的研究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也有利于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本课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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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对社区自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起步较早。西方城市社区形成于从19世纪60年代的工业革命到19世纪的大规模城市化时期。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城市化给西方社会带来了快速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中世纪田园式的庄园生活已经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政府不再直接承担资源配置的职能,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逐渐地,原本由国家垄断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渐回归社会,社会自主性大大增强。在这个过程中,多利益集团的自主性逐渐得到体现和加强,人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观念逐步提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单位经营社会”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由计划经济形成的中国城市“单位制”已经开始瓦解。“单位人”逐渐成为“社区人”。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改革原有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社区自治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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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市社区自治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概述
社区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由德国社会思想家F·托尼斯首先提出的。他经常在他的书《社区和社会》中使用这个概念。社区被认为是“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群组成的一组社会关系”。(1)虽然人们对社区有不同的理解,但社区已经成为“社会学中最基本、最深刻的基本概念”,这是不争的事实。在现代汉语中,社区一词的产生要晚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费孝通等人首先把外国“社区”翻译成中国的“社区”。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社区”一词的使用有机地结合了社会社区和地方两个基本要素,准确地表达了“社区”的含义,符合中国人的表达习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认识和知识的不同,社会各界对“社区”概念的定义也各不相同。1936年,芝加哥大学著名社会学家R·帕克(R Parker)定义了社区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如下:第一,有按区域组织的人口;其次,这些人口在不同程度上与他们居住的土地密切相关。第三,生活在社区中的每个人都处于相互依存和互动的关系中。(3)这一定义对未来的社区研究有很大影响。20年过去了,另一位著名的美国社会学家乔治·希勒(George Shearer)在研究近100种社区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更简洁的定义,即“社区是指在同一地区拥有一种或多种共同元素并保持社会联系的人”。(4)虽然乔治·希勒(George Shearer)的定义简单明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过于抽象。随着全球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定义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社区在国家政治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基于这一重要性,我们引用徐永祥在《社区发展理论》中的定义。所谓社区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具有内部互动和文化维护的区域性居住社区。区域、人口、组织和文化是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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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自治
社区自治是在中国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化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客观背景下提出的,与中国的社区建设密不可分。民政部于1998年选择26个城市探索社区建设,在计划经济背景下逐步改变“单位制”的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出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建房,促进住房商品化,逐步改变我国福利住房制度”的政策。“单位制”逐渐瓦解,逐渐被社区自治所取代,在社区自治中,居民有权选择和拥有自己的家园。目前,我国对社区自治的研究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进行的。根据定义,社区自治是指社区在社区内享有自主权,不受外部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社区自治组织有权独立自主地解决社区内部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城市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实践过程,自主组织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具有自治性,不受其他外部力量干扰的特点已经得到认同。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属于社会自治,但这种社会自治与自由一样,不是无国界的,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它们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运行。权利的实现必须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并接受它们的监督,而不是没有任何组织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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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思考.......13
一、城市社区自治现状分析.......13
二、中国城市社区自治问题分析.......18
第四章完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建议.......21
一、城市社区自治与法律制度的关系........21
(一)法律制度是城市社区自治的基础........21
(二)城市社区自治需要法律保护........21
ii,改进社区自治立法........22
(一)改进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22
(2)制定社区自治基本法22
3。依法行政,正确定位公共权力........23
(1)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23
(2)合理分享行政和自治事务........24
4。加强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监督........25
(1)法律监督的职能........25
(2)完善城市社区自治监督机制........25

第四章完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城市社区自治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法律的功能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和实际效果的不同,可以分为预期功能和实际功能,根据对人和社会是否有益,可以分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社区法的作用是:第一,引导作用,社区法引导社区居民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各种行为,避免整个社区的混乱和失控。第二,预测功能(prediction function)根据现有法律,预先预测社区中各种行政力量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是合理合法的,预测他们与公认的准一方所从事的活动的行为后果,还预测居住在社区中的社区居民的各种服务,以确定他们是否愿意进入社区。第三,教育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会各种主体的警示和示范作用。这一作用将有助于教育社区居民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应有的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主人翁意识,使各种社区活动有序进行。第四,强制效应,体现在解决纠纷和制止纠纷的功能上,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如对社区违法重建的处罚、对扰乱社区秩序的罚款等。一般的不良行为通过协商解决,但一些严重的行为通过强制处罚措施解决,真正体现了社区法的强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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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是完善基层民主的需要,是实现法治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责任不清、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等。,成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绊脚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予以重视。首先,我们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社区自治建设能够以法律为基础,建立法律权威,防止行政权接管一切。其次,要为不同城市建立各种社区自治保障体系,确保社区建设有赖于制度建设,建立社区自治监督机制等。确保在该系统框架内稳步推进社区自治。最后,要在实践中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社区作为平台,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社区自治组织,培养大多数居民的自治能力。本文针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想法,希望能为我国社区自治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我相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建设会越来越稳步、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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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