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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工艺品瓷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工艺品瓷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工艺瓷器属于商标分类21类2104组;据路标网统计,目前有6个工艺瓷器注册商标。注册时如何选择其他次要类别:1。注册商标有2个(日用陶瓷,组号:2103),注册率为33.33%。2.有1个注册商标(日用陶瓷,组号:2101)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工艺美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取决于美感和功能能否相互分离。 例如,如果笔筒由小黑人组成,具有足够的创意,美感与笔筒的功能无关,则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即笔筒形状的改变不会构成笔筒功能的改变,这是可以保护的)。

工艺品瓷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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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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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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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第一章]艺术品版权保护体系建设介绍

[第二章]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三章]中国工艺美术创作与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5.1-5.2]构建时尚工艺美术作品预防性保护体系

[5.3-5.4]协调完善工艺美术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体系。

[参考文献]过程创新中知识产权法完善研究的结论与参考

第二章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2.1[工艺美术作品概念调查/S2/]

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颇有争议。同时,“工艺美术”一词的相关含义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有必要探索这一概念的历史渊源和标准语义,并在与类似概念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工业艺术作品的范围,为工业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工艺品

2.1.1工艺美术概念的起源和语义探索

工艺美术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起源于英国的工艺美术运动。当时,英国社会活动家莫里斯(Maurice)积极倡导艺术家和工匠的设计和制造应该融合在一起,创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和工艺品,供大众欣赏。工艺美术的概念就这样诞生了。关于“工艺美术”一词在我国的首次出现,有两种看法。第一,它最早出现在蔡元培1920年5月的文章《美术的起源》中。(1)第二是它最早出现在鲁迅1903年写的《绍兴同乡公函》中。②

①参见蔡元培《[选集》。上海:中华书局,1959: 116。引自韩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工艺美术产业文献综述[。济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14: 7。

(2)参见陈露。从工艺美术概念的演变看中国设计理念的发展[。北京:中央美术学院,2007: 4。

显然,工艺美术的概念是在20世纪初引入中国的。在阐明工艺美术作品概念起源和含义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对这一概念进行语义分析也有助于我们识别其确切含义。2000年版的《辞海》将工艺美术定义为“造型艺术之一”用实用的艺术技巧制作的具有欣赏价值的各种工艺品。通常,它具有双重属性:它不仅是一种物质产品,而且具有不同层次的精神美学。它可以分为两类:日常工艺,即日常生活中的装饰和加工用品;欣赏工艺,也就是欣赏家具。\"

2012年《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将工艺美术作品解读为“指工艺美术的造型设计和装饰艺术”。《新华字典》2013年版将工艺美术作品定义为“独立的艺术专业,包括实用艺术和特殊工艺美术的设计和生产”。通过考察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语义,不难发现其内涵至少反映了两个特征。首先,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具有审美价值,即艺术性,这也是其区别于普通工业品的基础。其次,工艺美术作品在当代语境中也包含着实用性的特征,即工艺美术作品在很多情况下都有使用价值,当然,这种实用性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从工艺美术这个词的历史背景来看,不可能从只有艺术品质的工艺美术作品的母体中分离出来。

2.1.2工艺美术作品相关概念的辨析

与工艺美术作品大致有两个相似的概念,即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通过工艺美术作品与上述两者的横向比较,有助于理清工艺美术作品与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工艺美术的概念属于较低的工艺美术概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艺术作品是指由线条、色彩或绘画、书法、雕塑等其他方式形成的具有美学意义的平面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客体类别,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其基本特征是审美价值。一些学者认为艺术作品应该包括独特的作品和可以大量复制的作品。(1)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艺术作品作为母亲的概念并不限制作品的数量。

回顾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学者陈露从“工艺美术”一词的历史渊源及其传入中国后的发展来界定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他认为“工艺美术作品是一个包括材料、生产、使用和审美等所有环节的综合系统”。(2)学者陈水淼基于语义解释和工艺美术作品的本质特征,将工艺美术作品定义为“用手工技术或现代科技手段加工制作的造型艺术作品,除审美价值外,还具有实用功能”。(3)在工艺美术作品概念的定义中强调审美价值或艺术性,充分说明它应该是工艺美术作品的从属概念。

