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艺美术 > 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中国有哪三类工艺品?

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中国有哪三类工艺品?

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中国有哪三类工艺品?中国古代工艺美术古代工艺美术是中国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运用各种材料和技术来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而创造的人工创作的总称。它是中华民族造型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工艺美术的一般本质特征,又保持了其内涵和形式。

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传统民间工艺美术作品有哪些

民间工艺美术是人们生活中的民间艺术。 它是经济和文化的双重载体。 民间工艺包括:微雕、陶瓷、布艺、木艺、石雕、刺绣、毛绒、皮影、泥塑、紫砂、蜡艺、书房四宝、字画、铜艺、装饰品、漆器等。 工艺美术通常指美化日常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其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美的创造相结合。它的主要目的是实用性,具有审美特征。造型艺术之一 用实用的艺术技巧制作的具有欣赏价值的各种工艺品。 因此,它通常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一种物质产品,也是一种产品。1.第一学期——1979年,33人(不分级别)分别是杨石慧、王树森、夏长新、金士泉、杜陈冰、吴克南、陈章桂、张勇手、柳家奎、吕汉生、张勇涛、袁文薇、谢盛兴、余章根等。 2.第二届-1988年,63人(无特别顺序)高襄、卢金桥、王林、顾夏雯和王锦。第十七届中国(全国)美术工艺大师博览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中国美术工艺工业协会、上海古玩协会协办。展览将于2015年12月1日至12月6日举行(注册日期为1,展览日期为2,展览日期为3-6)。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含金量很高。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是授予国内工艺美术创作者的国家称号。 起初,在工艺美术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人被称为老艺术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负责符合一定条件的工艺美术的长期生产。

中国有哪三类工艺品?

中国有哪三类工艺品?中国古代工艺美术古代工艺美术是中国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运用各种材料和技术来满足物质和精神需求而创造的人工创作的总称。它是中华民族造型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工艺美术的一般本质特征,又保持了其内涵和形式。

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传统民间工艺美术作品有哪些

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范文

本文的目录导航:

[标题]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第一章]艺术品版权保护体系建设介绍

[第二章]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三章]中国工艺美术创作与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5.1-5.2]构建时尚工艺美术作品预防性保护体系

[5.3-5.4]协调完善工艺美术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体系。

[参考文献]过程创新中知识产权法完善研究的结论与参考

第三章:我国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3.1[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S2/]

3.1.1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现状

从宏观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不同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官方文件。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工业和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和文化部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此外,基本实体部门法和程序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和三部程序法,也可以作为保护和救济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制度支持。

工艺品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支持工艺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1997年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限制了工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该条例第2条严格限制了艺术和手工艺作品的保护范围,即它们已经存在了100多年,并具有代代相传的传统。制作作品的过程应该是完整的,作品必须由天然原料制成,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此外,条例也很少涉及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只有第十八条强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者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其他与作品有关的商业秘密。

2006年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也仅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做出了“保护和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定。此外,并非所有的工艺品都可以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因此,该部门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极其有限。

2008年《纲要》第34条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支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继承,促进传统知识的发展。……加强传统技术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虽然这份官方文件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创造、适用、保护和救济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但从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它只强调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然而,该文件第44条也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要求: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前瞻性;第二,加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参与,提高立法透明度;第三,通过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立法反应。这种知识产权立法的宏观安排也为完善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契机。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将工艺美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但文物保护范围需经相关机构审批,这也使得工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通过以上分析,虽然特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对特定范围内的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形成一定的保护,但对于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还远远不够。目前的立法状况表明,寻求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方案,还应回到知识产权的主要部门,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知识产权的主要行政法规。

然而,由于工艺美术作品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不同领域所涉及的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也有所不同。虽然上述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但由于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存在差距空,有些规定缺乏一定的协调性。这就引出了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详见本章第四节。

3.1.2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制度的构建,二是知识产权纠纷救济渠道的设置。这两者共同决定了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质量。其中,知识产权救济渠道的设置是相关纠纷救济渠道的入口,关系到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司法制度的建设关系到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处理是否专业公正。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相对完善。首先,《纲要》第四十三条明确鼓励相关市场主体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确认和侵权纠纷。

其次,《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知识产权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任何仲裁协议或条款。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处罚方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就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赋予知识产权当事人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最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上述法律规范为各个领域的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救济渠道。

