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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6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监狱对罪犯的评价和待遇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5486字
论点:罪犯,矫正,监狱
论文概述:

本文是硕士学位论文,主要论述现在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和变化的时期,在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变得富足的同时,这种剧烈的变动也使得社会的矛盾显得尤为集中。

论文正文:

第一章刑法理论中的罪犯评价

刑法理论中的罪犯评价是监狱评价和处理罪犯的理论前提,即罪犯是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对待罪犯。在对罪犯认识进行基本科学评价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讨论罪犯评价的下一个层次:罪犯是否可以改造和矫正,如何改造和矫正,以及如何对待监狱中的罪犯。本章讨论的罪犯评价仅指对罪犯本身的评价。根据不同的观点,现代西方刑法理论分为两大阵营(即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不同的刑法学派对罪犯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节旧学派理论对罪犯的评价
首先,早期旧学派
旧学派认为人是理性的人,即具有意志自由的抽象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当罪犯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时,他们选择犯罪和邪恶。因此,谴责犯罪行为和调查罪犯的责任是可能的。刑法的惩罚是基于这一选择,而受到惩罚的是人类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有害后果。惩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相称,旨在限制惩罚的范围,实现对特定罪行的法定惩罚。因为刑法惩罚人们自由意志的选择,旧的刑罚理论强调威慑或恐吓以及一般预防。也就是说,通过惩罚犯罪,潜在的普通罪犯被警告相信犯罪将付出代价并受到惩罚。当面对善或恶时,一个人必须考虑自己选择带来的后果。惩罚的合法性在于惩罚的功能。惩罚罪犯的目的是实现正义。1
2。旧学派晚期
19世纪下半叶,在批判旧学派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出现了一所旨在纠正旧学派缺陷的新学派。面对新学校的争议和批评,旧学校阵营也发起了强有力的反击。这一时期的旧学校被称为晚期旧学校,而早期旧学校被称为早期旧学校。晚期旧学派还倡导自由意志、行为主义和道德责任理论。基于自由意志犯下的罪行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由于时代背景和理论发展的差异,后期的旧派在认同自由主义的同时,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和威权主义。在解释犯罪原因时,它修正了早期旧学派主张的人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完全不受外部环境影响的理论,认为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如果人们真的有完全的自由意志,那么惩罚只需要足够严厉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量来阻止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对意志自由理论认为,意志自由包括选择客观环境或逃避客观法律必要性的自由,以及面对各种困难选择做出最终决定的自由。没有人有选择客观环境或逃避客观规律必要性的自由,但是普通人在面临各种艰难选择时有做出最终决定的自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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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新学校理论对罪犯的评价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旧的学校理论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这时,实证主义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开始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于是新学派走上了历史舞台。新学派(criminal实证主义学派)是指以自然科学和科学实证主义为基础,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它是犯罪人性学校和犯罪社会学校的联合名称。新学校否认人们有意志自由,提倡决定论。人们相信人类应该是有不同个性、遗传和成长背景的有经验的人。每个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社会的人。人们的行为,包括人们犯罪的原因,是由他们的生理因素、周围环境和社会条件决定的。人们在社会上没有选择的自由。4
新营内也有关于罪犯犯罪原因的争论。意大利犯罪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提出了“自然罪犯”的概念,主张犯罪原因的一元论,即生物遗传学理论。切萨雷·龙勃罗梭首次引入了一种新的实证和侦查刑法研究方法,但同样,其他人也不断用实证方法反驳自己的观点,否认自然罪犯、返祖现象和人类学罪犯的类型。同样来自意大利的犯罪学家和犯罪学家菲利(Fili)提出,任何犯罪都是个人、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结果,即犯罪原因的三重理论。然而,德国犯罪学家和社会学家李斯特主张犯罪原因的二元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他认为菲尔提到的犯罪的自然原因实际上是社会原因之一。李斯特认为犯罪行为是由社会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5
既然人的行为是由自己决定的,而不是由自己选择的主体,那么刑法惩罚的当然不能是罪犯的行为所造成的有害后果。它应该针对罪犯的危险性和犯罪可能性,其责任基础是罪犯的反社会性质。因此,针对罪犯个体的危险、遗传因素、社会环境和教育,要特别注意预防,纠正他们的人格缺陷,纠正可以纠正的罪犯,不伤害不能纠正的罪犯。惩罚的正当性在于目的的正当性。在刑罚实现公平价值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实现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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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罪犯的改造和矫正

