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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公共机构滥用垄断权的法律规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100字
论点:企业,垄断,力行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拟对公用企业滥用垄断权行为的危害及其根源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垄断权规制的现状进行研究,从中总结公用企业滥用垄断权规制的困境所在。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公众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其每一步行动都涉及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然而,目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往往被一家或几家企业垄断。这些企业服务质量差,经营效率低,广大公众严重不满,却无能为力。在高垄断利益的诱惑下,公用事业总是依靠其垄断力量,以各种方式压制其他经营者,限制竞争,保持垄断地位。另一方面,他们还向消费者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这种情况越来越糟。公用事业机构频繁滥用垄断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如何有效规制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体现其公益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用事业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为广大公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服务,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它们自然是垄断性的。然而,如果公用事业滥用这种垄断权力,将对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规制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迫在眉睫。在分析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根源和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旨在保护公众利益,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公用事业反垄断法律体系,继续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各种相关制度。 为构建合理可行的公共事业垄断权力防控法律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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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文献综述
我国对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专门研究还很少。主要论文为郑严新博士论文《中国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法律规制》(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11年9月),论文首先分析了公用事业垄断权的基本理论和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一般研究。在系统全面分析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公共企业滥用垄断权的法律规制和市场化改革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对我国公共企业滥用垄断权规制现状的研究,探索了我国公共企业滥用垄断权规制的途径、方法和问题,并提出了完整的制度设计方案。岳希明、李实和斯塔利在他们的文章《论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中提到:目前,中国的垄断行业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控制的公共领域,他们提供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然而,它以牺牲广大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为代价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这也成为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杨辉在文章《公共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对策》(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3卷,2009年第4期)中提出,公共企业成本信息和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披露,使得消费者难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规定公用事业单位对消费者滥用垄断权进行赔偿的责任,充分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公用事业单位强制性公共信息制度。邢洪飞、徐金海在《论公用事业的法律调整:管辖权归属与概念定位》(法律杂志,2009年第8期)一文中深入探讨了公共企业监管是公法和私法的范畴。它们将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回归私法的范围,进而决定公共企业调整的路径。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我国学者取得了许多成就,如王雪晴的《垄断管制——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管制》、回宇的《政府与企业:从宏观管理到微观管制》和张新柱的《中国的管制与竞争: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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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公用事业及其垄断概述

2.1公用事业的定义
学术界对公用事业的定义没有一致意见,各种理论混淆不清。一些学者认为,公共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如电信、电力、燃气和供水服务。一些学者认为,大多数为非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企业,如供水、供热和公共交通,可以被视为公共企业。一些学者还认为,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公用事业,包括电信、电力、铁路、邮政服务、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以及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组织提供服务和生活必需品的其他行业。我国大多数相关法律也采用列举的方法来限制公共企业的范围,但没有明确和绝对的结论。尽管如此,公用事业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供水、供气、供热、电信和交通行业都被视为典型的公用事业,大多数人认为公用事业通过基础设施或服务网络为公众提供服务。作者认为,公共企业是通过基础设施或服务网络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特殊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既有公共福利又有利润,受政府的特殊控制。“公用事业”一词是从英语中的“公用事业”演变而来的。由于词源翻译的差异和公用事业的特点,“公用事业”在实践中经常与“公用事业”混淆。虽然“企业”和“企业”只有一个词的区别,但在本质上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作者认为有必要对它们加以区分。就其概念而言,“企业”偏向于民商事,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事业”的政治背景相对较强。指国家设立的以完成政府职能和公益服务为主要目的的非公益性职能部门和公益性单位。它主要涵盖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领域。商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的目标和使命通常是完成公共福利服务和政府职能,而不是为了盈利,如教育。然而,与企业相比,企业更注重利润,以盈利为目标。在这里,我们应该把公营企业定位为一个企业,但它应该是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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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的合理性
公用事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有着不同的使命和职能,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公用事业企业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用事业在不同程度上处于垄断地位。这不仅是我国的一个例子,也是全世界的一个例子。我国的公用事业由铁路运输、电力、航空空、通信、公共运输和其他行业的几个寡头控制,或者它们拥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垄断。(1)这种高度垄断造成了许多问题和一些不和谐的声音。然而,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国情下,从效率和避免资源浪费的角度来看,合理的垄断是必要的。我们不妨根据公用事业的特殊性来分析垄断的必要性。本质上,公营企业既有盈利又有公益。其中大多数是由国家资助的经济组织,根据其行业的不同特点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作为企业,公用事业企业必须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追求利益几乎是任何企业的价值理念。然而,由于公共企业最大的功能是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尽管买卖行为直接反映了其盈利,相比之下,盈利仍然让位给其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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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表现及危害........9
3.1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的表现.......9
3.1.1滥用指控.......9
3.1.2拒绝交易.......10
3.1.3强制交易.......10
3.1.4附带不合理条件的搭售安排和交易...11
3.2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的危害...12
第四章中国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的法律规制困境...16
4.1对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16
4.2我国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法律规制的困境......16
4.2.1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持......17
4.2.2本末倒置的目标设定........18
4.2.3缺乏监督和管理机制........19
4.3我国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法律规制困难的原因分析……19
第五章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借鉴……24
5.1美国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的法律规制……24
5.2欧洲联盟对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的法律管制……24
5.3国外先进经验的启示.......26

第六章我国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法律规制的完善

6.1确立规制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的目标
要想有效规制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首先要解决的是界定目标。只有确立正确的目标,才能为构建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的规制体系指明方向。这一目标应包括两个方面,正式引入竞争机制和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竞争是市场上最大的力量来源。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如果竞争是自由的,每个人都互相排斥,那么竞争将迫使每个人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他认为,竞争将使社会生产适应社会需求,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价格越低,产品质量就越高,这对公众是有益的。我们应该为所有公用事业提供一个自由平等竞争的平台,防止任何特权和歧视,确保每个竞争对手都能自由进出市场。由于公共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关系到广大公众的日常生活,及时恰当地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是保证和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是人们安居乐业、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保证。因此,规范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它的最终目标应该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
………………。

结论

公用事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为广大公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服务,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它们自然是垄断性的。然而,如果公用事业滥用这种垄断权力,将会给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规制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迫在眉睫。在分析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根源和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旨在保护公众利益,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公用事业反垄断法律体系,继续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各种相关法律制度。 以期为构建合理可行的公共事业垄断权力防控法律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公用事业滥用垄断权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关系到13亿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长期稳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我希望本文提出的意见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然后在政府的领导下,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