从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司法程序设置和案件管辖权仍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纲要》第四十五条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我们将研究适当集中专利和其他高技术案件的管辖权,并探讨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和争议解决正逐步显示出应有的专业性特征,整个审判体系的建设正朝着《纲要》计划的方向发展。

从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类型来看,根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是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确认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相关案件等。第二,刑事案件。它主要是指与工艺美术作品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侵犯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侵权人有主观故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应的犯罪有三种,即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和侵犯商标权。当然,在一些传统工艺美术作品逐渐进入机械化大规模生产的时代,作品的工艺在许多情况下作为一种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因此,有关工艺美术作品的刑事诉讼也可能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第三,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是指知识产权相关主体拒绝接受行政主体的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些案件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法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由于种类繁多,在此不再赘述。

在案件管辖权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一些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有限。同时,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三审分离”制度很可能会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纠纷的判决结果发生矛盾。我国法院系统正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创新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最典型的是探索“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就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1994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特别法庭。

1996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率先在全国推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2006年,广州部分基层法院也相继进行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①

2016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国家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意见》(2)。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即将到来。

①见曹辛鸣、梅文淑。[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161-163。

(2)《关于促进国家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意见》,网站:http://www . iprace . gov . cn/article/xxxgk/zcfg/zcwj/201607/2016070009069 . 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7年3月28日。

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创新审判模式优势突出。首先,这种审判模式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同一案件和同一判决。第二,这种审判模式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从而节省法院的司法资源和维护相关当事人权利的实际成本。然而,这种审判模式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三审合一”模式对审理案件法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个例子是,在一些上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这种创新的审判模式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基层法院的“二审合一”模式。此时,试行模式创新的目的还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因此,是否应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级别管辖制度,尽快实现所有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三审合一”,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管辖制度和审判模式的现状基本能够满足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与工艺美术作品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因素,如加工工艺、外观设计等,可以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司法救济的规定。与此同时,随着“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全国法院的逐步实施,各类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变得更加容易、专业和高效。

3.2[工艺美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S2/]

3.2.1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权力重叠和交叉

对于同一类型的工艺美术作品,我国不同部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之间存在着重叠的保护领域。此外,根据工艺美术的特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重叠保护可能性。目前,这种重叠保护的发生表明知识产权部门法律之间的保护范围缺乏协调,但能否通过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消除这种重叠保护仍难以确定。出现了以下问题: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应该允许重叠保护?如何确定在不同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同一工艺美术作品的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工艺美术作品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交叉。也就是说,在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领域,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行使管辖权。在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如何在冲突的情况下使用两者也是一个需要理顺的问题。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现行交叉保护程序存在三个问题,即权利冲突时权利的确定权限不明确、解决权利冲突的程序不明、立法不统一和执法不统一。①

一些学者还指出,我国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中采用的行政和司法“双轨制度”不利于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此外,这种双轨制保护模式缺乏良好的立法与司法即行政的衔接机制,容易造成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和权利保护的低效。②

由此可见,中国工艺美术作品的交叉保护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采用统一的权限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或者在现有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交叉保护模式。第二,如果交叉保护模式得到肯定,如何平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边界,避免两种权力冲突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损害。

3.2.2时尚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及时

我国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在相关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后,它们都受到保护,并且缺乏积极和预防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些时装设计艺术和工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合时宜,突出了这个问题。一些学者指出,“中国的设计权属于专利权,很难满足服装设计保护薄弱的要求。特别是,我国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和获取体系难以符合服装设计的创新特征。”(3)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类似问题。

3.2.3立法规定的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太短

由于我国版权、商标、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缺乏协调,不同法律领域对同一件工艺美术作品的保护呈现出预期利益失衡的特点。由于不同领域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期和更新期的规定不同,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连续性存在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在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期,但在知识产权保护重叠的情况下,由于保护期不同,相关利益受到的保护也不同。在考察境外相关领域的基础上,梳理我国的相关制度,明确不同知识产权部门法律保护的工艺美术作品的判定标准,从而界定保护期限。

3.2.4解决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程序仍需改进

司法救济作为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为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提供一个顺利解决纠纷的途径。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完善纠纷解决程序的前提是进一步整合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与此同时,是否应该为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建立一个“量身定制”的司法程序也值得讨论。此外,随着工艺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爆炸性增长,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这需要探索更加多样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减轻有限司法资源的压力。可以说,上述问题都与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有关。

(1)参见顾瑛。艺术作品中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与权利冲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20-25。

②见江方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2014 (2): 76。

③李秀娟。论服装设计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15 (11): 76。

返回本篇文章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