惩罚的本质是惩罚和报复,但惩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16。具体而言,在执行监狱处罚时,其目的是康复和矫正。罪犯能否被改造和矫正是罪犯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罪犯整体能否改造和矫正的评价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运行模式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也对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美国经历了一个强调矫正的“医学模式”和“更新模式”受到高度尊重并达到顶峰的过程,强调报复和威慑的“报应模式”和“正义模式”因“无效矫正理论”而转向。对个人罪犯能否改造和矫正的评价显示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将直接影响到他在监狱中的待遇以及他能否获得减刑和假释。
提交人在此使用的“人身危险”一词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对监狱管理甚至社会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还包括影响罪犯自身康复和正常生活的不确定性。前者包括罪犯的暴力倾向,如逃跑、袭击、监狱暴力和劫持人质。后者,如罪犯的自杀和自毁倾向。在监狱科学和犯罪学的一些著作中,罪犯的“人身危险”一词将在广义上使用,相当于“危险”,包括狭义的人身危险和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本文中该词的概念需要具体澄清。
治疗的原始含义包括治疗、治疗、治疗和治疗。它最初用于医学或心理学领域,是指对病人的治疗。受“医学模式”的影响,“19”一词用于刑罚执行领域。狭义上,它主要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或改造。“治疗”一词的广义是指监狱为对付罪犯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如改造和矫正活动、组织罪犯工作、进行心理咨询、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安排娱乐活动、批准惩罚和奖励等。“待遇”一词有时特指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实践中的“不同层次的待遇”,即根据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进行分类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待遇,实际上是指待遇。在日本监狱研究中,“治疗”一词也等同于治疗。在本文中,作者使用了广义的“遭遇”一词。
在中国,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一直是“劳动改造”。研究刑罚执行的理论也被称为劳动改造。即使在1995年更名为监狱科学之后,“改革”也一直是理论研究的核心词汇。西方一直积极倡导惩罚的矫正功能。自“客观惩罚”和“教育惩罚”理论兴起以来,矫正被认为是惩罚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功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外交流的增加,“整风”一词开始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近年来,出现了从后面来的大趋势,“转化”一词的地位不断被压缩。从本质上说,无论是“改造”还是“改造”,都是在确认罪犯主体地位的同时,通过外力帮助罪犯改变。科学基础是西方科学哲学传统,尤其是培根和笛卡尔在近代开创的科学工具理性。20“转化”强调形而上学和逻辑思维,强调思想从外到内的转变;“修正”强调物理和经验分析,强调技术手段的作用。

