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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刑法中的占有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00字
论点:占有,刑法,支配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本文针对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占有制度的不同,以及占有与持有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阐释,以期更好的理解占有的内涵。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刑法中的占有理论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占有理论
目前,主张管理理论的学者不多,因为其定义范围过于宽泛,不能准确体现刑法中占有的本质。刑罚理论可能无法准确指出刑法中的占有范围,但目前各国刑法普遍排除间接占有人,所以这一理论被排除在外,所以这一理论一般不被采纳。至于支配理论,区分事实上的支配和法律上的支配过于笼统。如果两者都使用,它的范围似乎太广了。如果只有一种学说被采纳,它将与其他学说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很少有学者持这种观点。目前,在各国刑法中,一般的占领理论是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统治理论和事实上的统治理论。事实上,主流理论中的第二种观点只在俄罗斯形成了一般理论,在世界其他国家几乎没有影响。
第二章刑法中占有的认定事实支配理论和事实和法律支配理论的第一个观点基本相同。目前,日本和台湾有许多人持有这一理论。在日本刑法中,占有在刑法中也有具体的区别。例如,抢劫罪和侵占罪中占有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在抢劫罪中,占有的要件是一个简单的支配关系的事实,因为它主要是一种独占财产的犯罪。除了贪污罪中的占有,它还包括法律控制。因为它不具备抢劫罪和其他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它具有相对宽泛的占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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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占有理论
在英国法系刑法中的占有理论中,强调对财产的实际控制,而与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占有权无关。换句话说,行为人对财产没有合法的占有权,也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但只要他实际上控制了财产,他就可以被视为刑法上的占有权。但它不同于物理占有。例如,当甲方去乙方餐厅吃饭时,乙方为他们提供餐具、桌椅等。,但这些工具仍归乙方所有。甲方的临时占有不构成刑法上的占有。同样,对于购买长途公共汽车座位的乘客来说,显然乘客没有所有权。然而,应当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占有人实际上并不持有财产,但他仍然享有对财产的控制权。例如,一个人没有找到或记得把一些财产放在他房间的什么地方,但是他仍然有权拥有这些财产。因此,如何构成实际控制是判断占有成立的关键。为此,英美法系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当他人对某一范围内的财产没有特别控制权时,对该范围空有某种实际控制权的人应被视为已取得该财产;另一个是,当没有人实际控制财产或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有争议时,有权拥有财产的人通常被认为拥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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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的占有要件
一般而言,占有事实上是行为人占有财产的主要状态。占有人拥有支配关系的事实也表明占有人拥有占有权。然而,判断事实优势的存在是关键因素。为了判断这一问题,大陆法系认为,事实支配关系的建立应当根据规范、社会观察和社会观念来判断。换句话说,在主观上判断事实的主导关系时,应该判断是否有主导意义。客观上,应综合考虑该物业的物理性质、位置空、时间等因素。事实上,支配关系要求行为人事实上占有财产,同时也具有主观占有意识。同时,行为人没有必要作出特别声明或将其作为占有其所拥有财产的必要条件,也不需要行为人客观地保持占有,这不符合社会现实。例如,一个被麻醉的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但他仍然拥有自己的财产。对此,林山先生借鉴德国的理论和判例,认为主观主导意义的存在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来推断,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主导权力的人来说,当与他人没有特殊的主导关系时,主观主导要素可以基于上述原则来推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使户主不知道邮递员错误地投递了包裹,他仍应被视为拥有所有权。同样,留在流动性和开放性相对较小的地方的财产,如出租车、旅馆和餐馆,也可被视为由特定地方的工作人员拥有。即使这些特定场所的所有者没有意识到在其控制下的场所丢失了任何财产,他们仍然构成占有并处于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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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
占有是人与物关系的自然属性的表达,是人类生存本能和力量比较结果的体现,是法律不积极干预和评价的状态。在财产犯罪的理论研究中,占有是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中的占有和占有保护是由对资源的暴力竞争所导致的社会混乱造成的。只有当占有关系因自然资源稀缺而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时,我们才能认识到确认和保护占有关系的必要性。研究刑法中占有与民法中占有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把握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占有,区分犯罪与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研究民法占有与刑法占有的关系时,我们不仅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还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同时不要过分夸大这种区别。刑法上的占有源于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二者密切相关。如果仅仅将刑法中占有的含义与民法中的占有相比较,很难区分两者,因为两者都强调财产的事实占有,都强调事实状态。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二者密切相关,但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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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中几种特殊财产的认定........13
一、占有物是否包括不动产........13
二。包的所有权........15
(一)包装所有权的理论分析........16
(2)理论评述........17
(3)姜立侵权案例分析........18
(3)重叠占有研究........18
(1)共同占有........19
(2)拥有上下级关系........19
4,死者的占有........20
五.拥有遗忘的东西........23
(1)遗忘物的占有理论........23
(2)李某占用出租车中被遗忘者的案例分析........25

第三章刑法中几种特殊财产的认定

1。占有的客体是否包括不动产
在法律界,事物的划分是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其本身的性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不会因事物的运动而改变空。对房地产而言,相对于动产,它意味着它不能在空之间移动,否则它的移动将影响其自身性质的变化或对其经济价值造成损害。普通房地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就刑法学界的财产犯罪而言,并非一切都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有些财产犯罪,房地产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我国刑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财产犯罪中某些犯罪的侵害对象只能是动产,如抢夺罪、挪用公款罪等。然而,对于某些犯罪是否包括房地产,如盗窃、抢劫等,一直存在争议。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盗窃抢劫的对象不包括房地产;其他学者认为,抢劫的对象既可以是房地产,也可以是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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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财产犯罪一直是刑法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越来越新、越来越复杂的犯罪手段,我们需要在刑法中更多地关注和研究财产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像民法中的财产法那样在独立的一章中专门规定占有。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占有制度在刑法财产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不同法系关于刑法占有的规定,可供外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借鉴。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刑法中的占有,必须深刻理解占有的概念和要素。因此,本文阐述了刑法中占有与民法中占有制度的区别,以及占有与占有的区别和联系,以便更好地理解占有的内涵。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实生活中占有的形式越来越多。因此,对占有的研究不应仅限于理论研究,更重要的是,理论应更好地指导实践,明确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分析了现实中一些复杂而有争议的情况,并列举了一些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将刑法中的占有理论运用到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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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