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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法中排除危害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中国的问题:中国的环境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谈我国环境法中排除危害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中国的问题:中国的环境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办法?从每个人开始,保护环境和所有工业化国家一样。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工业化。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工业化刚刚起步,工业基础薄弱,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然而,生态恶化的问题已经积累了几千年,并且已经积累了很长时间。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

浅谈我国环境法中排除危害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越来越严重,导致环境侵权案件频发。作为判断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的依据——归责原则,受到了专家学者的关注。本文在比较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规则原则和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规则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环境法体系(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一)环境法体系的含义和分类各种具体的环境法律法规往往有不同的立法机关、法律效力、形式、内容、目的和任务,但总的来说,它们必须具有内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 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计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法律。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在它被修改了。论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介绍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与发展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与工业革命一样重要的“环境革命”,

中国的问题:中国的环境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中国的问题:中国的环境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办法?从每个人开始,保护环境和所有工业化国家一样。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工业化。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工业化刚刚起步,工业基础薄弱,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然而,生态恶化的问题已经积累了几千年,并且已经积累了很长时间。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

浅谈我国环境法中排除危害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谈我国环境法中排除危害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范文

环境法论文二:

主题:基于环境法的消除环境侵权损害对策分析

摘要:环境侵权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消除对环境侵权的危害可以有效解决环境侵权对被侵权方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环境法中消除危害的具体规定,得出了消除危害的相关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环境保护法;消除危险;责任;

环境法学论文配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加强环境法建设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消除危害是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可以防止污染。为了更好地消除危害,有必要承担相应的环境法责任,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一、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有两层含义: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侵权。不同的国家立法对环境侵权有不同的定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概念会越来越广泛,这有利于规范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污染。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流行定义如下:个人、利益、他人的环境权益或个人或团体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所引起的其他合法权益。从这一定义可以理解,人为因素是环境侵权的原因,它涉及的范围更广,比传统侵权更难定性。

二。

通过文献综述和具体案例分析,笔者发现环境侵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受害者和侵略者的地位不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或组织已经成为环境侵权的主要侵害者,而普通人已经成为环境侵权的主要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侵权人与受害方存在明显的经济不平等,这使得受害方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侵权人与受害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许多受害方在侵权人实施环境侵权后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正是因为环境侵权具有这样的特点,才使得环境侵权的管理和处理更加复杂和困难。

(二)受害者人数较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侵权的规模越来越大。例如,化工厂可能会对其周围的大面积造成环境侵害。然而,这家化工厂可能存在许多环境侵权的方式,如:空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在许多情况下,普通人很难发现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也导致这种环境侵权更难管理,因此环境侵权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对居民的侵害会进一步加强,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受到无形的侵害。

(三)环境侵权难以追回

环境侵权难以恢复,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1)现阶段医疗水平不够发达。一些环境侵权会给受害方带来更大的人身伤害。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下,这种身体伤害通常很难恢复。(2)目前,环境恢复能力较低。它需要一些技术来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然而,目前大多数环境恢复技术不仅存在恢复困难、恢复成本高、恢复不完全、时间长等缺点。,这些综合原因使得环境侵权的恢复变得困难。(3)人力、物力与修复范围不匹配。恢复大规模环境侵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我国现阶段的人力物力远远不能满足要求。

(四)环境侵权复杂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都可能导致环境侵权,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环境侵权的复杂性,从而增加了相关人员处理的难度。

(五)环境侵权处理中的矛盾

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即经济与人民享有的合法权益的矛盾。在许多情况下,环境侵权代表经济发展。然而,当环境侵权具有这样的特征时,处理它往往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一些障碍。