第一节我国对罪犯改造的认识和实践
1。改革的基本认识
自现代监狱系统形成以来,罪犯一直被视为国家和社会的“恶魔”或敌人。然而,在实践中,对罪犯的改造和改造是否真正有效,过去和现在都有争议。在西方发达国家,“无效矫正理论”一度流行。然而,中国的监狱理论始终坚持“人可以改造”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改造战犯取得了显著成绩。大量日本侵略者已成为和平与友谊使者的骨干,而原有新政权的敌人已成为共和国的倡导者和建设者。从此,新中国改造罪犯的理论得到了验证,并进入了共和国的监狱制度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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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西方对惩戒的理解和实践
一、惩戒无效理论
自西方现代监狱制度建立以来,西方国家在执行监禁判决时也非常重视惩戒。然而,实践中的高犯罪率,特别是高累犯率,已导致公众对矫正的有效性产生怀疑。新学派理论的先驱和犯罪人类学学派的代表切萨雷·龙勃罗梭第一个明确指出,有些罪犯是不能改造的,他们是天生的罪犯,只能通过手术摘除前额或将其与社会隔离来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新学派理论的大师李斯特提出“能纠正的人,不能纠正的人不会造成伤害”。他认为有些罪犯是可以纠正的,有些罪犯是不能纠正的。然而,对于无法接受教育或矫正的罪犯,应该以此为手段将他们与社会隔离,防止他们犯罪,从而提出矫正与隔离双重惩罚的目的论。29
他们的理论并没有完全否定纠正的作用。李斯特是“矫正刑”和“教育刑”的倡导者。西方一直高度赞扬“纠正惩罚”,直到20世纪60年代达到顶峰。公众对纠正性惩罚的怀疑的最后一根稻草是美国学者罗伯特·马丁森,他提出了他著名的研究成果——“什么是有效的?”关于监狱改革的问答。马丁森在这项成就和他随后的著作《矫正治疗的有效性》中被称为“马丁森炸弹”。他和他的同事们通过实证研究,考察了过去30年中1000多项关于罪犯改造的研究,发现其中只有230多项符合社会科学的总体研究标准。然而,这230项研究也是相互隔离的,这使得很难证明某种校正方法是有效的。然后他得出结论,以前的矫正方法不能真正地矫正罪犯,而传统的矫正方法实际上是无效的。
第二,修正概念的回归
在“马尔丁森炸弹”被引爆后,它在西方社会的媒体平台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公众突然意识到纠正的效果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强大。惩罚的报复性和惩罚性被过度削弱。罪犯不是“病人”,不需要治疗和矫正。病人是社会,社会需要帮助。这种“无效矫正”的趋势使得不安全的人要求对罪犯进行严厉的惩罚。这使得政府重视报应刑,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罪犯的退路。犯罪数量继续增加,社会为此付出了极高的代价。理论界和政府又一次把通过矫正降低罪犯累犯率放在刑罚执行阶段。
和许多其他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证明了许多修正计划的有效性。一些学者还直接反驳了马尔钦森“无效纠正”的判断。帕默对马丁森研究所使用的材料表示怀疑。他认为马尔钦森没有充分解释罪犯特征、矫正人员和矫正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32马丁森也忽略了许多积极的发现。有些矫正方案对某些犯罪是有效的。一种药物不能用来治疗所有的疾病,一种方法可以用来矫正所有的罪犯。事实上,马丁·森后来自己也承认了纠正的作用。他在1974年发表了“矫正对减少累犯没有效果”的观点后,在1979年又发表了一个新观点,即:“与我早先的观点相反,一些矫正计划确实对累犯有明显的效果”。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通过实证研究,人们发现了有效的纠正计划应该遵循的原则——风险原则、需求原则和响应原则。风险原则(risk principle)是指风险较高(即较高的个人风险和累犯可能性)的罪犯,他们需要更高强度的干预,而风险较低的罪犯需要更少或不需要干预。需求原则指出,犯罪人的矫正需求是矫正活动的目标。矫正需求在相关监狱研究文献中也被称为犯罪需求或动态风险因素,与犯罪行为和动态因素(如家庭支持系统、成瘾物质滥用、反社会态度等)直接相关。)导致罪犯持续犯罪行为的风险。一些国家已经能够使用定量方法来评估罪犯的矫正需求,加拿大是该领域世界领先的研究人员之一。应对原则基于影响罪犯的所有因素,包括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主要指犯罪历史、犯罪严重程度、性犯罪历史等)。),以选择纠正项目。矫正项目针对性强,对应不同的矫正需求,有相当多的类别,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教育项目、认知行为矫正项目、戒毒项目、暴力预防项目、性犯罪控制项目等。在每个项目类别下,将有几个子项目,对应于不同的纠正需求,如不同的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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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狱劳动15
第一节监狱劳动合法性,第二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三节监狱劳动目的,第四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三节监狱劳动目的,第四节监狱劳动目的,第四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四节监狱劳动目的, 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四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五节监狱劳动目的、第三节监狱劳动目的、第四节监狱劳动目的、 第三节监狱劳动第三节监狱劳动培训第四章监狱刑罚执行中罪犯的评价和待遇19
第一节分类系统19
一、分类系统的含义、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 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 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分类系统概况、概况、第二节进步系统概况22[/比尔/]一、进步系统概况、进步系统缺陷、进步系统缺陷、进步系统缺陷。 第五章
总结了罪犯评价和待遇的发展