①参见金春阳。知识产权合理边界研究[。Xi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29。

(2)陈露。从工艺美术概念的演变看中国设计概念的发展[。北京:中央美术学院,2007: 33。

③陈水淼。简论“[工艺美术”的定义。上海工艺美术,2014: 65。

其次,工艺美术和实用美术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重叠。在区分这些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实用艺术品的概念进行解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表》中,实用艺术品被定义为“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品,无论是工艺品还是工业品”显然,在工艺美术和实用艺术的概念之间有许多模糊的领域。

从技术角度来看,两者都包括手工业生产的特点。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概念是有交集的。两者之间唯一的区别是工艺美术的实际特征不是绝对的。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实用工艺美术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它们的含义趋于一致,而只有审美工艺美术不同于实用工艺美术,这类工艺美术有其自身的独立性。此外,一些学者总结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手工业生产领域存在重叠,但可以大量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和不实用的纯艺术艺术艺术作品是相互独立的。(1)然而,作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艺术作品的生产过程在不断演变,新技术在艺术作品的生产领域也在不断应用。手工工艺在艺术作品生产过程中的比例也在不断变化。包含手工工艺元素的艺术作品不一定不能大规模生产。因此,把大规模生产的特点作为区分艺术作品和实际艺术作品的依据是不合适的。

(1)见朱静。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1: 11。

2.2[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S2/]

以上对工艺美术作品概念历史渊源的考察及其基本语义的分析,阐明了工艺美术作品概念的基本含义及其内涵的历史变迁。通过对与工艺美术作品相似概念的分析,阐述了工艺美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梳理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可能路径,为后续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奠定基础。

2.2.1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特点与其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在讨论其知识产权保护之前,有必要对其作品的特点和属性进行适当的梳理。工艺美术作品概念意义的争议和困惑可能源于上层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因为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很难列出所有的艺术作品,也很难用概念设定来穷尽它们的意义。因此,有各种各样的方案来定义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意义。其目标是使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作者倾向于从不同的层面来论述工艺美术作品的特征,即工艺美术作品有三个特征,即艺术特征(或审美价值特征)、实用特征(或实用价值特征)和手工工艺特征。它的艺术特征是工艺美术作品的绝对特征和不可或缺的特征,工艺美术作品与工艺美术作品概念的从属关系也证实了这一点。它的实用特征和手工工艺的特征是相对的特征,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工艺美术作品都有实用价值,也不是所有的工艺美术作品都是手工制作的。

由于工艺美术的多样性,工艺美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表现出相当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最明显的表现是,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不能由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保护,即使是同一件工艺美术作品,其知识产权也需要不同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形成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工艺美术行业将在工艺美术作品的生产加工方面不断创新,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然而,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对象相比,工艺美术领域的一些创新技术和产品不具有工业品的流通和影响范围。这使得如何及时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成为一个更加困难的问题。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特征的实质是如何通过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来保持和激励工艺美术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此外,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也需要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的支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人员不仅需要优秀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相关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相关行业的基础知识,这无疑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因此,在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需要配置具有工艺美术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建立有利于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解决程序。

2.2.2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从设计到生产、从技术到营销等问题。因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首先,大多数工艺美术作品在生产之前都有一个构思或设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作品的设计创意和生产方法等信息不仅会留在设计和生产主体的脑海中,而且这些信息很可能会通过某些载体形式来表达,如产品设计图纸、产品生产的说明和注意事项等。通过某些载体表达的相应作品或产品的设计和生产等重要信息将涉及与产品相关的版权保护。

第二,工艺美术作品在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独特的技术或方法。如果这些制作工艺美术的独特技术和方法得不到保护,它们可能会很快被模仿和复制。在保护工艺美术作品制作过程中的独特技术和方法的过程中,以商业秘密或发明专利的形式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将是唯一的选择。

第三,除了在一些工艺美术作品的生产中使用独特的技术和方法之外,还可以使用特别定制的生产和加工设备和设施。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相关主体一定会重视对这些设备和设施的保护,防止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因此,权利相关主体有可能通过申请设备和设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如上所述,随着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工艺美术作品往往将工艺美术作品的独特设计与工业大规模生产的先进技术相结合,实现工艺美术作品的大规模生产,以达到更广泛的影响,扩大更大的市场,获得更多的效益。广泛销售的工艺美术作品可能会引起营利伪造者的注意。为了预防和控制相应的侵权风险,与作品权利相关的主体将通过设计专利保护其生产的产品,以保护其与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经济利益。

