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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形成原因,2说明什么出口到贫困化增长,并解释它的起源...

探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形成原因

该图说明了什么是贫困化增长的出口,并解释了其来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从1978年到2005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9.4%,在2005年位居世界第七。中国现在已经成为蔬菜、钢铁、化肥、煤炭和其他产品、谷物、肉类、煤炭和钢铁的最大生产国。

探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形成原因

图示说明什么是出口贫困化增长,并阐述其产生的原...

克林顿:这五个主要概念正在改变世界。首先,技术促进平等。技术促进平等,通常是相对便宜和普通的设备带来最大的好处。 2010年联合国的一项研究发现,手机是有史以来帮助人们摆脱贫困的最好的技术进步之一。 海地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地区之一。 在那里,手机和贫困化增长是一些特定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它的意思是:当一个国家由于某种原因(通常是单个因素供应量的巨大增加)大幅度增加传统出口商品的出口规模时,其结果不仅是该国贸易条件的严重恶化,而且是该国国民福利水平的绝对下降 贫困化增长发生的前提,即经济发展的意义,是每个人都想要发展,每个国家都在为发展而奋斗。 但是什么是发展呢?有各种各样的解释 从严格的经济角度来看,发展总是意味着国民经济或多或少地停滞不前,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增长5%~7%。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贸易国。 与小贸易国面临的完全灵活的水平需求曲线不同,大贸易国的出口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曲线。 这意味着,如果主要贸易国想要增加某一产品的出口量,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产品价格下降,即贸易条件恶化。

2说明什么出口到贫困化增长,并解释它的起源...

该图说明了什么是贫困化增长的出口,并解释了其来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从1978年到2005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9.4%,在2005年位居世界第七。中国现在已经成为蔬菜、钢铁、化肥、煤炭和其他产品、谷物、肉类、煤炭和钢铁的最大生产国。

探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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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形成原因范文

摘要: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各种法律研究也呈现出繁荣景象。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其研究的繁荣只是肤浅的。事实上,其理论构成和研究深度具有贫困的特点,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与现实存在明显偏差。文章主要从民事诉讼与实践分离、研究方法缺乏、研究主体流失、程序与实体分离四个方面论述了民事诉讼法贫困化的形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贫困;法律研究;

民事诉讼法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研究恢复以来,法学研究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研究成果和实际效果来看,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成果远远高于民事诉讼法。这一研究方向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密切相关。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呈现出繁荣景象,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繁荣并不是真正的繁荣,民事诉讼法的贫困化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1。民事诉讼法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是相互分离的

现代学科研究中最忌讳的是脱离社会实践。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脱离实践的研究与理论讨论没有什么不同,也没有什么效果。然而,民事诉讼法无疑陷入了脱离实践的漩涡,这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诉讼法与实践的分离是因为大多数研究理论都是基于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和语法解释,这是对传统规范解释的扩展。研究者依靠国内外的理论。但是,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差异,所以相关理论只能使用某个国家或某个制度,这与现实相差甚远。此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相对粗糙,即使法律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仍停留在理论层面,与现实相去甚远。

第二,从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用来看,实践与理论往往是分离的,因为理论往往描述一种相对理想的状态,而实际的实践会与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这使得理论缺乏一定的指导,这使得司法人员不愿借助理论界提供的相关研究成果来实施,这使得研究更加深入,与现实的分离更加严重。此外,民政的实际运作是相当随机和多变的。标准化理论能够满足司法紧迫性的要求,这也导致司法人员不愿将理论解释用于实际操作,理论研究的实用性逐渐丧失。

显然,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分离的后果是严重的。从研究目的来看,实践理论的缺乏已经完全失去了研究的价值,知识是徒劳的,不可能与实践研究相联系,不可能开展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三个重要的研究过程,最终导致民事诉讼贫困的形成。

二。缺乏研究方法

(一)传统研究方法的运用

从研究进展和新理论成长的角度来看,新方法是新理论和新成果形成的关键。研究方法通常被称为实现研究目标的途径和工具。因此,研究方法的有效性是研究成果真实性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指标。然而,从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现状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研究领域对该法研究方法的关注已经出现。因此,传统的单视角研究方法仍在研究中使用。这种传统的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视角的传播和意识形态的发展。这项研究通常是从政治和阶级的角度进行的。因此,《公民》中的“人”不能得到反映,研究结果与现实脱节。此外,一些研究学者在研究这一规律时往往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而资产阶级与社会主义有着内在矛盾,因此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不一定适用于中国。