福柯在他的《管教与惩罚》中提出的监狱工作的“教养条件”和七项原则50: 1,改革原则。改造囚犯是惩罚的一个重要目的。2.分类原则。根据年龄、思想态度、要使用的转化技术和转化阶段。3.刑罚调整原则。处罚应根据犯人的特点、进步或倒退进行调整。4.工作义务和权利原则。劳动应该是改造犯人和逐步使犯人社会化的基本要素之一。5.教育和培养原则。教育本身可以是一种教养方式。6.拘留的专业监督原则。监狱系统应至少部分由一组专业人员监督和管理。7.辅助系统原理。监禁后,应采取监督和援助措施,直到被释放的囚犯完全恢复正常生活。
应该说,这些原则符合监狱工作的现实。正如福柯本人所说,这些原则一再反映在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中。作者已经讨论了上述七项原则中的五项:第二章,讨论了罪犯改造与矫正,包括教育改革与项目矫正的相关内容;第四章第一节和第二节讨论了分类制度和累进制度(与刑罚调整原则相对应)。第三章讨论了监狱劳动的相关问题。第六项原则中的职业要求一直是我国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努力追求的目标。目前,从法律和心理学毕业的监狱工作人员的比例一直在增加。由于监狱管理部门政策的鼓励,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警察人数也在增加。第7条体现在社会援助和教育系统以及非常流行的社区矫正中。监狱科学研究者和工作者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同时,不断取得突破和创新,以应对新形势,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第一节分类系统和进步系统的突破
一分类系统的突破
监狱分类管理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科学标准对罪犯进行分类,以便同类罪犯能够参与相应的改造和矫正活动。这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防止监狱成为犯罪方法的学习中心。然而,西方在发展分类体系的同时,也对刑事分类体系进行了突破性的实证研究,打破了分类管理中最基本的性别和年龄要素,这对于中国监狱系统来说是难以想象的。德国、瑞典和美国的一些监狱进行了相关的实证研究。男性罪犯和女性罪犯分开关押,按照70%的男性罪犯和30%的女性罪犯的比例进行混合管理。当然,监狱中的男女罪犯不是关押在同一个牢房里,而是根据性别关押在同一所监狱的不同牢房里。这些男性和女性罪犯每天有三段时间的自由交流:早上起床并完成内部事务后一小时;从下午4点到5点有一个小时左右。晚上睡觉前还有一个小时要走。除了允许异性罪犯之间有限制的交流之外,这些监狱还设立了男女罪犯都参与的体育、劳动和教育项目。一些研究基于70%的成年罪犯和30%的少年罪犯的比例。这些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经过20多年的调查研究,发现这种混合管理模式,特别是男女罪犯比例为7: 3的混合管理模式,其累犯率明显低于传统管理模式。人们可能担心,在监狱中结成“对子”的男女罪犯出狱后会结成犯罪团伙,成为“男女小偷”。然而,一项为期10年的跟踪调查显示,男性和女性罪犯出狱后将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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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时期。在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日益富裕的同时,这种急剧的变化也使社会矛盾显得特别集中,人民情绪普遍浮躁。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呈上升趋势。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近年来我国不得不面对《刑法》第八修正案即将生效、劳动教养制度即将终结、社区矫正仍不完善的现状。所有这些都对监狱有直接影响:本应被劳动教养并在拘留所服刑的短期罪犯都将进入监狱服刑;由于减刑假释范围的变化,大多数罪犯服刑时间都比以前多了一定的时间。简而言之,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绝对数量将会增加。与此同时,服刑期满并重返社会的人数也将增加。服刑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十分艰巨。尽管“主要标准”的科学性存在争议,但降低罪犯累犯率的要求是这一社会现实的产物。
面对这种情况,传统模式在确保监管安全方面显示出薄弱的迹象,降低罪犯累犯率的要求甚至更加不足。因此,考虑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对最佳刑罚执行效果的追求,我们必须在保持现有监狱硬件条件和监狱劳动是罪犯服刑期间重要待遇的运行模式运行框架的基础上,寻求对旧模式的突破。这一突破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实证研究成果,但不能按顺序收集。它需要通过本地化进行移植或移植。尤其是在西方国家有效且结果准确的各种量表,不能翻译成中文直接使用。不同的国情无疑会使天平的作用发生偏离。天平甚至测量方法的问题可能需要重新设计,以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在现有的监狱系统下,评价和处理罪犯的理想模式是:罪犯入狱后接受短期教育,主要包括习惯形成和忏悔与悔改的教育,包括同时调查罪犯的罪错和其他线索的过程。根据罪犯的静态风险因素(数据来自案件档案和罪犯社区)和动态风险因素(数据来自罪犯社区、拘留中心和监狱教育期间的表现),专业人员根据相关尺度对罪犯进行第一次风险评估,并获得对罪犯警戒水平、相关警告和矫正需求的判断。根据这些评估结果,罪犯被分配到具有不同警戒级别的监狱或监狱区域,并且处于相同警戒级别的罪犯在矫正需求趋同的情况下被关押在一起。罪犯自由参与监狱劳动,活动范围与不同的警戒级别相对应。这种监狱劳动的主要功能是维持监狱的秩序,是强制性的,带有惩罚色彩。因此,这种监狱劳动应该是一个技术含量低的项目,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五天。劳动项目的产值不能作为监狱的评价指标。罪犯的劳动状况将决定除日常饮食以外的其他消费金额和资金。罪犯不参加监狱日常工作时,可以选择参加几个矫正项目,可以选择的矫正项目清单应根据犯罪的矫正需要而定;矫正项目应包括监狱劳动技术项目,该项目可具有劳动培训性质。在此期间(服刑期间),应进行一些风险评估,并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应调整罪犯的警戒级别、待遇和矫正计划,以确定罪犯是否可以减刑或假释。在囚犯刑期的后半部分,对累犯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囚犯在服刑期间的情况反馈给囚犯所在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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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