第五,工艺品的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也可能涉及商标保护问题。换句话说,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大多数产品都有自己的包装和商标。工艺品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也会有自己的包装和商标。因此,此类工艺美术作品的权利相关主体必须通过注册产品商标来保护其管理的作品。同时,工艺美术作品很可能是某一地理范围内的特色产品,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权利相关主体也可以通过在产品上标明其地理标志来保护其利益。此外,集体商标的注册也可能成为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有效武器。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生产和销售可能不仅涉及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涉及许多不同法律主体的设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权利持有人可以在产品上市前注册集体商标,它们可以是产品的独特特征。

2.2.3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争议

(1)单一法律保护模式

一些学者认为,工艺美术中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应限于著作权法领域。(1)在这种单一的版权法律保护模式下,也存在不同的战略倾向。一种观点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可以完全涵盖工艺美术作品的内涵,因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可以胜任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应当将其单独列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保护对象。

①见孟向娟。实用艺术作品应受到独立的版权保护[。学术研究,2013 (2): 51。

版权法宽松地保护其客体。作品一经创作,就受版权法保护。此外,版权法对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有很高的容忍度。对这一基本限制的法律保护至少为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设定了底线。另一方面,版权保护的期限相对较长。然而,著作权法单一保护的法律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著作权法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前提是其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分离。换言之,版权法主要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艺术性,这使得一些注重实用性的工艺美术作品可能被排除在版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其次,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来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当其作品出现类似情况时,侵权认定和权利救济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2)双重法律保护模式

所谓双重保护模式,是指工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应局限于著作权的一个方面,而应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1)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质量。

著作权法对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门槛低、成本低,是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基本障碍。专利法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门槛高、成本高的特点,并非所有工艺美术作品都可以被认定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但其对相关权利的保护效果更好。然而,这并不是说这种双重保护模式适用于所有工艺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受保护对象的标准应根据版权法和专利法进行判断。换句话说,参与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有选择权利保护策略的自由,但这种策略在选择后是否能得到法律标准的认可还不完全确定。在双重保护模式下,两种法律保护相辅相成,可以更好地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提供保护方案。

(3)多种法律保护模式

所谓多元法律保护模式,就是在工艺美术作品双重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商标法的保护。即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应以著作权法为基础,辅以专利法和商标法。(2)原因是工艺美术作品自创作之日起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它们被应用于工业产品,它们可以申请设计专利,如果它们被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们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同样的艺术品和工艺品可能受到几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这种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多重法律保护模式可以说是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现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综合运用。工艺美术作品能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需要明确工艺美术作品的特征在一定情况下能否与商标保护对象的特征相一致。首先,“商标的物理媒介,即商标的标记,是包括单词、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元素组合的标记。”(3)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工艺品可以成为商品商标设计的原型。因此,如果一件工艺美术作品完全有可能通过当事人的选择和适用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实物标志。虽然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多重法律保护是全面的,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一点是,当同一件工艺美术作品受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利的重叠保护或交叉保护。

①见罗甸和胡梦云。版权司法判决的标准和标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95-96。

(2)参见顾瑛。艺术作品中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与权利冲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1。

(3)王太平。商标法的原则和案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4。

(4)单独的立法保护模式

这一模式建议单独立法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其优点有二:第一,通过单独立法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在列举即分类保护对象方面的缺点,因为通过列举条款几乎不可能穷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第二,这种立法模式可以避免在特殊时期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空。例如,一件工艺美术作品可能符合工艺美术设计的认可标准。然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其相关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所有环节的权利从生产开始就通过单独的立法受到法律保护,上述真实空权利保护的情况将得以避免。此外,一些学者指出,\"在一项单独的法律中,规定选择实用艺术品受保护内容的权利完全留给权利人,要么选择将其作为实用艺术品加以保护,要么选择将其作为设计专利加以保护。(1)虽然这种个人立法保护模式有许多好处,但如果推广这种模式,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作品或文章视为个人立法的对象是不现实的。立法的复杂性也可能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此外,立法成本问题也应在单独的立法保护模式中加以考虑。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或者能够通过局部改进充分发挥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方案就不是很合理。

四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但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不同保护模式的实质是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提供不同的权利保护方案。从这个角度来看,随着工艺美术产业的不断发展,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多种替代路径已成为一种趋势。其核心是鼓励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和创新,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保护有关各方的权利来保护工艺美术产业的持续发展。

①张贾蓉,罗先觉。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思考——兼评意大利公司诉慈溪佳宝有限公司侵犯版权纠纷案的判决[。电子知识产权,2009 (12):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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