三。消除环境侵权中的损害

及时有效地处理环境侵权非常重要,是减少环境侵权对相关人员危害的主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的主要救济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损害赔偿和消除损害赔偿。比较两种救助方法,消除危害更有利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这是因为:消除危害比损害赔偿更能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前者更倾向于对环境侵权给予经济补偿。此外,消除危害也有利于防止环境侵权,这可以在环境侵权发生前及时消除。因此,讨论消除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消除危害,《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民法通则》第124条对此作了规定。中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这种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环境侵权,从而减少环境侵权对人类造成的危害。《民法通则》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具体认定和环境侵权的具体解决办法。一般来说,虽然《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对消除危害有不同的表述,但它们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法律对消除危害的描述,一些学者认为消除危害的定义如下:消除危害是国家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一些环境侵权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属于消除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可以看出,消除危害具有以下特点:(1)消除危害是预防性的,可以防止一些尚未发生的有害行为。因为它具有这样的特点,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因为消除危害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对当事人的影响。(2)消除危害的方式如下:对于正在进行的环境侵权,请求消除危害的一方应当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并允许其处理侵权行为。对于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消除危害的主要途径是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四。消除危害的具体方法

通过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消除危害有三种具体途径。

(一)要求侵权人主动消除损害。

例如,化工厂的行为对当地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环境侵害。居民发现这种现象时,可以向环境侵权人提出要求,主动消除环境侵权。此外,居民也可以要求环境侵权人主动通过法律手段消除环境侵权。当然,环境监督员也可以监督工厂的运作。当发现工厂有环境侵权行为或有环境侵权动机时,将要求工厂主动消除环境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更加活跃,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侵权对居民的影响。

(2)控制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制止自身的环境侵权影响。

例如,某个地方的污水对居民生活等方面有很大影响。当居民发现这种现象时,他们可以采取某些方法来减少污水的影响。此外,相关部门也可以处理污水。污水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1)公共投资污水处理,从一定角度来看可以处理得更快。(2)找到污水制造商,让他处理污水。这种方法不如第一种方法有效,但也是处理问题的好方法。

(三)让环境侵权者购买设备以减少侵权或防止侵权。

在环境侵权中,使用一些设备可以有效减少环境侵权。例如,污水净化设备。然而,环境侵权者购买设备的两个主要动机是:(1)对社会环境的责任感。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工厂也不例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工厂的相关负责人可能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在这种意识的影响下,它将购买相关设备以减少工厂造成的环境损害。(2)法律法规赋予工厂的义务。工厂属于我们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必须承担法律赋予它的责任。但是,通过购买一些设备,法律法规的限制可以转化为消除环境侵权的危害。然而,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措施在许多情况下更有用。

五、中国环境法消除危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及其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消除危害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减少环境侵权和更好地消除危害有很大影响。以下是消除危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消除危害索赔权的个别规定不明确

要求消除危害是消除危害的主要方法之一。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法律对损害赔偿权的个别规定并不明确,这使得损害赔偿更加困难,不利于消除损害赔偿。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事当事人的请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法规只解释了消除危害的具体实施方式,却没有解释具体的实施方式,这将会给法律法规的适用带来困难。

为此,《环境保护法》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此给予更多关注,必须注意对“有消除危害主张的个人”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使有权益的一方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消除危害的具体形式不明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侵权越来越普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事情都可能导致环境侵权。这种环境不仅包括空气体、水、土壤等大面积的环境侵权,还包括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许多小面积的环境侵权。然而,与国外一些法律法规相比,《环境保护法》对这些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导致消除危害的具体形式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深入到环境侵权的私人调查中,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完善法律法规。

六。

环境侵权的特点是受害方和侵犯方地位不平等、受害方众多、难以恢复、复杂和矛盾。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让侵权人处理侵权行为是消除侵权行为的主要途径。相关法律法规在消除危害方面存在两个问题:消除危害请求权的个别规定不明确,消除危害的具体形式不明确。因此,立法者必须给予更多的关注。

参考

[1]刘琼。民事责任在环境损害中的应用[。烟台:烟台大学,2016。

[2]俞传志。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纯经济损失的构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2017年法律博览会,(3)。

[3]徐晓洪。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损害责任中的确立和适用[。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环境法文件示范第6条导航:

第一篇文章:环境法论文

第二部分:谈我国环境法中消除危害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三章:风险防范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应用分析

第四章: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分析

第五章:浅析中国环境法中的儒家思想

第六章: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