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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0字硕士毕业论文刑事辩护律师取证权的法律思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00字
论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证据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实质就是百姓民众权利的扩大。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制度明显存在缺陷。控辩双方在知情权、取证权等方面的失衡现象已经严重影响。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

第一节辩护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权利的概念和性质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调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的依据。能够根据程序规则搜索、收集和核实犯罪事实。中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所有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以下8类:1 .物证。2.文件证据:3。证人的证词;4.受害者声明;5.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解释;6.评估意见;7 .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笔录。;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同时,该法还规定,上述证据必须得到核实,才能用作判决案件的依据。第50条规定,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必须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严重性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三个特征,具体来说:(1)证据是客观的,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二)证据相关,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具有证明被证明事实的价值;(3)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和收集程序,并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形式要求。一般认为,调查是指为了了解情况而进行的调查。?在法律词汇的语义意义上,“侦查”是证据主体的概念,即为了了解刑事案件的事实,侦查主体在法律程序规范范围内考察和理解案件发生、发展和终结的过程,收集、保存或确认包含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信息。(2)自从人类犯罪以来,起诉犯罪和惩罚犯罪人已成为人类调整社会秩序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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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一般而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包括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为了实现这两项任务,控辩双方都需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为律师,他的使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无罪、轻罪轻罚等问题,尽可能多地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充分保护辩护律师在诉讼中调查取证的权利。只有这样,辩护律师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帮助无辜者不受刑事调查,防止轻罪被重判。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以增加辩护权为改革目标。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履行辩护职能的最重要权利是辩护权。辩护权的基础在于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没有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辩护权就不能提及。在司法实践中,被告获取证据的权利受到限制。作为辩护律师,他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是不可替代的。律师的任务是在面对公诉机关时为弱势被告寻求更多的合法权益。在古代雅典,执政官梭伦建立了具有主要民主特征的陪审团法庭。当时在雅典,诉讼程序是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自由辩论,被告有权进行辩护。进入罗马帝国后,律师辩护制度的雏形初步出现。1836年,威廉四世颁布法律,英国正式建立了律师辩护制度。防御系统起源于西方国家,并已在世界各国普及。美国著名律师德绍维茨曾经说过:“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自由的试金石之一是它为那些有罪的人和那些被世界鄙视的人辩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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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域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权利的相关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是以当事人为基础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但不够详细。它只是原则上规定被告有权委托律师,缺乏详细的规则,没有提到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然而,美国最高法院规定,无论被告犯下的罪行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他被判处监禁,法律就赋予他请求法院为他指定一名免费律师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审查可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此外,在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使用与检察官类似的调查技术,主要包括会见相关证人、要求相关模拟测试、调查犯罪现场或寻找相关证据。此外,美国法律要求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同时使用从调查中获得的任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材料。此外,与中国不同的是,在美国,绝大多数州也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从检方证人那里获得证词,而无需征得他们木族人的同意。在美国,证人通常不愿意在法庭上作证来帮助被告。为了进一步保护辩护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美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程序,即被告有权请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这一规则的设计保证被告有权要求所有了解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回答控辩双方的问题有助于证明他证词的可靠性。辩护律师有很多方法可以调查。辩护律师可以雇佣私人侦探进行调查。律师也可以雇佣调查员。一些律师事务所和辩护机构也有专门的调查员。调查人员主要收集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证据。私家侦探和调查人员可以找到证人,并有权会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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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权利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是当然刑事诉讼制度,德国和法国是最具代表性的。德国和法国在律师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他们不禁止律师调查和取证,但律师对调查和取证不太热心。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有权审查文件,在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时,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获取证据。“在德国,学者们认为,律师应该主动获取证据,帮助被告在必要时克服困难,因为他们对客户负有辩护责任和义务。德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辩护律师自行调查证据,更具体地说,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不适用于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当然,律师不仅可以自己调查,还可以雇用私人侦探调查和获取证据。但传统上,德国律师一直不愿调查,要么是出于经济原因,要么是因为他们担心销毁证据,这给人一种反对官方调查机构的印象。?即使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律师也只能作为普通公民收集证据,而不能强制调查,也不能对证人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为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除非有特殊的法律原因,法院很少拒绝。因此,律师不愿意自己进行调查。这不仅可以避免妨碍作证的印象,还可以节省办案时间。被告可以要求调查有利于无罪开释的证据,检察官有酌处权。在审判期间,被告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或调查证据。如果情况属实,法官应该进行调查。检察官有义务收集有利的证据。可以看出,德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完全将双方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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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调查取证权规定》的缺陷和现实困难……16
第一节《关于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的规定》中的缺陷……16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规定和特点.........16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的缺陷.........19
第二节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面临的困难.........21
一、辩护律师在安全获取证据方面的不足.........21
二。辩护律师试卷的局限性.........22
三。会见辩护律师有困难.........22
第四章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24
第一节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24
第二节辩护律师取证难的实际对策.........30
一、合理取证主体、调查对象的准确定位.........30
二、提高辩护律师自身的专业素质.........31
3。记住“守法”这个词,善于获取证据.........31
4。及时与调查人员沟通以获得他们的支持.........31

第四章: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及其现实对策

第一节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
2008年《律师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多项权利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对保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多项权利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扩大了辩护律师在程序权限方面的权利,如在调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获取刑事证据方面的垄断,促进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这项规定为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保护律师取证权的新措施可能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受到限制。因此,“在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法,关键是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则,改善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从我们在法治国家建立秩序的良好愿望出发,我们宁愿有一部残酷的实体法和自由的程序法,也不愿有一部宽容的实体法和残酷的程序法。”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为了从根本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们仍应继续探索完善立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考虑到保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手段和措施,从而赋予辩护律师明确的文本和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界限。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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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辩护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权利的扩大实质上是普通人权利的扩大。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存在明显缺陷。控辩双方知情权和取证权的失衡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阻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司法公正的目标只能归结为空谈判和谈判。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改革和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制度,防止公安机关和执法机关权利的异化或对辩护律师的报复,建立起诉、辩护和审判相平衡的取证权制度。只有这样,律师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司法实体和程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犯罪才能得到更好的惩罚,人权才能得到保护。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们应该更清楚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深层次原因。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但一系列配套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很难对报复律师的未来状况有足够的估计,相关立法仍需完善。因此,仍有必要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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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