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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障若干问题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500字
论点:刑法,食品安全,食品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毕业论文,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食品安全事故仍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犯罪依旧猖獗,这不仅极大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严重的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论文正文:

一、中韩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述

(1)中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述
“食品是人民之神”。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已成为近年来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担心食品安全。敌敌畏火腿、苏丹红、克伦特罗、有毒胶囊、有毒奶粉、非法食用油等相关劣质食品事件的不断发生,表明中国食品安全面临巨大挑战。在中国众多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案件中,毒奶粉事件是中国大陆食品安全犯罪中较为严重和影响深远的案件之一。在2004年4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宝宝”事件中,100多名婴儿因食用某企业生产的非营养婴儿奶粉而出现营养不良等综合症状,十几名婴儿因此死亡。尽管多达47名犯罪人因这一事件受到刑事处罚,但仍有犯罪分子冒险导致类似案件频繁发生。2008年,许多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幼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三聚氰胺(一种化学原料)被发现是三鹿等几家知名乳制品生产商生产的不同批次奶粉中肾结石的根本原因。“三人因涉嫌制造和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三人被判处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尽管犯罪分子为他们的罪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是深远的。”[1]2013年初,香港颁布了新的奶粉采购条例,《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条例》规定,除非签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从香港出口36个月以下婴儿配方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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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述
韩国是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其公民对食品安全有着强烈的观念。韩国国民开始有意识地选择有机食品和当地食品,以保护自己的食品安全。这种行为的深层原因是韩国国民对自己食品安全体系的信任。韩国的食品安全法起步较早,发展较为全面。韩国刑法和个人刑法已多次修订并不断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适用的韩国现行刑法分为两部分。[现行刑法于2013年6月19日实施][法律第11574号,2012年12月18日,部分修订],《禁止医疗犯罪特别处置法》[于2012年6月8日实施][法律第10788号,2011年6月7日,经其他法律修订]。其中,“与医疗犯罪俱乐部相关的特殊待遇法(Special Treatment Law Related to Health Care Crime club)”这一名称是韩国官方网站上给出的繁体中文标志,其简体中文是“禁止医疗犯罪的特殊待遇法”。这项法律最初是在1969年8月4日制定的。其目的是对不卫生的食品和添加剂、不合标准的有毒产品、不合标准的药品和未经许可的医疗行为等犯罪行为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并促进国民健康。到目前为止,该法已经历了16次修订。该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6月7日,最新的特别处置法于2012年6月8日生效。虽然该法仅有10条,但在预防、警示和限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而有效的作用,也是韩国确保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此外,韩国还有多达5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细节涵盖了韩国国民饮食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我们所熟悉的韩国酱标准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从事农产品行业的人需要加入农会,农会认证的农产品更值得市民信任。韩国食品刑法保护体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韩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该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标准体系和执法体系三部分组成。法律体系由法律和法规组成。卫生和福利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如《食品卫生管理法》。正是因为有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韩国国民对自己的食物更加放心。中国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借鉴韩国的相关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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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韩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规定分析

(1)中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犯罪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社会生产力落后和人民物质需求日益增长。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犯罪相对较少,因此没有引起社会和立法者的重视。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在这部刑法中,这种损害社会主要经济的犯罪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罪。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该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指违反本法规定,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致残的行为。根据不同的客观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1979年《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重大事故罪、制售假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6号”。根据不同的刑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一行为被认定为不同的犯罪行为。这种处理方法没有充分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这种犯罪行为。同一类犯罪被视为三种不同的犯罪,导致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这类犯罪。“1993年《关于惩治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决定》首次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作出了具体规定。该罪行最终有了具体的指控。在该决定中,该罪的刑罚标准从原来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提高到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7”。刑罚的增加也增加了刑法对从事食品犯罪的罪犯的威慑力量。然而,对资格刑的认识却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及,这种犯罪也没有被纳入刑法,这也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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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规定分析
不同于中国的食品安全刑法立法。韩国有自己的具体刑法来保障食品安全。这项法律于1969年8月4日颁布。名为“禁止医疗犯罪特别处置法”的[35]于2012年6月8日最后一次修订并实施。颁布关于禁止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是为了对不卫生的食品和添加剂、制造不合标准的有毒物质、制造不合标准的药品或无证医疗行为等犯罪行为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并促进国民健康。未按照韩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或未经授权申报、制造或加工食品的;未按照《保健功能食品法》行业许可证的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擅自生产加工保健功能食品;明知是伪造的或者假冒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已经许可或者申报的保健功能性食品而销售或者从中获利的,以及为其销售的;违反[《食品卫生法》第36条的规定,销售含有未标明标准和规范的化学成分的食品的,销售未按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和销售的食品的,以及违反《[健康功能食品法》第37条的规定,未经授权制造和加工违反标准和规范的健康功能食品的;为销售目的而故意买卖的人,以及代表他们出售的人;上述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受到处罚。对人体有明显危害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健康功能性食品,处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代表其生产、加工、伪造、假冒、购买、销售或者销售的产品零售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健康功能食品年零售价格超过5000万韩元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健康功能性食品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如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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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中韩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规定分析....6
(一)中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犯罪分析....6
(二)韩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规定分析....14
iii。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17
(1)刑法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17
(2)刑罚设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建议........18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

(1)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我国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刑事法律法规体现在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第150条和第408条第2款中。这种犯罪危害行为是生产和销售,通过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来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然而,在生产生活和食品工业中相关的活动却数不胜数,例如种植农作物、饲养牲畜、运输食品、储存水果,这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也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出现在这些领域的食品安全犯罪也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仅仅规定生产和销售这两种单一的有害行为,给一些罪犯一个违法但得不到应有惩罚的机会,不利于刑法打击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不仅要调整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两种方式,还要调整中国人的日常饮食结构,即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整套生产和流通环节。在《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条款中,如第87条,对食品储存方法和运输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刑法》中没有与此相关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违反此类法律规定的行为只能由行政法加以规范。《刑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非法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没有规定对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食品的处罚。那么这两种有害行为将受到相关行政法规的处罚,刑法对这两种行为没有约束力。只要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过生产或者销售的方式,其行为更恶劣,后果更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大,就只能接受行政法规的处罚。如果《刑法》要在惩罚犯罪行为中发挥最后的社会保护作用,就会遇到一个没有法律可循的尴尬局面。这将使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罪犯无法得到相应的惩罚。要遵守的法律和严格的执法最终将成为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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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食品安全事故依然频繁,食品安全犯罪依然猖獗。这不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而且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作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应该在保护食品安全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刑法中,在犯罪构成和刑法规定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难以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难以形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尽管《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但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体系还不完善,相关司法实践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仍然存在困难。本文对食品安全中的刑法保护问题只是初步探讨,完善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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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