改革开放后,随着大量法律的颁布,各种法律学科的首要任务是界定法律和解释法律含义。然而,此时的法律解释往往停留在语义分析层面。这种分析方法无法深入系统并解释系统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对改革开放后的大量民事诉讼产生了影响,使理论无法支撑现实要求。虽然后续的法律研究还在继续,但仅限于以前的法律解释,使得该理论不够广泛,新的理论成果仍然局限于原来的法律解释。

(二)研究方法缺乏多样性

缺乏多样性也反映在单一层次的法律研究中。为了满足政治要求,研究知识没有考虑经济和民生的应用,这严重背离了法律研究的本质。民事诉讼法的对象是民生,所以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反映了人们的社会行为,用来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各种主体,如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然而,由于方法缺乏多样性,这些研究流于形式。虽然目前情况有所改善,但由于缺乏长期的理论和专业素质,很少有民事诉讼法研究人才具备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能力,即综合型人才。因此,尽管以下研究从各个学科吸收了优秀的研究人才,但由于概念整合不足,研究结果并不理想。

三。研究对象缺乏自主性

自主性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研究主体的错位和自主性的丧失、原创性研究立场的缺失、学科研究规则、程序和事实的不遵从以及权力和利益的影响。在民事诉讼法的实际研究中,研究者往往依靠当前的政治趋势,向政治靠拢,使得研究成果庸俗化。此外,一旦某一方面的研究受到公众的高度赞扬,研究缺乏自主性和盲目跟风的现象也是显而易见的。民事诉讼中的“跟风研究”问题在于研究脱离了法律制度的根本,过于依赖社会群体,迎合了自己的意志。因此,研究往往始于对预设结论的需要,这将导致收集的论据与国际法律背景失去联系。

典型的自主错位是关于如何认识调解和判断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执行中具有调解和判决的功能,体现了传统民事纠纷调解的历史连续性,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法律问题的合理调解。民事诉讼调解通常具有灵活性、可变性、理论性和模糊性,用于解决非战争时期民生资源的分配和冲突。新民主主义时期,当时的“司法调解”与当前的民事诉讼十分相似。两个民事政党都是在司法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司法机关在这个时候往往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然而,进入21世纪后,随着诉讼调解的逐步使用,它已成为群众解决民事问题的重要手段。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调解和社会矫正的行政和政治手段。遗憾的是,在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中,法律研究并没有阻止这一趋势的发展。尽管少数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不如大多数人的认可。在对司法语境缺乏明确理解的情况下,对人类诉讼的规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导致主体自主性逐渐丧失,认知规制和判断模糊不清。特别是在当前利用学术出版物和影响力来评价研究成果的时期,结论导向的研究不重视内容的逻辑,研究主题往往设计有明确的结论。因此,有依赖性的研究课题更容易被批准和认可。获奖也更容易,自主研究项目也很难获得认可,因为缺乏领域认同,这导致项目边缘化。

四。程序和实体分离

民事诉讼法中的“实体”包括相关事实和案件当事人,而程序是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和方法。就价值定义而言,实体在第一位,程序在第二位。需要明确的是,实体和程序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程序决定实体的概念也得到群众的认可。

然而,在民事诉讼法的实际研究中,虽然研究理念遵循“实体高于程序,程序决定主体”的理念,但具体的研究将二者分开。这种情况在法律的制定中也相当突出。许多法律从一开始就被立法者定义为实体法,缺乏对程序的关注。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往往只邀请个别程序学者,导致法律制定后程序严重缺失。当然,颠倒程序和实体是很常见的,即立法时强调程序而忽视主体,导致实体学者很少参与法律的制定。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应该是血与肉的关系。两者独立发展,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民事诉讼研究也是如此。如果程序与实体分离,实体法最终将脱离现实,民法的社会效力将丧失。

五.结论

民事诉讼法作为解决我国民事纠纷的重要支撑,在实践研究中面临四个研究困境: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分离、研究方法缺乏、研究主体自主性丧失、程序与实体分析。这严重阻碍了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实践研究中,我们可以从改革的四个缺陷入手,不断丰富和完善民事诉讼法。

参考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滞后与进步[。法律研究,2011(06)。

[2]齐舒洁,熊云辉。中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启示——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分析[。现代法律,2012(02)。

[3]徐辉。民事诉讼法研究的知识转化[。法律研究,2012(05)。

[4]唐·魏健。《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的多重进展》,[。法律研究,2012(05)。

[5]齐舒洁。论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河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5)。

[6]杨子强许晓娟。论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范式的转变[。江西社会科学,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