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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税收代位权法律政策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200字
论点:税收,代位权,债权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通过税收代位权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归纳出税收代位权在税收实践中和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可行性建议。本文采用和吸收了较新的资料和学术观点。

论文正文:

介绍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而且可以调节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这是国家的血脉,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纳税意识薄弱,纳税人偷税漏税现象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它危及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税收保全制度,以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税收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利于我国的税收安全,而且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显然,研究税收代位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以促进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本课题的研究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看,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税收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税法调整的范围,拓展相应的研究领域。同时,也有利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其次,通过对税收代位权相关制度的研究,有利于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从实践角度来看,其意义主要包括:一方面,研究税收代位权制度符合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研究税收代位权制度有利于促进《第三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这也是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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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税收代位权的立法制度。然而,这一问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研究和关注,并在相关学术著作中得到系统研究。由于法律本身滞后,税法作为部门法也不例外。在民法代位权相关理论的支持下,结合我国税收实践,税收代位权还有待于系统的探索。刘剑文教授主编的《财税法专题研究》探讨了税收代位权的基本理论,如税收代位权的背景、性质分析、设立和行使条件、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法律效力等。在本书中,如果纳税人未能在期限内纳税,财产明显不足,但纳税人延迟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失去客体,则国家税收有无法实现的危险。税收债权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应遵循相对性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然而,税收通常是通过纳税人纳税意识或税务机关对税务债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来实现的。我国税收征管困难、偷税漏税等问题与税收保全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可见,突破债务的相对性,丰富税收代位权的私法保障措施,将进一步为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和税收利益的实现提供公私法的协调制度保障。史郑文教授《税收债法》中税收代位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性质:分析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行使程序、适用范围的限制和行使效力。同时,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这不仅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完善,也是从立法角度对税收债权性质的确认,有利于相关税法理论的创新和我国税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还认为,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是对中国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肯定,有利于转变人们的税法观念,完善中国税法体系,促进税法部门独立、科学、健康发展,从而实现中国税法的私有化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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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2.1税收代位权的含义和性质
代位权是我国民法中债权人维护债权的方式之一。主要是债务人延迟行使其应有的债权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向第三方行使相应权利时采取的措施。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②从更大程度上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借鉴外国法律的基础上,援引了《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立法将税收代位权制度引入法律。根据我国《税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收代位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3 .纳税人不及时纳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请求,代表纳税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并确保实现国家税收债权。民法上的代位权与税收上的代位权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代位权时,民法上的债权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但是,在税收代位权中,只有税务机关才能行使税收代位权。第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⑤。鉴于民法主要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代位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当事人之间也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税务机关与欠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而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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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设立税收代位权的动机
由于国家职能的实现是以税收为主要物质基础,税收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税收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公益性的。从长远来看,税收是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的自我牺牲。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税收不仅是免费的,而且是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在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征收后,国家政府将利用税收来满足各种社会和公共需求,而不会将其返还给纳税人。因此,体现税收非市场性的代位权在一定程度上是随着税收征收与使用的分离而产生的。对纳税人来说,税收很可能被视为财产的牺牲或经济损失,很难将公共产品与税收联系起来。根据税收的法律性质,纳税人应当按照一定的事实和具体的行为纳税,无需与纳税人协商。同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实践中的法律地位存在很大差异,这将鼓励纳税人抵制纳税。此时,税法中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债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长期以来,人们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解一般有两种观点:“权力关系理论”和“债务关系理论”(3)。前者不注重保护纳税人利益,而是强调纳税人服从国家税务管理。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强调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国家以金钱为纳税人支付内容而行使的法律关系。税收债权是公法债权,自1919年德国《税收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已被西方国家学者认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关系是实体法中税收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然而,税收程序法中有两种理论:“一元论”和“二元论”。因此,人们可以选择给予税务机关行政特权,也可以通过其他私法方法实现国家的税收债权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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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14
3.1税收代位权的理论问题.......14
3.2税收代位权的实际问题.......16
3.2.1行使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16
3.2.2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缺失......17
3.2.3税收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17
3.2.4税收代位权和其他税收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17
4国外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比较与借鉴.......19
4.1大陆法系国家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19
4.1.1法国........19
4.1.2德国........19
4.1.3日本........20
4.2英美法系国家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20
4.2.1英国........20
4.2.2美国........21
5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的建议....22
5.1税收代位权理论问题的解决途径……22
5.2解决税收代位权实际问题的方法……23
5.3税收代位权的立法完善....25

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的五点建议

5.1解决税收代位权理论问题的方法
税收是税收债权的原因,税收债权是税收代位权的前提。这种税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费征收。正是由于税收的强制性,当国家税收利益受到侵犯时,税收的强制性将发挥作用。这种强制主要体现在税收保障的一种方式上,即税收强制保障措施。它通常以纳税人的财产权为目标,纳税人的财产权是税收利益实现的保障。然而,实施这种税收保障措施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税务债权人只能在税务债务人不履行或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这是一种公共救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税收安全。同时,根据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它也反映了税收债权的强制执行。(1)代位权突破了民法中债权相对性原则。税收本身的特点与这一点相似,并有一定的联系。相反,代位权本身的特点也有利于税收债权的实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其效力的前提下,可以体现为税收代位权,以保护税收债权的利益。从公法权力的角度来看,税权的延伸是税收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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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税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该制度是我国法律领域将私法引入公法的大胆尝试。这意味着我国税法在实体法层面上采用了税收债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税收是一种债务,具有公法性质。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债法理论可以应用于税法,也可以促进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虽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对纳税人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只能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原因主要与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和方式有关。我国《税收管理法》没有相关规定。由于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规定不完整、有缺陷,税收债权是体现私法的公法债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与私法债权明显不同,因此不可能充分适用民法关于债权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税收代位权进行研究。税收代位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第三人,这是对债务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在民法代位权基本理论的前提下,结合税收本身的特点和相关税务机关的特殊主体地位,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既保护了税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保留了税收代位权本身的特点,从而完善了税收代位权制度,更好地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